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官枉法严重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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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条例》,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则会从重处分。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条例》颁布后,最高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可同时废止,包括《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
根据《条例》规定,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条例》起草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条例摘要
司法不作为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调解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治纪律
●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执行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整理 来源:新京报201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