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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评上海法院枉判《梁祝》案之判决书(上)
11/29/2010 点击数:1501

 评上海法院枉判《梁祝》案之判决书

 

    (上)

 

      (无名)

 

著名剧作家南薇先生后人刘耕源、刘朝晖,诉上海越剧院对越剧梁祝侵权一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历时三年之后,终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通篇判决词,逻辑凌乱,根本无视原告提交的所有关健证据;相反对被告上海越剧院漏洞百出、文不对题、自相矛盾的所谓“证据”,却一一於以采信。并用含混不清、前后矛盾、於法无据的谎谬推理,枉判原告败诉。对此,有必要对判决书所列关健问题,加以剖析和澄清,消除业已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改编的传统剧本与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不能混为一谈

 

上海法院对南薇是越剧《梁祝》改编享有最初著作权人不予采信。理由是:《梁祝》在南薇先生从事越剧编导之前,就已经在越剧舞台上出现。如被告提交的1942年胜利唱片公司录制的唱片。请注意下面法院判决书上文字:

“……其次即

便有刘南薇署名的1951121日《人民文学》刊登的‘梁祝’剧本来看,该剧本仅将刘南薇署名为‘改编’,也难以认为刘南薇是梁祝的首创者。……第三,同一期《人民文学》所刊徐进文章里已经表明刘南薇没有参加该剧本的创作且该剧本并不是根据刘南薇的剧本所进行的创作。

 

法院如此认证,可谓曲解著作权法。诚如法院所断,在南薇创作改编越剧《梁祝》之前,历史上确有梁祝故事的众多传说,在民间也存在有关梁祝故事的相关唱词与词曲,这些唱词精华与糟粕共存,但最主要的是根本构不成一出完整的戏剧。在越剧早期路头戏时期,有些演员将所谓“肉子”唱段登台演唱,这与南薇定型的经典剧本,完全不是一码事。即便存在过某些零星唱词,也只能视为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况且历史上并没有署名由谁创作。1942年胜利唱片公司录制的唱词,谁能证明那位是著作权人?袁雪芬三年之后,即1945年刊於剧团自编文宣资料《雪声纪念刊》也只是唱词选段,并非完整剧本,南薇在而后一系列的改编传统剧本时,可能作些参考,它的定位仍然是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所谓“新梁祝哀史”中唱词,与1942年唱片中唱词几乎雷同。按被告方逻辑,袁雪芬应视作剽窃比她早唱三年的徐玉兰等前辈之人。是不是可以这样认定呢?

 

“雪声纪念刊”载有“新梁祝哀史”唱词选辑,唱的路头戏也就这点“肉子”吧。与刘南薇先生自1948年至1951年际,八次全面改编《梁祝》,“雪声“、“东山”,袁雪芬、范瑞娟、傅全香三位主演,这有充分史料所证实,两者毫无可比性。在浙江高院,法官曾专门按排场次,让原、被告双方律师比对,审理工作做得十分细致。如果按上海法官推理逻辑断案,南薇后人早在浙江就输定了。还用着上海由中级人民法院亡羊补牢,赘上一笔。

 

更为重要的一个证据,“东山越艺社”首次率越剧晋京献演,总理褒奖南薇的,也是着眼点在於成功改编了传统剧目,在注明由南薇编导文字的说明书上题词:“这是一齣成功的剧 周恩来”。这一证据也遭到上海法官的否定。

 

                               

 

上海法院讲:“南薇仅是个改编”。上海法官,完全应该熟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明确指出:“改编”者拥有著作权!之因为法官先有概念,必须判输南薇后人,所以一拖三年,想的就是如何绕开【著作权法】,让被告金蟾脱壳。

 

法官抓住历史上存在的传统唱段这样一种供改编者参考筛选的“素材”,刻意混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概念证据的关系,以达到绕过“著作权法”,枉判葫芦案的目的。果真如此,越剧“情探”“西厢记”,怎可署名田汉、苏雪安?在田汉、苏雪安之前,早有赵尧生《焚香记》,王实甫《西厢记》,以及《董解元诸宫调西厢》和各剧种本、说唱本。按上海法官判法,田汉、苏雪安也不该享有著作权,该当否定的了?

