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上海文广集团竟敢阻扰律师持令取证
——深入许如辉案
……
关于律师持令调查收集证据未果的情况说明
(崔月清 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范倩法官:
本律师持令向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调查收集证据,未果。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07年8月23日下午,本律师持你院(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8号“调查令”,前往位于上海市虹桥路1376号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楼内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调查收集许文露、许文雷诉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二审)所需之证据。
在电台,传达室工作人员与资料中心联系后告知我“需要先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律顾问处(即上海电视台办公楼)办理审批手续”。

(王鲁明枉法证据!)
在电视台,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与法律顾问处电话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登记处介绍找办公室主任王鲁明。在22楼见到了王鲁明(律师了解到她同时也是法律工作室的负责人)。出示调查令和律师证件后,说明来意,王主任立即声称“无法提供”。询问无法提供的具体理由,她说“没有理由”。再问,答“没有保存”。律师告诉她在今年六月份曾经在该资料馆看到过部分涉案剧目的音乐时,她很不耐烦。反复强调“不提供,没有,没有就是没有。”再交涉时,她以工作很忙推辞。无奈,律师告知其需要在“调查令”上写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她写上“我集团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没有保存 王鲁明 2007、8、23”,招呼他人在调查令上加盖了“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办公室”的公章后交还给本人。
调查令原件,本律师已于2007年8月27日下午交还给了本案主审范倩法官。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确实保存有涉案相关资料。因为本律师于07年6月22日(周五)下午在该资料馆电脑上看到过涉案11部戏曲不同时期的节目播出记录的影印件(扫描件)。保管该资料的具体负责人XXX(此处隐去名字,正式文件中有真名--律师注。)先生让律师在6月25日(周一)上班再去。在征得他的领导同意后再具体细看细听。但律师按约定的时间到资料馆后,其办公室告知必须经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律顾问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准许律师查阅。另告知“公检法机关可以调取”。当律师与集团法律顾问处(此时得知实际上是法律工作室)在电话上说明意图后,他们表示“律师无权,只有公检法机关才可以查”(上海高院可查,应查,却不去查,还高调判决许如辉败诉。请问,上海司法黑不黑?—— [寒夜闻柝]注)。
律师亲眼看到的事实说明,资料馆确实保存有自上世纪50年代初至今不同时期的涉案剧目完整的录音资料。
据此,本律师认为:
1、本律师持令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有义务提供。
2、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办公室和法律工作室隐瞒了该集团节目资料中心上海音像资料馆保存有涉案资料的事实,且是故意隐瞒。
3、资料馆既然存有完整的资料(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 被调查人称“没有保存”的理由就是虚假的。其所谓的“无法提供”,实质上就是拒不提供。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提供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妨害了司法的正常秩序。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予以处罚。
4、所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有重要的作用。
5、鉴于律师持令调查未果,所以请求法庭前往核清事实,责令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
特此说明
说明人: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月清(签名)
2007年8月29日于郑州
律师声明:
此文件即本人所写并提交给了上海高院。因许如辉音乐著作权案件申诉需要,现通过邮箱提供给许如辉家人参考,同意公开。
崔月清 0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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