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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法盲言法,醉翁之意何在?
11/29/2009 点击数:864

法盲言法,醉翁之意何在?

 (无名 09-11-29

   在【新民晚报】新开辟的《纪念上海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征文活动》栏目中,昨日发表了题为“《红楼梦》整体著作权归属上海越剧院”文章,副标题是“——律师守护优秀传统剧知识产权的故事”。

   我不知道该文作者是律师,还是记者?是记者的话,倒底是【新民晚报】记者,还是他报的记者?因为该篇文章著作权也有个归属哪位的同类性质的问题。

   文章点明那只是个“故事”,我就权且当它是“故事”谈谈自己看法。如果是“论文”,或是政府机关官方发言人的声明,那我就会提出“商榷”论文或写信给“人大”提交表述一个公民的不同看法的“庶民上书”了。既是在讲“故事”,那只能抱“听过看过,忘过算数”玩世不恭态度对待之。不能当它是正经玩意儿。不过,有关要害问题,还是要辩个是非曲直分明,让它误导的程度至少可以减少些许吧!

   如果该文作者是位律师,那他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忽悠渎者!

   对於“整体著作权”提法不知出自何处?我只听说中国的法律界对著作权的界定,有“法人著作权”、“职务创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自然人创作的著作权”的提法。而前两种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名目。应该有百分之百“独创”的无形资产、具有无可争辩的知识产权的,这是无人敢越的雷池,连联合国也无力否认的中国法律!文中提及“整体著作权”,说得确切一些,大概是指“法人著作权”吧。但这个概念不是供任何法人随意滥用的!譬如天安门前领袖的画像,虽说也是艺术品,但著作权就属於法人著作权持有者——国家政府。如果挂在人民太会堂的相关有领袖形象的画作,尽管画作也是由中国第一法人——中央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命题、资金,所创作的画,也并没有说是国家政府是法人著作权持有者,否则,吴冠中几位大画家也就彻底没戏唱了!

   所以将新版《红楼梦》所谓“整体著作权”归上海越剧院法人所独享,是绝对荒谬的!是於法无据的!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职务创作”著作权持有权。你总不见得把“编、导。曲、美”的创作署名权也生吞活剥了吧?须知“署名权”是著作权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上海越剧院每演新版《红楼梦》时,在说明书和海报上,从未遗漏过“编、导。曲、美”的大名刊上。至於新版《红楼梦》是否与旧版《红楼梦》有何瓜葛,那才是十年前这场官司的焦点!虽说中国著作权法诞生前后,情况有所不同,但在50年代初,上海文化局也出过准法律式的规定,上海越剧院从来不把它放在眼里!你在所谓改编《祥林嫂》南薇剧作时,用了南薇创造的“卫癞子”这个由他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反派主要人物,那是鲁迅原著所没有的,新版《祥林嫂》出生辰光,南薇还在世,你征得他同意和授权没有?在“《山河恋》剽窃未遂”案中,你末经授权,前三年就预谋蓄意掠夺《山河恋》一事,为什么没有一个律师敢出来说句公道话?“《梁祝》侵权案”,江、浙两省高院已作“终审判决”,事隔两年,上海法院还在等待上海越剧院提供新的证据,以便推翻江、浙两省高院已作出的“终审判决”,如此一个肄意妄为的上海越剧院,一个践踏著作权法的积案累累的单位,此时此刻,由其上司麾下媒体,推出这个既不会遭人责疑、又可进可守的丝毫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故事”,意欲何为?【新民晚报】如此众多的资深编辑记者们,你们说呢?恐怕醉翁之意不在酒吧!