 

更令人错愕的是,法院居然认为即便以为有刘南薇著名的1951121日【人民文学】刊登的《梁祝》剧本来看,也难以认定刘南薇是《梁祝》的最早改编者。

这一幕,其实在江苏高院早就上演过了。被告

上海越剧院也是拿这些所谓证据一一呈堂。江苏法官一句话就问得被告上海越剧院哑口无言:“被告必须提出比人民文学更早的梁祝完整剧本,否则无法否定杨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上海越剧院拿不出这一确证,败诉是理所当然。

 

上越这一招居然在上海法院上奏效!这就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蓄意偏袒,故意混淆改编的传统剧本与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两者不同慨念的界限。将“雪声纪念刊”等支离破碎素材错定为完整定型作品来作为依据枉断!这就是上海枉判葫芦案的第一要害!

 

                          

 

【人民文学】上南薇改编的署名,成为袁雪芬、徐进剽窃《梁祝》回避不了的铁证!对此袁雪芬、徐进只能胡说八道,毫无根据、信口污蔑南薇是“私自将剧本送人学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如此信口雌黄、诬良为盗的损毁南薇名节,竟出自袁雪芬、徐进二位海上闻人之口,为只为摆脱自己剽窃他人心血成果的恶名,气急败坏到此等地步,如此证词,如此捏造,而且还堂而皇之、恬不知耻拿去公证。连有意袒护他们的法官,也只能说不予采信。

 

著名娱记王剑虹还在《新民晚报》上大肆宣扬,对死去已二十年的南薇先生再度伤害,影响所及,从新疆到海南,直至港台,这是什么性质,我想法官大人不会不清楚。这是要一追到底的!

 

  没有具名的三页演出剧刊,可依完整剧本加以确认?

 

“对於被告上海越剧院提交的关於‘在解放前就存在多个梁祝’剧本并公开发行,其中‘梁祝哀史’、‘新梁祝哀史’,由袁雪芬所编的主张予以采信。两原告质证时主张1948年‘雪声剧团剧刊’应该是可以反映谁是‘新梁祝哀史’的著作权人,被告只提供了三页,并不完整。经本院当庭核对原件,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完整的。并且上面没有署名的作者,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此外,两原告认为袁雪芬所编剧本与通行的剧本完全不同,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本院对比,袁雪芬所编剧本内容中大部分在‘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中均有体现,两者之间并非全无关联,故对两原告的与本案无关联性主张不予采信。”

 

这又是前后矛盾的绝妙判词。这份伪证,移花接木,早在浙江中院首审时,上海越剧院律师自知理亏,沮丧万分当庭收回。这次上海又拿出来举证,居然又被采信。上海大法官够有恃无恐的了!但荒谬之处还不仅仅於此!

 

首先请问上海法官,“经本院对比”,这对比所用袁雪芬本在哪里?1948年大上海戏院演出的剧本已是南薇的改编本!法院宣称三页“完整”的剧刊“上面没有署名的作者”,“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下文又如何认定是袁雪芬所编的呢?

 

三页本与雪声纪念刊所刊唱词相似度很高,或许这个推论还说得过去;

 

如果三页本的唱词与【人民文学】发表本比对,【人民文学】发表本白纸黑字明确无误写着南薇改编,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三页本的编者即是南薇,而不是袁雪芬!

 

如此简单的逻辑推理,法官是存心装胡样,还是在政法学院读书时,“逻辑学”考试不及格?还是想学贾雨村乱判葫芦案?

 

《梁祝》对袁雪芬而言,是她的命根子,如此重要的一次复出公演,公演地点而且是大名鼎鼎的大上海戏院,地处上海最最市中心闹市区,而在她2002年出版的《袁雪芬自述》一书里,所列她曾经演出过的全部剧目,却偏偏漏记了大上海戏院演出“新梁祝哀史”这一次演出事实,大家不妨没想一下,在她2002年出版的《袁雪芬自述》以前,《梁祝》得过全国性会演一等奖,拍过彩色电影,去过欧洲演出……如此重要剧目居然漏记?你相信是一时疏漏吗?非也!因为这份列表中,要题编剧名单,就连与她旧社会打过毁誉官司的作家冯玉奇都一戏也不遗漏,如果照实标明梁祝,编剧一项题谁呢?题南薇,她心有不甘,再讲天机泄漏,脸面何在?题袁雪芬吧,她心存胆怯,名不正,理不顺,她没有这个胆量。只能采取“犹抱琵琶全遮脸”,干脆不写。谁能为她作第二种解释,请站出来。坦荡荡总比喑促促好,可是?

 

  公然篡改证据内容,成了判案依据关健一笔

 

判词中说:“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为华东戏曲研究院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的主张予以采信。”

 

注意,这才是这次判决的要害之处!

