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好吃的是免费午餐!
(许文霞)
(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9)
-- 遗珠阁转载附笔--
“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我不知道这个“中心”隶属於司法局、公证处、法院、公安局、人大政法委……
这个“中心”有没有权限对《著作权法》有司法解释权?
“抽丝剥茧,还原历史真相——杨飞飞名曲伴奏作曲署名权纠纷案辩析”。
当上海法院枉判许如辉被汝金山强行剽窃案,判非所诉将作曲家的著作权,肢解后判归杨飞飞,有三、四十名专家权威人氏对许如辉家属进行声援,并提出理直气壮的理由。其中有现任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赵季平,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作曲之一陈钢教授、中国歌剧舞剧院作曲家舒铁民,上昆作曲家李樑、上海越剧院作曲家高呜、上海京剧院作曲家金国贤、龚国泰、戚雅仙作曲家贺孝忠,不妨看一看下列名单:
作曲家等声援许如辉名单选登
(沪剧悲剧音乐之父——许如辉)
。陈钢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音乐学院作曲系教授,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作曲之一)
。赵季平 (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电影《红高梁》、电视《大宅门》等作曲)
。舒铁民 (中国歌剧舞剧院作曲家)
。顾冠仁 (上海民族乐团原团长,《春天组曲》、《星岛掠影》、《将军令》等作曲)
。奚耿虎(上海沪剧院作曲,上海长宁沪剧团团长,沪剧《被唾弃的人》、《母子岭》、《樱花》等作曲)
。金国贤 (上海京剧院作曲,京剧《成败萧和》、《小吏之死》等作曲)
。龚国泰 (上海京剧院作曲,京剧《廉吏于成龙》、《大唐贵妃》作曲,《智取威虎山》等配器)
。李樑 (上海昆剧团作曲,昆曲《长生殿》、《班昭》等作曲)
。高鸣 (上海越剧团作曲,越剧《红楼梦》、《彩楼记》等作曲)
。贺孝忠 (上海合作/静安越剧团作曲,越剧《血手印》、《光绪皇帝》等作曲)
。金羽 (苏州吴县沪剧团作曲,沪剧《雷锋》等作曲,上海闵行区道教学会会长)
。王绍庭 (上海师范大学原副系主任,作曲)
。王玉筝 (河南省艺术研究所原所长,豫剧作曲)
。王玉盟 (河南省音乐家协会艺术培训部主任,音乐评论家)
。赵开生 (上海评弹团作曲,弹词开篇《蝶恋花》作曲)
。顾晓鸣 (复旦大学历史系原系主任)
。蒋星煜 (上海艺术研究所研究员,华东师大教授)
。李惠康 (上海艺术研究所原副所长)
。钱乃荣 (上海大学文学院中文系原系主任)
。周良材 (上海戏剧家协会原艺术室主任,文艺评论家)
。毛时安 (上海文广局副局巡视员,文艺评论家)
。李果 (上海影视文献图书馆、上海虹口图书馆馆长)
。董龚良 (上海虹口图书馆副馆长)
。关依萍 (上海影视文献图书馆文献部主任)
。翁凌红 (上海影视文献图书馆馆长助理)
。陈思和 (复旦大学中文系主任)
。唐晓聪 (上海市文学艺术家权益维护中心)
。李岩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音乐年鉴》主编)
。黄旭东 (中央音乐学院萧友梅研究会秘书长)
。忻鼎稼 (复旦大学计算机系教授)
。李宗海 (北美《世界日报》专栏作者)
。陆才耕 (上海勤艺沪剧团原副团长)
。陈锦坤 (上海勤艺沪剧团原主胡乐师)
。黄式宪 (北京电影学院教授)
。罗嘉美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系教授)
。王碧霞 (上海爱华沪剧团原剧务 )
。戴中孚 (原上海电影制片厂编剧)
。杨兰春 (国家一级编剧,中国剧协顾问,河南省文联顾问,河南省剧协名誉顾问,豫剧《朝阳沟》编剧、导演)
。许 欣 (中国戏曲现代戏研究会理事,河南省豫剧三团名誉团长,豫剧《朝阳沟》导演之一)
。刘景亮 (河南省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文艺评论家)
。方可杰 (河南省艺术研究院院长,作曲家)
。李仲党 (民盟中央委员,河南省音协副主席,秘书长,豫剧《香魂女》作曲)
。王 建 (河南民族管弦乐学会秘书长,古筝演奏家)
。左奇伟 (中国戏曲学院副教授,中国音乐学院声歌系特聘教授,著作《豫剧唱腔赏析》)
。雷桂花 (河南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二级编剧,著作《常香玉传》) |
何谓抽丝剥蚕?这些专家学者、业内同行的不同意见和看法,这些权威音乐理论家,用专业知识和理论筑就的蚕,缫就的丝,你剥干净抽干净了?你用什么样的鉴定将这些持有不同观点的理由,批驳得这些专家学者心服口服?
