袁雪芬的造话,哪句是真的?
(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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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雪芬最最近一次表态,是接待浙江小百花领导刘建宽,以及姚燕倩律师、陈刚律师的访谈。访谈录音在浙江法庭上当庭播放,网上发表的是姚律师他们精心按谈话原话纪录,作为他们的证据已存档法院。应该不会有假。
袁雪芬重点表达的意思只有一条:
“老实说,我们演出的《梁祝》,只有一章祭文是他写的,什么东西都是我们的……”
按袁雪芬的说法,浙江、江苏两省的法院全部判错了!因为《人民文学》署名南薇改编的发表本中,除了少了“祭文”,其它均在。也就是说只有由“南薇创作”的内容(祭文)不复存在,其它白纸黑字“什么东西都是我们的……”都在!但是,浙江高院的法官工作做得十分细致到位,开庭之前,特地邀情双方律师逐字逐句比对,才得出南薇后人胜诉的判决。结果只有一条:不是法院偏袒;就是袁雪芬说了造话!南薇八次对《梁祝》大动“手术”,易稿修改,与袁雪芬一点关系都没有!即便保存些许传统内容,也都已“推陈出新”。这在“东山越艺社”晋京演出时已得到周总理和诸多首长肯定!不是袁雪芬“口述创作”的路头唱词!你袁雪芬“造话”已经斩钉截铁说绝了!
“只有祝英台的《吊孝》中的一篇《祭文》是他写的,其它都是我们的!”
这可是几届全国人大代表说出口的狂言!
有人在四句合唱上做文章,这些胡说八道本来就不屑一驳!不管“抗美援朝义演说明书”上,还是《人民文学》发表本上,署名均是南薇!
我在《袁雪芬,该向前夸一步了!》早就给袁雪芬排过演《梁祝》的时间表了。排表的依据是她自己所写【求索人生艺术真缔——袁雪芬自述】(《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中的“大事年表”中得出的,并非是我杜撰!两次演出日程分别是:
1945年1月2日上演《梁祝哀史》署名“袁雪芬重编”;
1945年5月14日上演《新梁祝哀史》署名“袁雪芬重编”“南薇导演”。
之后,袁雪芬再也没有演过《梁祝哀史》!
当然,这个论断还是有个小小的疏漏。你袁雪芬还“演”过一次祝英台。那是在1948年12月1日,在《大上海电影院》,你最后一次演祝英台,演的就是南薇编导的《新梁祝哀史》,这在“雪声剧刊”和当天“申报”广告中,都有明确记载。这么重要的压轴演出,你连在自己编写的【求索人生艺术真缔——袁雪芬自述】一书《大事年表》上,都不敢理直气壮标明写出,可见心虚到何等地步!还好意思说编过四句“路头喝词”,就大言不惭地说“什么东西都是我们的”!理由你心里清清楚楚,这次演出“雪声剧刊”上,已明确写明编导均是“南薇”!你怕煮破饺子露了馅!
再问你一遍:这四句唱,是在哪一场演出中临场发挥“路头喝词”的?谁能证明?你已是被告之一。当事人的任何申辩都不能视作证据的!让徐进来“证明”吧!
徐进等【创作工场】在上海【戏曲报】上匆忙抛出赝品时,是做过些小动作的。楼台会四句合唱是这样改的:
可怜山伯访九妹,
得见红颜喜满怀。
谁知平地风波起,
一个是痛心如绞强颜欢笑上楼台。(215页)
南薇在【人民文学】发表时,又改了回来:
久别重逢梁山伯,
不由我,又欢喜,又伤悲。
喜的是,今日与他重相会,
悲的是,我俩姻缘已拆开。
我见他,满脸笑容来访九妹,
祝英台,肠欲断来心欲碎!(26页)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有时侯谎话接而连三说,自己也能误信以为真。但在50年前白纸黑字记录下来的明证,却是难以造假的。法院判案的依据,当然是后者!
自1954年8月,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单行本上,还能见到南薇署名,只不过稍稍越剧院稍稍做了个小手脚,在“改编”前面仅仅加了一个“原”字,这兴许是暗度陈仓妙计一着吧:
1954年8月【作家出版社】出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
等第二版印刷时,南薇名字被彻底清除。怎么回事?文化局、出版局,应该心中都有数!为什么有错不纠?至今还有阻力?
至於《袁雪芬口述·徐进编剧》署名出现,已是60年代之后了,这又是什么原因?按她最新对“小百花”黄律师等人说法。应署名“袁雪芬编剧”了!为什么茅威涛还没有将【原作·徐进】改成【原作·袁雪芬】了?太大不敬了吧!
浙江小百花梁祝说明书内页
她马上要变成“共和国最有影响的”大红人之一了,给她送份厚礼吧!也算是尊老爱贤之美德美事一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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