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上海法院枉判《梁祝》案之判决书(下)
(无名)
四 南薇改编的历史真实,法院否定得了吗
上海法院要判输南薇后人的预先设定,类似“有罪推理”一贯模式。这里仍有这种思维模式的贯性残余存在。这与现今世界广泛用於司法审理的“无罪推理”的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当然“梁祝”案虽说不是刑事案件,但总不能定性在先,认证於后吧。为什么案件一拖三年,难就难在如何搬开《人民文学》所刊剧本署名铁证这块绊脚石。亏得法官煞费苦心,终於想出了绝招,尽管是个贱招,总也算出了一招吧!
且看判词写道:
“(1)经本院比对,被控侵权CD中的几个唱段与《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相关内容虽然有不同程度的区别,但还是可以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在本案中要认定《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中与被控侵权CD中的几个唱段相关的内容系刘南薇创作,依据尚不充分。
首先,《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并非刘南薇所创作,且与刘南薇的改编本应有较大差异。”
好一个“《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并非南薇所创作!” 《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署名,白纸黑字,明确写着:“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改编”传统历史故事,同样是一个文学创作的过程,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的判词是视【著作权法】於不顾,有点像法盲似的凭“想当然”在胡判了,接下来还颇具创造性地讲“与刘南薇的改编本应有较大差异”,请问主审法官:这本“刘南薇的改编本”现在何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是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是由司法机关查获的证据?法庭上为何不见当庭出示?这个“应有较大差异”的断词从何而来?法庭的判决书应该是十分严谨、言必有据、逻辑性毋庸置疑的审案总结,比对的对象都不见踪影,岂能用“应(该)有”此类想当然的判词来定性、下结论!法官的苦心构陷可见一斑了!
这种赤裸裸用强权否定《人民文学》本是“南薇改编”这一事实,只能用黔驴技穷成语来形容了。如有正当证据在握,还用得着这一手?
再看看法官的理由:
“理由在于(一)刘南薇没有参于(与)《人民文学》上所刊登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创作,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人民文学》刊登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时,同期还刊登了徐进所著《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再改编一文,徐进在文中明白无误地介绍是‘我(即徐进本人)与宋之由、成容、陈羽、宏英等同志接受了这个重新改编梁祝剧本的任务’,刘南薇并没有参加。而该期《人民文学》出版之前的一个月,戏曲报也刊登了内容相差无几的剧本全文,在《戏曲报》剧本的前言中,也明确表明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二)《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虽然《人民文学》对剧本的署名为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但从人民文学同期所刊徐进的文章,《戏曲报》所刊伊兵文章、1952年《文汇报》上的文章相结合来看,《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当不是仅根据刘南薇的改编本修改而成,并且应当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
绝妙判词一段,足可载入“三言两拍”,永垂“史”册!
上面一段绝妙判词,再明白不过告诉世人,《人民文学》本梁祝不应该是南薇的,他是窃居“改编”职位,理由是剽窃者徐进讲南薇没有参加创作!
滑天下之大嵇!
伊兵、徐进抢夺剽窃了南薇作品,南薇没有参加自己抢自己的抢掠行动,结果可以证明南薇作品不是南薇的……分明是徐进的强盗逻辑,堂堂人民法院居然也予以认可,并加以确定!从今往后,只要想偷别人作品或学术成果者听了,只要不让原作者参与偷窃行动,他再有在任何报章杂志上署名在先,也是白搭,可以否定!窃贼们记住了,这是上海法官教你的技巧,千万不要辜负了上海法官原创的司法精神!上海法官为了偏袒剽窃者,写出在任何一部中外法典都找不到依据的判决书中荒谬的判词,上海法官,你给上海市长露脸了!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实在是做到家了!
再看法官讲的:“戏曲报也刊登了内容相差无几的剧本全文,在《戏曲报》剧本的前言中,也明确表明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好吧,让大家再来看看戏曲报前言是怎么写的:
“这个本子是华东戏曲研究院越剧实验剧团为庆祝二届国庆演出的舞台本。由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根据越剧原来的本子和南薇同志的改编本集体讨论,经宋之由、徐进、成容、陈羽、宏英诸同志分头执笔写成,并由伊兵同志作初步审定,这个本子是在匆促中赶出来的,因此疏误在所不免,希望读者多加指教,以便纠正缺点,使成定本。
华东戏曲研究院启”
全篇启事并无一句法院所讲的明确表明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的词语。相反,这篇戏曲报前言告诉我们:(1)这个本子是根据南薇本改编的;(2)这个本子没有署名作者,只证明徐进等六人分头执笔写成,和伊兵初步审定,不能明确构成著作权人。重要的是按著作权法,根据南薇本改编,是要得到南薇授权,否则便是侵权。对此,中央文化部领导作出严肃处理,对伊兵作了批评,并在演出当时,即在中央权威刊物《人民文学》上刊登了《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全文,加了编者按语。请再参阅一下按语:
“现在发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是华东戏曲研究院越剧实验剧团采用的舞台本,这个剧本最近曾由该团在北京演出,受到广大观众和文艺工作者的重视……”明确标明:“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
确证无误,中央对梁祝的著作权人的署名已作定论!而现在上海法院判词中称《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当不是仅根据刘南薇的改编本修改而成,并且应当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真可谓闭着眼睛说瞎话!!!而且瞎话敢白纸黑字印在人民的法院判决书上,法官的眼中还有没有国家法律?还短短几句判词,充分说明上海意欲制造冤假错案,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上海法院不是不明白,要想帮被告上海越剧院脱罪,光靠被告呈交的证据是远远达不到目的,只有从根本上否定《人民文学》上“南薇改编”铆钉铆上的四个大字,才有可能反败为胜。於是,利用国家赋於的权力,篡改证据,枉法栽赃,喝令传媒,组织网络,大举讨划,封阻真相……什么流氓手段都使出来了!上海法院,门角落拉屎,你以为天不会亮了吗?你也够幼稚,够天真,够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的了!!!
