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能华,女,1920年11月17日生,现住加拿大
原告:许文霞,女,1947年3月14日生,现住加拿大
原告:许文露,女,1948年7月8日生,现住上海市东长治路690弄95号
原告:许文霆,男,1952年10月24日生,现住加拿大
原告:许文雷,男,1950年7月16日生,现住上海市祥德路谭家桥41号402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徐强、吴滨律师
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七层 邮编:200070
电话:63534972 13801877692(徐强律师)
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066号74栋 邮编:200233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被告:汝金山,男,1947年4月26日生,住:本市梅陇四村91号201室
单位:上海沪剧团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许如辉(又名:水辉等)著作权的行为;
2、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
3、 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致歉;
4、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工商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19574.5元;
6、 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黄能华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夫妻关系,其余原告与许如辉系父子、父女关系。
许如辉,1910年7月10生,卒于1987年1月4日,中国流行歌曲,电影音乐,古典音乐,戏曲音乐作曲家,演奏家,民族音乐家,曾用名许如晖,许如 ,水辉,白沙,白水,古牧等。许如辉系著名沪剧《妓女泪》、《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的作曲者、《白鹭》的编剧及作曲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系许如辉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保护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2004年4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第一被告出版发行、由第二被告配器指挥的名为《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的录音带,包括了许如辉(又名:水辉等)作曲的《妓女泪》、《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许如辉编剧及作曲《白鹭》,前述作品均未署名且未支付报酬。嗣后,原告向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反映,第一被告给予答复,承认侵权行为并允诺会将退回成品销毁,但不同意全部收回销毁。原告与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2005年8月原告发现上海音像店里仍然在销售前述侵权制品。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国内著名音像公司,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者予以署名并向作者支付报酬;两被告使用许如辉(又名:水辉等)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两被告却并未依法将作者署名并支付报酬。两被告此举严重侵犯了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为了维护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的著作权不被非法侵害,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