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国美之争中的民主启蒙 2010-09-290 来源: 《新世纪》-财新网
如枪杆子里出政权,规则很简单,武无第二,谁输了谁下台,此所谓砍人头。要是如国美之争一般走议会政治,看股权,“数人头”,这中不砍人头数人头讲规则的现代文明做法,才是国人需要从国美大战中学习的。
作者:斯伟江
如果说中国的红人,佛家的一哥是永信禅师,道教界一哥是李一道长的话,当下商界最火爆的是喋血双雄,黄光裕和陈晓,这几天,他们俩牢牢地占据了商业媒体的头条,招数迭出,合纵连横,从文宣战到法律战,从民族品牌到服务全体股东,大部分人看到的是商战,笔者看到的却是民主启蒙。
现代公司的设计架构就是民主和法治的结合,首先,公司章程就是宪法,一切按章程办事。其次,股东大会相当于全体有选票的选民,董事会相当于内阁,总经理相当于总理,董事长相当于国家元首。法律既规定,选民多数决定谁可以组阁,同时,有规定了少数股东的查账权、分红权等受法律保护,多数人的暴政不得进行。这就是通过立宪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现代公司一旦上市,就容易变得股权分散,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是小国寡民,可以关起门来自己玩。不过现代公司制的参照体是英国的议会制,而不是美国的总统制。因为,公司董事长不是股东大会直接选举的,而是股东大会多数决定董事会,董事会多数决定董事长。相当于股东大会多数决定内阁(董事会)人选,黄光裕、陈晓争夺的就是组阁权,一旦有组阁权,就有权决定董事长,总经理人选。黄光裕的核心要求就是让陈晓不当董事长,让自己人组阁。
由于黄光裕为筹措资金上市,付出的代价是失去了一股独大,即议会中经选举取得的多数席位,只能靠多党组阁才能获得多数,如英国当前的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组阁,(德国也一样),那么,双方都需要争取一些小党支持自己,因此,各自发动了文宣战,以取得各自宣传对象的支持。从黄光裕打的民族品牌,其争取的对象可能是散户,个体,毕竟资本没有国界,而散户才或许买这个所谓的民族牌的账,其得罪的是外资股东。而陈晓的对象显然是手握较多股权的外资,强调全民政府,为全体股东服务。这既符合现代公司理念,也讨好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黄光裕打的第二张牌是诉诸道义,道陈晓辜负嘱托,忘恩负义,强调中国人的忠字,别小看这个忠字,东方民族对愚忠的人,都给予很高的评价,哪怕这个人是违反了国法。君不见,人家说陈希同的秘书自杀,是条汉子,而不会说,他这样是包庇坏人。黄光裕的这张牌,在网络上赢得了大量支持。现代公司最大的发展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所谓的经理革命。因为,现代经济中的规模经营,已经让所有权制的只是不能适应,要求专业化、技术化和经验化的集中管理,慢慢的,经理层就掌握了公司的实权。投资人的实力在减弱。这类似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每个政权要有效管理,都离不开官僚机构,官僚机构有其自身利益,一旦选民无法控制,官僚机构就会为自我利益服务,因此,说陈晓一定为全体股东服务,也未必,其中也有自己的利益,虽然他也是小股东,他与贝恩资本订立的如果陈晓出局就要赔24亿的协议,也难逃为自己谋利的指责。犹如政治家说,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说他没私利,恐怕他真的成了神,好在世上已经没了神。知道这道理的人恐怕不少!
公司政治中和国家一样也需要外力制衡,如果国家政治形成僵局,如美国选举中布什和戈尔之间的僵局,就需要外在的法院来裁决,这就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可惜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令人诟病。国美控制权争夺战进行下去,恐怕不会离开外在的诉讼,现在的终止合作合同等事情已经产生,好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规则已经比较发达,因此,不太可能因股东大会的事项而在香港争讼,而往往在规则比较模糊的大陆,容易会产生诉讼,目的是希望法院能偏向自己。杜鹃出狱已经让人猜疑,以中国司法目前的声誉,不管左倾还是右袒,都难免被解读为法院被谁搞定。要是在香港,未必就会这么说,这一点在民主社会尤其重要,一个司法没有信誉,就会变成政治工具。失利的股东不服,只能走上街头。轻则如台湾,重症病人则是泰国的红衫、黄衫。民主政治要是没有完善的外力制约,失败的民主或许会令人怀念威权的秩序。
公司的创立人往往不愿自动交出控制权,如同毛主席在林彪时提出的,毛的头衔之一是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毛不满地说,缔造者就不能是指挥者吗?缔造者往往想维持指挥者的角色,如黄光裕总是想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然而,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你上市取得大把现金,别人就要求你让出点股权,一来一去,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就多少会被削弱,再遇上什么风吹草动,有实力者如管理层伺机而起,联合其他诸侯,“宫廷革命”也就不意外了。
黄、陈大战只是发生在上市公司层面的控制权争夺,已经看得令人眼花缭乱,要是争夺一个国家控制权呢?可能复杂得令人难以想象,也可能极为简单。如枪杆子里出政权,规则很简单,武无第二,谁输了谁下台,此所谓砍人头。要是如上市公司一般走议会政治,看股权,“数人头”,恐怕不是那么简单,既要取得大多数人的支持,有要有公平的外力制衡,以免一方用不法手段要挟(台湾话说法走奥步),这中不砍人头数人头讲规则的现代文明做法,才是国人需要从国美大战中学习的。
如果说现代公司制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那国有公司呢?董事长是组织部任命,通过唯一股东(或者绝对控股股东)选任的董事会这个橡皮图章认可,这简直是后现代政治模式了!
(本文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
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