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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许如辉杭州《少奶奶的扇子》案最后陈述书
11/29/2010 点击数:1550



 

许如辉杭州官司--沪剧《少奶奶的扇子》最后陈述书

               --- 光盘《沪剧名票陆炳辉折子戏精品2》

(许如辉家人代表 许文霞 2010-11-21

 

(许如辉,又名水辉,白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 

   张政审判长,李红萍、欧林宏、张莉军审判员:

 

 江苏文化音像、扬子江音像出版销售的《沪剧名票陆炳辉折子戏精品2》中, “《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场——赠扇涉嫌侵犯许如辉编剧著作权案,已于09-11-18庭审结束,原告最后陈述如下:

 

   一、     本案全剧曾有知识产权纷争, 许如辉胜诉, 2007年4月2日判决生效 

 

  名票陆炳辉等主演制作的光盘沪剧《少奶奶的扇子》——赠扇一折的剧本,系来自上海沪剧院(1979年版)同名全剧第一场。该1979年版,经许如辉生前维权,上海沪剧院(当时称)于1980年在说明书,《解放日报》演出广告中,添上原编剧水辉(又名白沙、许如辉)署名;2006年元月,我们再度对扬子江音像公司等出品的沪剧《少奶奶的扇子》全剧(仍然是1979年版剧本)光盘维权,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原编剧许如辉,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已于200742生效。该案原告和被告之一,正是本案原告和被告之——许如辉家人和扬子江音像。请法官明察。[附注1]

 

 二、许如辉生前致陈沂信,真实披露了创作经过,1961年以来的维权艰辛

 

  庭审双方的诉求和答辩, 主要看谁在讲真话, 谁在讲假话; 谁的证据确凿, 谁在伪造事实或证据与案件无关(本案,我们没有诉求作曲权)。这与看历史剧的体会相似。清官戏, 断案戏, 或冤假错案戏, 如《十五贯》、《牙痕记》、《窦娥冤》,谁代表正义,谁代表邪恶,一目了然, 没有观众会分不清是非曲直。本案真伪, 相信法庭自会明察。

 

  尊重剧作者的劳动, 尊重智力产品,是企业起码的商业道德。遗憾的是,许如辉作品屡遭侵权!辛勤劳动果实长期被使用,得不到报酬,甚至连署名权也没有。尚且本案已有司法判决在先,换位思考,降临到他们自己头上,他们能容忍如此霸占知识产权行为吗?

 

   许如辉生前致陈沂(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信的内容,因有其他大量历史书证佐证,真实可靠, 这也是浙江嵊州人许如辉的一贯为人之道 —— 有多少事实, 讲多少话, 不虚构,不伪造! 他的信,如实总结了创作沪剧《少奶奶的扇子》的来龙去脉; 这封信, 也为中国沪剧史留下了弥作珍贵的手记 --- 一位沪剧名作之父的背后, 竟经受了如此不堪的遭遇!不掀动历史, 就无法理解许如辉的《少奶奶的扇子》何以今日牵扯到这么多的人和事出来, 这都是历代侵权者闯的祸! 早在1952,上海文化局就明令规定, 改编作品,必须征得同意,并署上原作者的名和取得报酬。许如辉和王尔德(《温德米尔夫人的扇子》剧作家),”他们的境遇都很悲惨, 但有人会仰望繁星”!

 

   就许如辉致陈沂的信, 原告补充如下:

 

   1、 陈沂是位相当体恤民情的好领导。许如辉曾多次反映情况, 后来还收到陈沂一封亲笔回信, 我们珍藏至今。

 

   2、 许如辉的沪剧《少奶奶的扇子》,以王尔德《温德米尔夫人的扇子》为蓝本。原告已递交了蓝本的全部复印件。从中可以看到许如辉初创时期的戏剧构思.从外国话剧到中国戏曲,四幕变成五幕, 1895年代的英国伦敦的故事,搬到1945年的中国上海,这个时代背景被沿用至今。对这类创作构思的保护, 已是全球惯例。

 

   3、 这是一次极为艰巨的创作,许如辉除了将外国故事改为中国故事,把喜剧改为悲剧,设计的戏剧情节,跌宕起伏,又亲任作曲,叫好又叫座,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

 

   4、 后来的侵权者不经许如辉同意的修改,都是侵权!假托根据洪深本子改编。但许如辉的原创,构思,情节,唱词依然还在,甚至主角“金曼萍”的名字,也是许如辉取的。 

 

 三、本案即沪剧《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场“赠扇”,许如辉原创

 

沪剧《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场——赠扇(又名画扇),无论王尔德原著,还是洪深改编本里都是没有的,是许如辉的原创。许如辉曾说:没有我的二十四朵玫瑰花(后改成二十朵),故事岂能串成一片?第一场是许如辉版本的铺垫戏,它的构思、情节、道具、唱词,还有金曼萍,女儿小萍,羽毛扇上画玫瑰,从重庆归来寻找女儿小萍,五月端阳,1945年,全是许如辉的设定,许如辉还说过:江敦熙只是把重庆改为港澳

 

    前几年,上海【每周广播】还有人撰文指出:沪剧《少奶奶的扇子》以1956年爱华沪剧团演出最为成功,因为剧本好!爱华的剧本,就是许如辉的剧本! 熟悉该剧演出史者大有人在![附注2]

 

     四、侵权方必须承担原告的维权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多条法律精神, 使用片段,必须署上原作者之名!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又根据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系一起使用1979年的剧本、而80年代初就确认该剧本许如辉是原编剧2007年又经司法判决并已生效的同一剧本的第一场戏(),同一被告理应及时添上许如辉署名而不添加,继续侵权。为此造成我们远涉重洋,来回奔波, 劳民伤财, 不堪重负! 这一切都是涉嫌侵权方法制意识淡薄,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所造成,理应承担侵犯许如辉知识产权的责任, 支付我们全部维护成本,和许如辉应享有的报酬, 否则司法的尊严何在? 保护知识产权岂非成了一句空话!

 

最近看中央台《新闻1+1》很为感慨,白岩松指责某些所谓的文物,价钱炒得实在离谱, 已远离了本身的价值。现在是无价值的可哄抬到千百万,有价值的被贬得几近一文不值!戏曲编剧,作曲的劳动果实就遭遇后一种被“贱卖的地步!

 

   鉴于无法查到侵权单位这些年的销售纪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提出合理索赔要求,诚望法官支持。

 

    

        此致

      

  敬礼!              

 

                                                              原告代表 许文霞

 

                                                            2010-11-21)    

   -----------

   [附件1]:沪剧 《少奶奶的扇子》2007年判决生效书

 

   [附件2]:《温德米尔夫人的扇子〉中译本

(在王尔德<温德米尔夫人的扇子>中译本上, 留有许如辉手迹,把第一幕变成第二幕,依此类推,许如辉准备新增第一幕了。下端,(自右到左)"赠献失猜还",将四幕变成五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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