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被拘 网民自危
新华网 2010年09月30日 来源: 半月谈网
“一部红楼梦,道学家看到了淫,经学家看到了易,才子佳人看到了缠绵,革命家看到了排满,流言家看到了宫闱秘事。”而一部网络小说《在东莞》,却也有百般品读:网友看到了东莞桑拿行业的丑陋,可东莞警方却读出了“色”。有评论说,关注元平的命运,也是关注其他作家的命运,更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我们只是希望,法律是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利器,而不会成为各种堂而皇之的借口。
新闻背景:
南方网:在网上,他有个名字叫“天涯蓝药师”,这个网名因为描写东莞桑拿行业的网络小说《在东莞》而小有名气。26日,广东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元平,因发表网络小说《在东莞》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目前已被拘留。元平的妻子阮芳表示,《在东莞》描写了东莞桑拿行业,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不涉及色情。
这部小说是2009年6月份开始写作,一共花了近4个月时间,原名《80年代———睡在东莞》,一共155节,39万余字,在天涯论坛连载后,引起热捧,点击率很高,先后有十余家出版社联系元平,要求出版此书。但书稿的一审二审都通过了,三审却始终无法通过。后来天涯杂谈的版主建议元平更改个别敏感字眼,同时小说更名为《在东莞》。
网言网语:
网友“杀猪佬阿Q”:只许官员写日记,休得他人写小说。
网友“慕容雪村”:按照这种逻辑,若曹雪芹活在当下,是不是也会被某地的警方“跨市”抓捕?
网友“yxh18965818”:小说虚构情节,是合理的,涉及具体地名和场所,如果不实,最多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责。
媒体论道:
东莞小说案作者被拘缺乏正当性
沸沸扬扬的渭南警方进京抓作家事件一波未平,又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悄然浮起。而对照这两起事件,竟然有诸多疑问惊人的相似。
姑且不说这名老师的作品是否涉黄,仅从这些可疑的细节来看,警方行动的正当性恐怕就难以自证。
首先,抓人的为何是东莞警方?如果该作品涉黄,以200余万的点击影响来看,国家网监局也许要出手了,再不济也应该会同网站所属地,或者作者所在地共同处理此案。为何这些地方不见动静,仅只作品描写地——东莞的警方按捺不住了?要知道某些地方的公权力一向是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良好习惯”。想一想,当初作家谢朝平的《大迁徙》一案不也是如此吗?
这一串看似诡异的背后实则很明了:给谁抹了黑谁才急,或者可以说,抓人无关法律,有关的只是形象,只是面子,只是“本地被抹黑”。
其次,抓捕为何只针对作者本人?如果《在东莞》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则负有把关责任的相关网站难辞其咎,警方为何置刊登“黄作”的网站不顾直奔作者本人呢?
再次,这又让我们联想到谢朝平案的相似镜头。实际上,谢朝平一案中出版社甚至一开始就坦承自己有过失,警方却对此置若罔闻。警方这种直奔当事人的“选择性执法”,越发证明了其阴暗的报复心态:选择最快捷有效的方式,给麻烦制造者以有力打击。
最后,是否涉黄为何由警方判断?谁都知道,警察只是案件侦破和抓捕的执行者,并没有对涉罪与否进行判别的职责和权力,然而奇怪的是,无论此前的作家非法经营罪,还是现在的教师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是由警方一口说了算,这如何能令人信服?我甚至还想起了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粗暴执法的背后,恐怕彰显的不仅仅是权力的乖戾与傲慢吧。
网络小说《在东莞》是否涉黄,也许还难以下定论,但从以上几点来看,东莞警方出招伊始恐怕就已先失了民心。握有强硬公权力的警方,如果其言行给社会留下因言获罪的阴影,则必然在网民中产生人人自危的伤痛,这显然是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扬子晚报 /郭兵)
作家屡屡被拘的危害效应
继作家谢朝平写作出版《大迁徙》被陕西渭南警方进京抓捕事件之后,26日,广东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元平,因发表网络小说《在东莞》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目前已被拘留。元平的妻子阮芳表示,《在东莞》描写了东莞桑拿行业,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不涉及色情。
