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深陷维权“漩涡”
张海志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9-12-28 )
截至今年11月9日,越剧编导刘南薇的后人刘耕源、刘朝晖就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下称《梁祝》)的全国范围维权已经取得了7次胜利,随着维权旋涡的扩大,一大批涉及该剧的戏剧表演团体及出版公司面临侵权追责。一时间,越剧《梁祝》成了烫手山芋。
11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耕源、刘朝晖与江苏扬州扬子江音像公司(下称扬子江音像)有关越剧剧本《梁祝》的著作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南薇即刘耕源、刘朝晖的父亲为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人,扬子江音像的涉案音像制品构成侵权,虽然赔偿金额仅为1万元,但刘耕源仍然很激动,因为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使其就越剧剧本《梁祝》的全国维权行动更底气十足。然而,扬子江音像一审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却用“荒唐”来形容这一判决结果,扬子江音像有关负责人也称这一判决“很草率”,“越剧梁祝的身世另有隐情”。
《梁祝》VCD被判侵权
“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我的父亲刘南薇创作完成越剧剧本《梁祝》,1989年家父去世后,我们就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在发现了扬子江音像未经授权而出版发行的越剧《梁祝》VCD后,我们决定诉诸公堂。”刘耕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他介绍,2008年7月,他们发现了扬子江音像的侵权行为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扬子江音像立即停止制作、出版、发行、销售侵权的越剧《梁祝》VCD,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同年8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梁祝》作为传统越剧剧目,涉案VCD所使用的剧本是由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改编而成,著作权人并非刘南薇。而且扬子江音像还通过合法的版权贸易方式从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受让了相关VCD的发行权。”扬子江音像的一审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扬子江音像坐上被告席非常冤枉。
扬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50年,《梁祝哀史》在北京公演,4月15日、8月21日发行的《新闻日报》中刊登的《梁祝哀史》演出海报均注明编导为南薇(系刘南薇笔名)。1951年出版的《人民文学》第二期第五卷中刊登了《梁祝》越剧剧本,前言载明:“南薇改编……”。
刘耕源、刘朝晖和扬子江音像都承认《梁祝哀史》与《梁祝》属同一剧目,而且经过比对,1951年《人民文学》刊登的《梁祝》越剧剧本与扬子江音像的VCD有70%以上的内容都相同。
2009年6月,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梁祝》虽为传统剧目,但证据证实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的剧本是最早公开出版发行的剧本,其署名改编者为“南薇”,此后多种书籍文章均有提及,故刘南薇作为最初改编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扬子江音像对剧本的最初改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元。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梁祝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越剧《梁祝》唱词系老艺术家传承自前辈民间艺人并口述而来的,属‘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从人物到故事情节皆非刘南薇所创作改编,仅根据1951年《人民文学》上的越剧剧本上注有南薇改编来证明刘南薇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证据不足。此外,我们根据上海越剧院提供的信息,明确标明了‘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改编’,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行为。”扬子江音像法律顾问杭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一审判决后,扬子江音像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而刘南薇是否是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人,扬子江音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扬子江音像向法院提交的1万多字的上诉状指出,1938年(即刘南薇15岁时)已经有演员搭档出演《梁祝哀史》了,所以当时刘南薇不可能参与该剧的改编。1943年5月,刘南薇经人介绍到袁雪芬领衔的大来剧院工作,在知名艺人袁雪芬、范瑞娟等老一辈艺人传授下来的老戏基础上,刘南薇只是完成了越剧《梁祝》的收集整理者或者记录工作。
此外,对于刘南薇作为编剧的创造性劳动,扬子江音像认为,《梁山伯与祝英台》作为经典民间传说,长期以来在小歌班和绍兴文戏(越剧前身)时期就广为流传,《人民文学》上发表的《梁祝》剧本的情节大多来自民间鼓词,刘南薇的工作并未构成再创作。
在扬子江音像质疑刘南薇的同时,刘耕源、刘朝晖也提交了东山越艺社于1951年3月31日演出《梁祝哀史》的唱词选刊登证据来证明刘南薇就是剧本的最初著作权人。
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梁祝》越剧剧本虽然有多个版本,但最早的版本为《人民文学》所刊登内容,且署名“南薇改编”,扬子江音像虽主张有更早的剧本存在,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扬子江音像再次败诉。
杭嵘和朱永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本案的终审判决表示质疑。
争议仍在继续
再次胜诉无疑给刘耕源、刘朝晖的维权天平的胜利一端又增加了砝码。据刘耕源介绍,从2004年至今,刘耕源已经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通过10余起诉讼来展开维权行动。
刘耕源的代理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邬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有关越剧《梁祝》的著作权纠纷中,作为被告的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新影音像出版社、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纷纷败诉。
据了解,今年年初,刘耕源、刘朝晖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新版《梁祝》侵犯著作权,向小百花索赔10万元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判令小百花承认刘南薇是《梁祝》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责令立即停止演出新版《梁祝》。
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上述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然而,刘南薇是不是越剧《梁祝》的合法著作权人的争议,无疑仍是涉及该剧的多个在审案件难以逾越的重要问题。
“在目前暂时的市场倒春寒之际,我们希望能和越剧界同仁共同为越剧事业的发展多做些双赢多赢的事,而不是被迫同时在全国各地与别人纠缠尘封落定的往事。”对于刘氏兄妹的多省市维权行动,杭嵘认为这对音像出版公司和越剧演出团体是一种“伤害”。
“我们的维权行动不为钱,只为‘公平’。”刘耕源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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