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 金羊网-羊城晚报)
编剧大师创作的名剧数十年上演收不到版税;名家演出现场录像被盗版制成VCD广为传播———
近日去世的一代粤剧编剧大师陈冠卿,留下了一份少为人知的遗憾:他创作的大量脍炙人口的名剧,数十年来几乎不间断地在省港澳甚至国外的剧团上演,却几乎收不到版税,侵权现象严重到无法忍受的地步!记者进一步走访圈内人士,发现这一现象几乎成为了戏曲界的“顽疾”!
(图:名剧《梦断香销四十年》剧照)
内幕
难!名剧难逃被侵权命运
据陈冠卿生前的同事、好友、同为著名粤剧编剧的潘邦榛先生介绍,作品屡被侵权是陈老生前一大心病。尤其是对他的名剧《梦断香销四十年》,几乎全世界的粤剧团都演过,却极少有人想到给原创者付酬。只有去年年底著名粤剧老倌罗家宝搞从艺60周年的纪念演出,6场全演此剧,罗家宝与潘邦榛亲自将3000元版税送到陈老病榻前,他为此唏嘘不已。潘邦榛还回忆说,三年多以前,省内某地出版粤剧资料汇编,擅自收入大量陈冠卿的作品,陈老因病而无力追究,委托广东粤剧院过问此事。其实编者也是相识的“圈内人”,最后也就是登门道歉、送书了事,版税就不提了。更令他气愤的是,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粤剧金曲精选》,全书收录的唱段中有1/3是陈冠卿所作,但居然无一字提到作者,而莫名其妙地署上了“记谱人某某某”的名字!
而潘邦榛自己的作品,从与省文联党组书记陈中秋合作、获过“文华奖”的《魂牵珠玑巷》,到市民熟悉的《础三怪娶妻》、《奇女奇缘》等,都逃脱不了被侵权的命运。
市粤剧团的老编剧秦太英还遇到过这样一桩公案:他在20世纪80年代初对传统作品《花王之女》做过重大修改,大受好评后又自行创作了新戏《花王之孙》,历演不衰。可到了2000年,却有香港朋友告知,广西某剧团正在港上演这两出戏,只是唱词、情节做了细微修改,编剧便已另成他人,根本没有秦太英的位置,更不要说支付报酬了。秦太英去信剧团论理,并在香港的粤剧杂志上发文说明,却只得到剧团和“新编剧”一句解释———“我们并不知道原作者是谁”!他提出的赔偿、道歉以及停止侵权的要求也如石沉大海。记者问他为何不打官司,他无奈地说:“对方在广西,这来来回回的路途费用、人力奔波都让人吃不消啊!”从事粤剧创作几十年,不少戏被各地其他剧团搬上舞台,秦太英竟然只收到过一次类似“版税”的2000元稿酬,那还是因为该剧团负责人在省里兼任领导职务,不得不注意影响。
苦!名家难免被盗版所累
面对侵权,“无奈”和“无力”是戏曲作者、表演者们最深的感受。书面剧本可以稍微改改唱词,不同的剧团、演员可以随便排演,名剧成为各类粤剧类书籍的“例牌”,音像制品的盗版不计其数……而这一切对于原创者来说都是“无偿”的。单单是两部《花》剧,秦太英在这四五年里就收集了13个剧团演出此剧的说明书;一部《魂牵珠玑巷》,作者陈中秋自己都曾见过6种VCD翻版!红线女、罗家宝等粤剧演唱名家被盗版所累的经历更是数不胜数。作为在两广地区最受欢迎的地方戏曲,粤剧界的此种现象反映出整个戏曲界著作权保护失衡的“怪现状”。
知情者说,侵权盗版者要获得剧本或演出现场录像其实并不难,通过剧团内部人员拿本子,以借阅资料为名到剧团或研究所的资料室去借,到演出现场录音、录像,或者干脆把电视上播出的节目复制下来。由于这几年戏曲发展的大环境不乐观,有人其实在以关心、宏扬戏曲文化之名,行盗版之实。
据了解,从解放前直至上世纪50年代,粤剧界曾有“抽三厘”的行规,即除剧目首次演出由剧团向编剧支付一定稿酬外,以后包括其他剧团在内的表演单位每演一场,要将演出收入的3%支付给编剧。但“文革”前后这一制度被破坏殆尽,以后再未恢复。加之粤剧的成名编剧或表演者普遍年事已高,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都很有限,所以对于今天粤剧界侵权泛滥的现象束手无策。作者们维权基本还停留在很不规范的阶段,即偶然发现或听他人谈起、去信去电查问、最后不了了之,真正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是极少数。他们说,如果动辄打官司,一是精力赔不起,二来也怕别人说自己太过重视钱财,再加上涉及侵权的剧团或其他机构都有许多圈内熟人,也拉不下这个脸。
(图:侵权几乎成为戏曲界的“顽疾”。文/本报记者 邓琼 实习生 吴芳 漫画/方唐)
访谈
怕打官司?情况更糟!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法规处处长贾保红认为戏曲界存在的不光是付不付版税的问题
记者专门走访了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法规处处长贾保红。她指出,已实施10年的《著作权法》对原创者的著作权有十分细致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细分为:擅自将别人的作品拿来修改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擅自根据原作排练并演出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和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私自制成VCD等音像制品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擅自将原作或其节选编印成书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果在上述行为中没有保留原创者的姓名,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贾保红指出,目前戏曲界存在的不光是付不付版税的问题。
