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听证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申诉再审的听证,便民、利民、高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复查申诉的透明度,能及时化解纷争,防止矛盾激化及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推广”。
听证的任务
听证的任务是为了准确、及时审理申诉再审案件,规范申诉复查程序,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再审复查的透明度。灵活高效、及时的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防止矛盾激化和损失扩大。通过听证,使双方当事人围绕申诉的事实和理由,面对面发表申诉和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再审的结论。
申诉再审听证的基本原则
1、听证公开、平等原则。听证公开首先是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场申诉,当场举证和陈述,有理讲在听证会,有证举在听证会。听证法官当场听证,作出评议,其次听证对群众公开、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同时再审申诉人和被申请人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听证灵活、便民、高效原则。听证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减少当事人四处奔波之苦,尽快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听证活动虽然借鉴了开庭审理案件的某些做法,但其性质仍属于申诉复查,没有必要照搬审理案件的全部程序。听证法官只是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实证据,必要时可采取提问方式,引导当事人直接说明原裁判错误的理由、证据及法律根据。抓住重点问题,只要能说明原判决是否有错误就达到了目的。当事人的陈述时间应有一定限制,一般应给双方各20分钟时间,防止当事人离开主题漫无边际的长谈,同时对已陈述和查明的问题,不要其重复陈述,尽量做到灵活、简便、高效。 3、不诉不理原则。听证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不诉则不理,除法定的应立案再审外,听证时只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查,而不是对申诉中所列的所有问题都进行审查,要与一审的诉什么审什么区别开。
听证的管辖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申请再审的,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法院主持听证。
上级法院发现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申请再审的,有权提起听证或指令下级法院主持听证。
再审申请人应在再审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 请书,法律文书,新证据及有关资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及新的证据副本。新证据是指原审结束后收集,提供的证据。提供新的证据,应说明其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
听证的操作方法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由立案庭指定承办人阅卷,承办人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决定主持听证的组成人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 2、在听证三日前,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再审申请副本和新证据复印件。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时间,地点及听 证主持人名单。 3、听证调查。听证时,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后,先由申请人陈述理由及再审请求,提供证据,再依次由双方答辩。 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关键情节,组织质证,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对需要查明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提供相应证据。 4、听证认证,听证主持人根据调查,质证情况,对再审理由,新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效力,再审时效和范围逐一进行认定。 …… 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制作再审裁定书,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进入再审程序及时转审判监督庭审理。
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制作再审裁定书,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进入再审程序及时转审判监督庭审理。
(沈兴贵) 法制论坛, 2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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