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袁雪芬的造话,哪句是真的?
(造话,即嵊州土话,指谎言)
(无 名)
这是绍兴演出公司,即全国巡演已达200场的明星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幕前组织者,在“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袁雪芬亲笔书写的“证明”:
由於是复印件,字迹淡,不清晰,特再抄录一遍於下,如有出入,本人愿承担一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份“证明”:
证 明
关于梁山伯与祝英台是越剧的传统剧目,我学戏开始,就从科班学习了这个戏。它随着越剧改革而每演必改的剧目。南薇参加越剧工作是在越剧改革以后。1944年在九星大戏院演出时,重演了《梁祝哀史》,当时南薇为我祝“英台哭灵”写了一篇祭文,除此外都是我们原来剧本的场次。我们参加国家以后,由徐进等对“梁祝”增加了别家和逼嫁两场戏。这个剧本1952年会演得奖后演到现在再无改动。特此证明。
袁雪芬
2008.8.15.于上海
绍兴演出公司
………………………………………………
(信笺 略)
第二份“证明”:
证 明
在1947年前后,我根据演出的场景整理了几个剧本,其中包括“梁祝哀史”,即现在公演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其手抄本原件越剧剧本存放于上海越剧院艺术研究室。特此
证明
袁雪芬
2008.8.15.于上海
………………………………………………
第一份证明的内容与袁雪芬向小百花律师陈述的录音,基本一致。即南薇除了写过一篇《祭文》,全部是“她们”的(袁雪芬指的不是她一个人的,是一个虚拟词“我们的”)。更为重要的一笔,袁雪芬在证明(一)中,用了一个可进可退、模棱两可的用词:“原来剧本的场次!”是啊,她只证明“原来剧本的场次”,又没有说唱词、台词,以及场次中的结构!你可以看出袁雪芬的心思有多细,有多狡猾!
第二份证明,证明“‘梁山伯与祝英台’。其手抄本原件越剧剧本存放于上海越剧院艺术研究室”。既然有如此硬的证明,为什么“上海越剧院”律师在浙江法庭上只出示了一本经过嫁接的伪证呢?你将这个手抄本出示,与【人民文学】发表本一比对,是真是假,真相大白。何必非要让浙江、江苏两省中高两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错判梁祝案”,这不是坑人害人犯错吗?再说有如此铁证如山的证据,上海法院为什么一拖两年,这杆朱笔怎么也点不下手呢?再说,南薇后人在艰难搜证时,在上海图书馆查询,馆藏【人民文学】全套偏偏短缺载有南薇改编本全部剧本那一期?【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明确无误地载有南薇编剧“梁祝哀史”,至第三版便怎么也找不到这条条目。既然当时掌控宣传机构的人,有权力公开处理南薇、韩义,有胆量背地全面消毁证据,难道袁雪芬不知道偷梁换柱,将南薇的手稿变成袁雪芬等人手抄本存档,以免有朝一日露出马脚,功亏一篑!既如此,你袁雪芬可以在网上或任何媒体上公布几页手抄本影印件,或提交上海法院,让法院来判定南薇欺世盗名,自1946年至1954年,欺骗党中央,欺骗为抗美援朝捐飞机的广大上海市民,欺骗200余位参加义演的越剧姐妹,欺骗各大出版社,欺骗国家图书馆……斩钉截铁判死南薇,判成铁案如山么!为什么还要借中央电视台著名戏曲节目主持人之口,说出这样的话来?
白燕升同志是这样说的:按袁雪芬文集中记载:“该剧是演到“山伯访友”一场,我心灵上一阵阵创伤般的伤痛,不知怎么也抑制不住,我根本忘记了原来的唱词,什么‘今日来了梁山伯,难上又难我英台……’这些句子完全不能表达我当时的情感,于是我自然而然唱出了‘久别重逢梁山伯,倒叫我又是欢喜又伤悲。喜的是今日与他重相会,悲的是我们姻缘两折开’从这次演出下来,就由南薇同志把我们的口述记录下来,并且(是谁?)一次次加以修改”
将你原来所说“成容记录”更改成南薇记录你的“口述”(南薇如此清高的个性,能低声下气为你去做不屑於干的“记录”之类杂役?),再来混淆视听,重复你祥林嫂式的谎言呢?
说起《祥林嫂》,我早就问过你,鲁迅原著《祝福》中有没有卫癞子这个人物和劈门槛的情节?你至今未答,沉默即是认可喽?南薇的“场次”、创意你有没有剽窃?
第一份证明还写道:“这个剧本1952年会演得奖后演到现在再无改动。特此证明。”证明什么呢?1952年会演所用剧本原本就是南薇改编本!获奖文献中,也有南薇名字!“演到现在再无改动”正好证明所谓以后的改编本,就是南薇的剧本!她不是已经认账了吗?
还有,你有没有感觉两份证明笔迹略有不同?绍兴律师被法官问及此事时,也承认这是他们写好后,袁雪芬认可后签字的。法庭证明居然可以真假互通有无!草率从事可以到如此荒唐地步!既是“代笔”,为何用“亲笔”来混扰?
如今三大越剧团体:浙江小百花、绍兴明星草台班、上海越剧院,管你法院三、五张判文已生效;管你官司缠身,还有官司未了未判,我照样全国(包括台湾)我行我素高调巡演,高调宣称演出达到200场次,高调出版影像牒片,高调宣称商业性演出均由非盈利性质的国家政府党政机关主办,高调宣布袁雪芬荣获“终身成就奖”……哈、哈、哈、哈……我们国家还要人民法院干什么?不是多此一举了吗?!太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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