   如果按此“故事”的逻辑,只要出钱、出主意,排戏拍片,“整体著作权”都可划归法人所有,请问,艺术家的权益谁来维护?谁来保证?中央领导已经明确指示“艺术创作”也属於“生产力”,是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上海强调此等“故事”的逻辑,想宣传什么?想达到什么目的?是同意中央领导的提法,还是想分庭抗礼,故意模糊法律概念,为某个既得利益集团张目?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发展是硬道理”,你知不知道这句名言所宣导的是真正的马列主义?马克思早就为“革命”下过定义,区分革命与反革命的分界线,就是谁是推动发展生产力还是阻碍发展生产力的划分准则!所以,“发展是硬道理”,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有时候,讲故事者也要多读读马列主义!你说这“故事”的逻辑,是意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力,解放艺术创作生产力;还是阻碍艺术创作生产力,挫伤艺术创作生产力?【新民晚报】编辑部有的是马列主义理论家,应该知道“舆论导向”意味着什么!

   更荒诞不经的“故事”的编造者,竟斗胆越俎代庖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最高法院”院长代为行施法律解释权:“为今后类似案件树‘标杆’”!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不附任何“案例”,弹性特大。贪汙数百万判个无期徒刑,贪汙数千万元的也只判个无期徒刑,量刑判刑的幅度就有这么大,你能说谁判对了、谁判错了?谁是最权威了?

   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对“‘梁祝’侵权案”也作了“终审判决”,比它小三级的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浙江高院判决置若罔闻,绍兴市一个小小的演出公司,案件尚在审理程序中,胆敢打着两级党政机关“主办”大旗,高调全国巡演200余场,以每场60000元计,共计收入已达12000000元,与前台剧场三七拆账,绍兴市演出公司所得也有8400000元!你相信与此两级党政机关有千丝万缕利益关系的诸般人物,能允许绍兴市演出公司独吞这笔巨款而乾瞪眼?南薇后人当时所诉标的仅15万元,还在网上被人骂得死去活来!这“标杆”一说包藏何等居心叵测,弦外之音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故事”编到马脚狐尾毕露的拙劣程度,只能用“有恃无恐”四个字来形容了!文广集团掌控了所有媒体和文艺团体,垄断了所有宣传喉舌,谁能制衡和检督其不枉法违法、践踏国家法律,甚至宪法的肆无忌惮的所作所为?!这也太不符合眼下的时代精神了吧!

   文章的矛头似乎针对“作曲者”。目前,不服上海高院枉判汝金山侵犯许如辉(即水辉)著作权一案,判非所诉让杨飞飞拣了个现成皮夹子。水辉后人堂堂正正维权行为,在【上海沪剧网】上还被一批网流网氓骂得狗血喷头!这已经极不正常了!这位上世纪20年代出道,对民族音乐、为早期有声电影确立音乐作曲地位的始作俑般的奠基人物,不容抹杀几十部电影作曲、解放后八十余部的戏曲作曲,如此一位对中国民族音乐有过不同凡响贡献的老人,上海法院竟用汝金山造反时所用手段,对其枉判枉杀,作为他的后人就不该出来发声了吗?这又妨害了谁的利益?还想将其像南薇一样起出来鞭尸?上海文广集团麾下【新民晚报】不失时机的发表看似“滑头文章”,实质矛头指向绝对明确,你能说是巧合和偶然的吗?

   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举办的《文艺工作者权益问题高峰论坛》,北京贵宾也远道而来,与金山合作如胶似漆的罗怀臻上海文广集团中也称得上是响当当的领导;实施上海越剧院袁雪芬之流篡改历史、剽窃《山河恋》未遂案执行者,“上海越剧院创研中心”副主任黄燕,均报了名然而缺席,答案已昭然若揭,还用多说吗?

   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有关“《梁祝》侵权案”,北京、绍兴均有官司未了,或官司已获舒解,署名问题尚不能遽下定论,都在等待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才能效法!上海的权力竟可高高凌驾於中央和兄弟省市,法律也可以如此颠倒着办吗?谁在上海有此权倾朝野的威势?这是人民法制国家的正常现象吗?这些都不能打上一个问号吗?

   话已至此,赘述已毫无意义!说“故事”者当然心知肚明,听“故事”的也非个个是傻瓜。答案留待各位自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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