 

【人民文学】上明白无误写着南薇改编,徐进等五人修改,怎么在判词中变成“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明目张胆,一目了然,偷梁换柱篡改证据,法院竟然“予以采信”。须知,“改编”享有著作权,“修改”者不享有著作权。这便是上海越剧院偷梁换柱、偷换概念老技俩。被告律师精通此道,上海法官不会不知道证据不容篡改,一字之差,可谬之千里!怎可闭起眼睛,任其过关?而且作为判决的关健法律依据

 

更为荒涎的是【人民文学】本,本是原告作为南薇创作梁祝最为重要证据上呈法院的。法院采信是原告证据,还是被告证据?如果是被告证据,当然在被告上海越剧院上呈的证据中没有【人民文学】本这一证据(这一期【人民文学】早已毁尸灭迹,在上海图书馆就独缺这一期,原告这一期【人民文学】证据是国家图书馆幸存一本所提供的!),如果有,上面明确写明“南薇改编”,岂不自扇耳光?

 

上海法院,竟然把原告上呈的证据,篡改了署名名字,而於以采信!正说明无论法庭和被告如何沆瀣一气,事先串供,想要否定【人民文学】“南薇改编”,并享有无可争辩著作权这一铁证,是根本无法撼动的!只能蛮横地改成“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把南薇排除掉,才能枉判,才能袒护终身成就奖者清白!堂堂上海法院,搞如此下作勾当实属世上少见,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南薇后人想在如此法庭上打赢官司,岂不像与虎谋皮,不自量力!?

 

上海法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完全是依据有一个预设性的目的来决定取舍的。令人瞠目结舌的还不少呢!

 

上海越剧院在1951年至1955年期间,由於中央明确定性南薇为改编者之后,上海越剧院在无奈之下,只得在出版物和演出文宣中,写上梁祝“原改编者南薇”名谓,比中央确定的“南薇改编”多加了一个“原”字。对此,袁雪芬现在的解释是“为了表彰南薇为导演《梁祝》所作的贡献,才在署名上将其列为‘原改编’。”荒谬得实在发噱!袁雪芬大概健忘了,梁祝1952年北京汇演获奖,导演不是南薇,而是黄沙!要表彰也应该表彰黄沙!到今日袁雪芬还一口咬定“《梁祝》都是我们的,南薇充其量只写了一篇祭文”。她还会为了表彰南薇而加封他为“梁祝原改编”?做梦去吧!

 

另外,被告上海越剧院提供的证据中,有48年演出本、南薇东山演出本、人民文学本进行比对的证据。这三个本子都是南薇从1948年至1951年演出的不断修改改进的本子,越剧院将南薇本比对南薇本,本来就是摆不上台面的伪证,法庭觉得不利於被告,写上不予采信。并还说根本没有一个所谓的东山版“梁祝”

 

这就画蛇添足,自露破绽了!

 

东山越艺社50年在丽都大戏院演出《梁祝》,编导南薇,范傅主演,客满数月,影响江浙,老上海越剧戏迷谁不记得?报上广告也作为证据呈交当堂,竟会没有一个所谓东山版“梁祝”?9月份经中央文化部门安排到北京怀仁堂为毛主席、周总理等首长演出,得到毛主席周总理的肯定与接见,周总理在印有南薇编导、东山越艺社说明书上题词:“这是一齣成功的剧  周恩来”这些连越剧院主编的《越剧志》上都不敢不载的史实,法官居然武断没有所谓东山版梁祝哀史,而且这一证据还是被告提呈的,因为这些证据其实对被告并不有利,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对原告提呈的证据几乎全部不予采信!

 

范瑞娟、傅全香、杨华生等上海一流著名艺术家,早在十年前纪念南薇逝世十周年时,发表文章,文中明确写明《梁祝》原改编者是南薇,这些文章,法院也一律不予采信。

 

众所周知,《梁祝》演红在东山,《梁祝》唱红是范傅,袁雪芬自1948年后在舞台上再无演《梁祝》记录,电影是她演的,那是抢了傅全香风头!不管祝英台谁演,梁山伯始终是范瑞娟。更不能忽视的,迄今为止,范瑞娟前辈仍是梁祝三具名之一,即“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改编”。也就是这么一位称得上德艺双馨的老人,在南薇逝世十周年之际,亲自撰文纪念南薇先生,发表在【上海戏剧】杂志上。不无感慨地写道:南薇几次修改梁祝,使梁祝一次比一次改编得好。她与袁雪芬共事几十年,并共同主演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要是袁雪芬真改编过梁祝,范瑞娟老师怎么只字不提?如此重要的证词,法院竟然都不予采信!上海法庭还有什么公正、公平可言?!(未完待续)

 

[遗珠阁.南薇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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