先不说这是警方对于创作自由与出版自由的严重干涉与违法行为,因为这或许只是局部的危害,而如果我们以此案例,将此放置到当下中国的整个文化层面,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更大的危害效应,也即各种力量对于文化的干预与钳制,以及由此导致的整个文化的发展困境。一旦有作品开始尝试走了现实批判主义的路数,不是胎死于摇篮,就是只能存于地下,血本无归,不过这还算是好的,更坏的就是上述两个案例一般噩梦天降,这些一次次都在合力地摧毁创作者的激情与创造力。
因为被过多的干预与钳制之下,文化最为重要的批判属性,就此将萎靡,甚至消失殆尽。文化在通往批判的路上受阻之后,只能是畸形与非健康发展,大部分人只有一条路可走:向后转,躲避崇高与探索,大量古装宫廷出炉、透支名著、翻拍成风。而在向后路途上,又分出了两个岔路,一是媚权,即向上的庸俗,唱颂歌,伪崇高,粉饰太平;二是媚俗,即向下的庸俗,提供感官刺激的低俗成风。而这两条路根本上看都是文化走下坡路的表现,从而陷入价值观的误区与创新的死胡同。
文化没有批判性,就必然会形成一个封闭的停滞空间,无法实现自我更新与升级。文化必须有着自身的批评与批判的锐利,才能起身走出困境。但同时它的外围,也必须有一种可供文化生存的良好土壤与氛围,这就体现在它需要被批评,但不需要被批斗,需要被批判,但不需要被审判,更不能被随意、恶意地欲加之罪。因此,只有破除各种对于文化的随意乃至恶意的干预与钳制,然后,在批判的基础上,再有一个稳定的价值观作为支撑和保障,以此正本清源,才能源源不断地输出立足于此的优秀文化作品。(北京青年报)
罪名滥用只能让法律工具化
元平是佛山顺德教师,抓人的却是东莞警方,这是所谓的“跨市追捕”。事后,记者联系东莞市厚街公安分局时,对方表示,“小说损害了东莞的形象,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看来,“损害东莞的形象”似乎是促成这次“跨市追捕”的直接动因。然而,“损害东莞的形象”并非具体的刑事罪名,且当地警方抓人的直接依据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两者又完全不搭界。在这个混乱的法理逻辑下,我们深感困惑。
如果真系“损害东莞的形象”,且东莞警方要赋予自己义不容辞的抓人责任,那试问,刑拘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真系“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抓人刑拘则应该是佛山顺德警方该操心的事情,又何劳东莞警方舟车劳顿?这个法律面孔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实已破绽百出,我们也难以相信东莞警方真的就是师出有名。
退一步说,所谓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是十分的可疑。“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项刑事罪,而刑事处罚维系着社会正义的最底线,对罪名的认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都有着苛刻而明晰的要求。因此,该罪名的认定,首先离不开“淫秽物品”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细化。譬如,《刑法》第367条即已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而“两高”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该规定在网络中的适用也有进一步补充,即“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根据这些细化的界定,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在东莞》似乎很难被归类为“淫秽物品”,至少,我们看不出当地警方提供了何种基本让人信服的理据。
作家被逮捕或者刑拘,已经不止一例,且法律依据均出自《刑法》,要么“诽谤”,要么“非法经营”,要么“传播淫秽物品”。对这些案例稍加审度,仅凭常识我们也会发现各种法理逻辑的破绽,并很容易通过联想而将这些罪名归结为各种堂皇的由头。一方面,由于《刑法》中“口袋罪”的存在,客观上为滥用罪名、公诉程序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公诉程序自身未加严格限定的话,公安机关难免越界,从服务于法律本身转向服务于法律之外的因素,譬如所谓的“东莞形象”。
《在东莞》的作者是否因言获罪,我们不敢下定论,但我们需要保留疑问,并等待当地警方的回应与事件的进一步进展。关注元平的命运,也是关注其他作家的命运,更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我们只是希望,法律是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利器,而不会成为各种堂而皇之的借口。 (长江商报/肖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