五 颠颠倒倒 前言不搭后语,尽是画蛇乱添足
法院既然全面否定《人民文学》上由“南薇改编”权威认定,其实已无赘言必要。但法官偏偏还要画蛇添足,自作聪明再对不复存在“改编南薇”的“伪作”进行“比对”,岂非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且听听法官如何描述:
“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已有梁祝基础上的再创作,因而还需考察《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之前的其它梁祝作品的内容,才能够确定被控侵权的唱段是否源自于刘南薇的独创……”
嘿!这里法庭似乎又铁口认定南薇确是《人民文学》本改编者了!这么快法官就把前面否定南薇是《人民文学》本改编者的断词忘得一乾二净了?此外,“独创”两字也是法官自己独创,强加于南薇头上的!顺便注上一笔!
法庭继续判说:
“早在刘南薇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越剧梁祝就已经成为不同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由此可见刘南薇即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从人民文学仅将刘南薇署名为‘改编’者的情况来看,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在已有的梁祝基础上的再创作,因此,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也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
行文至此,法庭重又肯定了南薇是《人民文学》“梁祝”本的著作权人了!
“只是南薇改编本中采用原有的唱词,别人也可以用,不能构成侵权……”这句话很有道理,那好,我再问上一句:山伯临终、我家有个小九妹、回十八、记得草桥两结拜,这四段唱词,在南薇《人民文学》本以前,在哪里流传?由那些剧团演出时唱过?法庭也当拿出证据,也好让南薇后人输得个明明白白、服服帖帖!
关於“我家有个小九妹”唱段,法庭认为刘南薇改编本中没有这部份内容,这就怪了,在《人民文学》本17页上就有完整唱词!南薇后人在法庭上还与庭长当场比对过此段唱词!怎么会有没有这部份内容一说?原来法院主要是为了论证54年越剧院本上有此一段,故推理成模棱两可的结论:此段唱系由徐进54年增加创作的可能性较大。
不料写判决书的法官犯了个致命错误!“我家有个小九妹”唱段,不仅《人民文学》本,而且在《戏曲报》本上,也有完整唱词。判词中写“由徐进等人创作过程中增加的可能性较大”,这个糊涂推理岂不给上海司法史留个笑掉大门牙的笑柄?糊涂官乱判糊涂案,这是上海想给全国树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样板案例?
六 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是越剧院对待南薇釜底抽薪的一贯伎俩
判决书最后假惺惺地仿佛为南薇讲上几句好话,算是慰藉含冤泉下的南薇,还是为败诉的南薇后人捋几下顺毛?值不得领情,太恶心了!
“刘南薇所偏导的梁祝等剧目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同时判决“具体到本案……原告对此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太有讽刺意义了!
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是越剧院对待南薇釜底抽薪的一贯伎俩!《梁祝》《祥林嫂》《宝莲灯》《凄凉辽宫月》《山河恋》《香妃》……那一出戏还留下南薇身上的气息?那一出戏还留下南薇的署名?听说上海越剧院决定要将“袁雪芬、范瑞娟、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统通署上大名,让早就被袁雪芬踢出门外的同伙,重新拉进来共担剽窃者恶名!又一招笨极笨极的妙棋!而南薇、伊兵就硬是要排除在外。上海法院一番好意立时三刻变成“空头支票”!太有讽刺意义了!上海越剧院太有创意了!背靠大树好发疯,太有创意了!
结束语
官司肯定要打下去!而且一直会打到水落石出!
总结上海一中院判案伎俩,也没有多大高明招术。四个字即可概括:仗势枉断!
(一) 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国家图书馆”提供的准一级国家机关刊物《人民文学》认定的“南薇改编”,篡改成“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并以此作为判案主要依据;
(二) 对三页没有署名的1948年演出剧刊,毫无依据认定是袁雪芬所编而加以采信;
(三) 混淆“改编”和“修改”的界限,模糊著作权法解释;
(四) 混淆改编传统剧目与改编传统剧目素材之间关联……
上海领导近日高调宣称“要把上海力争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有力的地区”上海一中院一张判词,在发行量几百万张的两大晚报送达千家万户之时;网上扑天盖地而来的转载,将两个年逾花甲的老人无端横遭灭顶之灾!反之,没有刻意标榜自己的江苏、浙江两大高院,在相同的证据面前,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公正判决,七场官司,南薇后人场场胜诉,全部最终判决刘南薇先生是越剧《梁祝》最早著作权人。这对上海一中院的枉法判决,实在是绝妙的讽刺!
刘厚生同志是第一位在平面媒体,於粉碎四人帮之后提及南薇的领导。他在《越剧功臣 南薇与韩义》一文最后,曾发出深沉的感叹:我们只能无奈地说,“压扁了这二人,越剧可能少了几个好戏”。殊不料五十年后,袁雪芬一伙仍要利用手中权利,让南薇碾压一次!且看两份上海晚报文章,片刻之际在网上疯传,不仅压没了我无名凿凿有据的维权文章,也卷走了上海司法的公信力,和世博会辛勤搏来的诚信!太可悲了!我为上海法院不齿!
南薇后人为南薇维权的历史,必将为推动维护知识产权,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留下颇有华采的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