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别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证据来源 |
第一组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本案系争作品的著作权人 |
1、1954年4月1日《新民晚报》第四版《家》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家》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2、1954年8月11日《新民晚报》第三版《家》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家》作品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3、1954年4月2日勤艺沪剧团演出于明星大戏院《家》节目单,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家》作品著作权人;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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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勤艺沪剧团《家》演出节目单两份,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系《家》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5、1957年10月2日《解放日报》第四版《王魁负桂英》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王魁负桂英》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6、1962年11月1日《新民晚报》第四版《王魁负桂英》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王魁负桂英》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7、1962年11月2日《新民晚报》第二版《王魁负桂英》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王魁负桂英》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8、勤艺沪剧团演出《王魁负桂英》节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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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王魁负桂英》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9、1963年2月4日《新民晚报》第四版《两代人》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两代人》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10、勤艺沪剧团演出《两代人》节目单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两代人》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11、1963年2月14日《解放日报》第4版《红菱记》演出公告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红菱记》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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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63年2月13日《新民晚报》第二版《红菱记》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红菱记》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13、勤艺沪剧团《红菱记》演出节目单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红菱记》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14、1962年7月8日《解放日报》第三版《陈化成》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 系《陈化成》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15、勤艺沪剧团演出《陈化成》节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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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陈化成》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16、1953年9月24日《新闻日报》第五版《茶花女》演出公告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茶花女》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17、1953年9月5日勤艺沪剧团演出于明星大戏院的《茶花女》演出节目单,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茶花女》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18、勤艺沪剧团《茶花女》演出节目单,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茶花女》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19、1954年11月4日《新民晚报》第三版《为奴隶的母亲》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20、1963年1月18日《新民晚报》第二版《为奴隶的母亲》演出公告,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21、上海市勤艺沪剧团演出《为奴隶的母亲》剧目单,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22、《为奴隶的母亲》曲谱,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23、1957年1月12日勤艺沪剧团于明星大戏院的《龙凤花烛》演出剧目单,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龙凤花烛》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24、1958年5月30日-1958年8月31日上海市勤艺沪剧团巡回公演剧目宣传单,包括剧目《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作曲的著作权人; |
上海图书馆 |
25、勤艺沪剧团《白鹭》宣传单,编剧、作曲:水辉; |
证明许如辉(又名:水辉等)系《白鹭》作曲的著作权人; |
原告 |
26、作曲家许如辉诞辰95周年纪念座谈会宣传单 |
证明许如辉对戏曲音乐的贡献; |
上海海市影视文献图书馆、 上海市虹口区图书馆 |
第二组
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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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盘三份; |
证明两被告的侵权产品仍在市面流通销售; |
上海市公证处 |
2、 侵权光盘包装,即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包装; |
证明光盘包装均未署名;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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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光盘内容打印件 |
证明三被告侵犯了水辉的著作权 |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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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
1、 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
证明原告聘请律师维权; |
原告 |
2、 工商调查费发票、光盘费、复印费等; |
证明原告取证费用; |
原告 |
3、 差旅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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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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