明明在混淆历史真相,还美其名曰"还原",如此与真理为敌,挖空心思在你们把握操持的舆论工具上肄意妄为,你们想给社会与我们的后代下一代宣示什么?
许如辉老人为上海沪剧发展辛劳一生,你将他说成吃免费午餐者!看来“中心”的操弄者只能用没心没肝四个字来形容了!
谁给了“中心”有伪拟圣旨的权力?谁给了“中心”有肄意诋毁一个为上海沪剧有如此贡献而又任劳任怨的一位老人?谁给了“中心”有肢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通过的《著作权法》、而且又有擅自越权行使法律解释权、仲裁权的诺大权柄,还要如此显赫高调出版书籍左右舆论。有人在网上稍有不同看法,便横遭删除封杀。上海某些人倒行逆施、践踏司法,最后一定会落个“自搬石头压脚板”的结局!谁作孽,谁负责!有担当,就不要耍不上台面小伎俩!“中心”不是说在辩析吗?有理在握,不妨先将这许多专家的看法、论述,共同亮出来,平等摆上台面辩析辩析?有没有雄心壮胆?还是心虚难为?伪中心,伪鉴定!又给上海人露脸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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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好吃的是免费午餐!
(许文霞)
(再贴一次,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9/9月)
今不知从哪里冒出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滑头书,内藏一篇胡说八道的酸腐作文:“抽丝剥茧,还原历史真相——杨飞飞名曲伴奏作曲署名权纠纷案辩析”。
请撰此文者张开你的两眼看明白!我们2005年的起诉状,共六条,哪条状告了杨飞飞????
我们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许如辉(又名:水辉等)著作权的行为; 2、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 3、 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致歉; 4、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 5、 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工商调查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10702.9元; 6、 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杨飞飞既非原告又非被告,许如辉家人哪桩案件与她有纠纷?我们告的是剽窃王汝金山和扬子江音像!名不正则言不顺,你——《抽丝剥茧,还原历史真相——杨飞飞名曲伴奏作曲署名权纠纷案辩析》的写手!除了在通篇"虚言\谎言\无证\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根据"的"两言三无"、颠倒黑白的上海枉法法官判词里兜来兜去,糟蹋许如辉外,就是在蹂躏庄严的《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你们手上唯一能利用的司法玩偶,就是“音盲、法盲加半文盲”、忘恩负义的杨飞飞,让她充当炮灰为你们判黑许如辉打掩幕外,你们手上真凭实据的历史证据,一份也没有!
(杨飞飞的幕后功臣——上海勤艺沪剧团剧务部, 前排左一,作曲家许如辉(水辉),60年代初期)
很好,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御用写手,用你的笔,继续暴露上海司法黑暗吧,这次还把你自己也陪上去了——上海枉法判决许如辉“败诉”的元凶之一,就是你!
是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天下好吃的是免费午餐,
但是,上海戏曲界,究竟谁在坐享其成“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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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起诉状
许如辉家人诉扬子江音像公司、上海沪剧院汝金山侵权——《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案
原告:黄能华,女,1920年11月17日生,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 原告:许文霞,女,1947年3月14日生,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 原告:许文露,女,1948年7月8日生,现住上海市东长治路690弄95号 原告:许文雷,男,1950年7月16日生,现住上海市祥德路谭家桥41号402室 原告:许文霆,男,1952年10月24日生,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徐强、吴滨律师 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七层 邮编:200070 电话:63534972 13801877692(徐强律师)
被告: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赵洁 被告:汝金山,男,1947年4月26日生,住:本市梅陇四村91号201室 单位:上海沪剧团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许如辉(又名:水辉等)著作权的行为; 2、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 3、 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致歉; 4、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 5、 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工商调查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10702.9元; 6、 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黄能华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夫妻关系,其余原告与许如辉系父子、父女关系。
许如辉,1910年7月10生,卒于1987年1月4日,中国流行歌曲,电影音乐,古典音乐,戏曲音乐作曲家,演奏家,民族音乐家,曾用名许如晖,许如 ,水辉,白沙,白水,古牧等。许如辉系著名沪剧《妓女泪》、《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王魁负桂英》、《茶花女》、《家》、《卖红菱》、《星火燎原》的作曲者;《两代人》、《白鹭》的编剧及作曲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系许如辉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保护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2005年8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第一被告制作、总经销、第二被告署名作曲的名为《沪剧.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第一、第二、第三辑VCD,包括了许如辉(又名:水辉等)作曲的《妓女泪》、《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王魁负桂英》、《茶花女》、《家》、《卖红菱》、《星火燎原》,许如辉编剧及作曲的《两代人》、《白鹭》,前述作品均未将作曲署名为许如辉(又名:水辉等)而是将作曲署名为第二被告,并且两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国内知名音像公司,制作、发行经销、音像制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者予以署名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被告使用许如辉(又名:水辉等)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两被告却并未依法将作者署名并支付报酬,又将作曲署名为第二被告。被告此举严重侵犯了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为了维护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的著作权不被非法侵害,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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