贾保红认为,目前戏曲界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确实存在严重缺憾,不仅在于保护机制不健全,与作者本身意识薄弱也有很大关系。按照现行规定,戏曲编剧或表演者若发现作品被盗用,出现了在流通领域的生产、发行、复制、贩卖等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可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如果只是单纯的演出、剽窃等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贾处长还提醒,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者如果不能说明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来源,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举证倒置”为著作权人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便利。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关键是著作权人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若人人都因为怕麻烦、怕打官司而放弃追究的权利,恐怕情况只会更糟。
出路
解燃眉之急可加入音协
在采访中,记者多次听戏曲界人士以羡慕的口吻谈起音乐界的相关情况,他们都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公认为是目前中国最完善的版权保护机构,戏曲界应当借鉴这一做法。
据广东省流行音乐学会秘书长李广平介绍,只要有歌曲作品创作,即使只有一篇都可以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可获得不同程度的著作权保护。作家只需寄申请信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随即就会寄来一份表格,作者根据表格填写好自己要求登记的作品,再交纳照片和入会费,就可以成为会员。只要作品在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在册,作者就能按照一定比例得到版权费。根据新出台的规定,除了正式演出或出版,在宾馆、商场、餐厅等商业性场所播放歌曲(甚至只是用于手机铃声),使用方都要按比例交纳版权费;作品的使用频率越高,作者所获得的版权费也就越高。版权费分配一般一年两次,有专门工作人员直接将钱汇入作者的账户。此外,如果有会员被侵权,个人的小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协会可为会员开出作品证明、协助取证,大的案件会员还可委托协会出面办理。而且作者的权益保护是终生的,作家去世50年内版权都受保护,作家的子女可以继续为作者索取版权费。
李广平还说,由于粤剧也有填词唱曲,粤剧编剧家也可以加入音协,只要剧作家依照程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即可,这样或许可以部分缓解粤剧界版权保护的燃眉之急。
保护原创力文联有新举
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广东省文联正在筹办“文艺家权益保护委员会”,其部分功能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相仿。于是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负责此事的省文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陈中秋。
身为著名剧作家,陈中秋也身受侵权之害,深感保护戏曲界著作权的紧迫和重要。他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艺术家们都是“单位人”,吃喝拉撒睡都有单位管,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那么突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艺术工作者正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迫切需要文联转变职能,加大对包括他们的著作权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文艺家权益保护委员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建立。
陈中秋介绍,该委员会还在筹备阶段,初步设想首先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咨询和宣传,使艺术工作者们认识到自己的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然后请常年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为艺术工作者提供有关服务;遇到版权纠纷,委员会可协助取证、出具证明,特别是在保护艺术团体、单位的权益方面将作进一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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