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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议【《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
11/29/2009 点击数:1024

百姓议【《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

(群言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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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09-11-28),上海【新民晚报】法治版发表了一篇文章,咋看还以为是南薇与上海越剧院的【梁祝】纠纷,细看才发觉是在谈【红楼梦】,题目是【《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文章是引起周围热烈议论的,说明越剧【红楼梦】和【梁祝】一样,社会影响巨大,深植人心。群体观点不敢独揽,特综合如下,并用红色与原文的黑色区分。

   归纳【《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的读后反响,周遭的议论声中,有不少人觉得“谁是谁非”看不大懂,这是对法治术语不理解所造成的,但也不乏头脑清晰者一语中的、话出要害的高手。

   法治术语要比照法律条文,所以网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用上了。比照后觉得,【《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的说法 ,原则上可以这么说,但要有前题和条件。【著作权法】(1999年)中,只有第十五条才符合这种“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且看条文: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依上面的法律对号入座的话,即使【红楼梦】的整体著作权归上海越剧院,但【红楼梦】的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以及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那么,按照电影的制作方法,“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也就是特定时间的特定场次所制作的光盘。比如,剧中演员变了,林黛玉不是王文娟演的,而是单仰萍演的,整体著作权归属的内容就会不同。又假如,编剧、作曲依旧,但舞台美术、导演、演员都不同,整场演出由浙江小百花充任“制片人”,负责张罗、并录制光盘出版,根据类似电影的制作方法,该越剧《红楼梦》的整体著作权是不是该归属浙江小百花?)
 
   由上海越剧院排演的新版越剧《红楼梦》,十年前在上海大剧院首演,一时引起轰动。随后,该剧主要演员的精彩唱段被录制成CD发行。然而,围绕着这出优秀传统剧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各方发生了一场争夺诉讼。
   
  “老版”主创人员要求赔偿
    
   当时,1958年老版《红楼梦》的一名主创人员将演出单位上海越剧院、光盘的制作方上海音像出版社和销售单位上海书城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书面澄清原告为《红楼梦》的曲作者、停止制作发行光盘、赔偿损失2万余元。
   
   该案涉及事实前后跨越40多年,其间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原版《红楼梦》创作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这部作品中原告是否享有权利?如果享有,究竟享有何种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编剧和作曲享有署名权、报酬权等十余项权利)
   
    制作视频证词提交法院
   
    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该案的其余两个被告其实都是“陪衬”而已,矛盾的焦点汇集到了上海越剧院身上。上海越剧院聘请的代理人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建轶,他意识到这个案件的影响和意义。
   
    为了查明事实,王建轶律师携带录像器材,走访了上海越剧院名誉院长——越剧艺术家袁雪芬、越剧艺术家徐玉兰,以及《红楼梦》作曲顾振遐、剧作家徐进等人,制作视频证词提交法院。并查阅了《上海越剧》等大量历史文献,向上海著名音乐家请教戏剧音乐方面的知识,还购买了音乐专著研读。
   
    在此基础上,王建轶又从创作当初的历史背景和人力、物力、财力的组织情况,全面描述了法人作品构造的整个过程,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代理词,以协助法院作出专业性的研判。王律师明确提出:涉案标的物为《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应当归上海越剧院所有。

   (即使该《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上海越剧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该剧作曲也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如权利被无辜剥夺,诉之有理)
   
    为今后类似案件树“标杆”
   
    经过近半年的审理,一审法院在焦点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认定:越剧《红楼梦》是在上海越剧院艺委会主持下确定的选题,由主要演员走腔、定调,在导演、演员、作曲、演奏、布景、灯光和服装设计等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和排练后,由越剧院报批、公演,并承担能否被批准和公演是否成功等政治和经济责任。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当事人不可能签订著作权归属合同,更为重要的是,该剧已经公演了几十年。所以,应该尊重历史事实,越剧《红楼梦》体现了越剧院的创作意志,应由越剧院拥有著作权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戏曲是一门综合艺术,编剧、导演、作曲、舞美、演员、演奏,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当时大家都绑在一个团体里,也不必签订著作权合同,全国都没有这样的先例,历史署名说明了一切。上海越剧院拥有制片人身份的著作权,不等于“编剧:上海越剧院”,“作曲:上海越剧院”,“贾宝玉:上海越剧院扮演”,而是各自拥有各自著作权:编剧徐进,作曲顾振遐,高鸣。以及演员享有的《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贾宝玉:徐玉兰,林黛玉:王文娟”等。)
   
   基于这样的认定,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判令被告就原告的作曲者身份一事向他赔礼道歉,并将出版CD光盘收入中相应份额1500元支付给原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是全不支持还是部分支持?如果原告诉之无理,还要向其作曲身份赔礼道歉干什么?如果原作曲诉之无理,还要付其1500元干什么?凭这两点判决,证明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胜诉的——追回了署名权和报酬权。)
   
   由于有了这个“标杆案件”在先,随后出现的类似案件,都基本沿用了这样的审理思路。王建轶律师此后还代理了芭蕾舞剧《白毛女》著作权案,也得到妥善处理。文艺界圈内圈外人士一致认为,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相关作者的权利,也尊重了历史,维护了公共文化利益,有利于优秀文化作品的传承。(江跃中)

   (这起作曲家诉求著作权案件并未成为“标杆”,随后出现的类似案件也并没有沿用王建轶律师的审理思路,而是越判越糟糕。譬如越剧作曲家贺孝忠某场官司,是啼笑皆非地以败诉告终的;沪剧作曲家许如辉诉汝金山剽窃侵权案,更以判得“一塌糊涂”闻名于世,《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家》、《王魁负桂英》等十部作品的作曲署名,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否定历史书证的情况下,被无情剥夺,派分给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的演员杨飞飞,许如辉作品的作曲署名,依然挂在汝金山名下,书店网络,畅行无阻……,拨乱返正任重道远啊。“整体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时也是有问题的,比如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的整体著作权往哪里归?上海勤艺沪剧团早在1966年就被砸没了。

   所以,“整体著作权归上海越剧院”,能归几年,是没有定数的。二百年后,上海越剧院兴许不一定存在,但越剧【红楼梦】作曲顾振,高鸣的署名权,将是永生永世的。(综合意见汇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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