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历史真相的对决! ——一场被搅得面目全非的维护许如辉作曲权官司
(拍案而起 原发方舟子新语丝)重发
现代社会印刷技术发达,任何智力作品面世的第一天,就会留下准确的文字记 录,这为创作权益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手段,任何纠纷案件只要查看它面世时的第一 次记录,就能准确断案.然而身边却有这样一起作品名誉权案,原告提供了作品发 布时“权威,公开”的第一记录,但审案“既偏离诉讼主题, 又无视历史档案”, 官司依被告的口证要求结案,历史真相被搅得面目全非.此案发生在被赞为“改革 开放前沿,一切同国际接轨”的上海,真是不可思议.该起名誉权诉讼案就是(作 曲家)许如辉家人状告中国上海唱片厂,扬子江音像公司和音乐制作人汝金山的侵权案.
许如辉,又名水辉,中国现代歌曲创作先驱者之一,中国第一位被电影公司聘 为专职电影作曲的音乐家.早年在上海研究国乐,抗战期间奔赴战时首都重庆,从 事“音乐救国”,“音乐复兴民族”活动,主持创办了抗战难童国乐教养院.期间 创作了歌剧《木兰从军》, 话剧《棠棣之花》等鼓舞抗战士气的音乐, 并受国民 政府最高当局所托,编写《国家典礼乐章》.抗战胜利后,回上海从事戏曲音乐创 作,1952年被勤艺沪剧团聘为专职作曲,创作了《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 《龙凤花烛》,《两代人》,《家》、《白鹭》,《陈化成》等近50部大戏的音 乐.1987年在上海逝世,2007年被上海市虹口区列为居住虹口的爱国文化名人.
案起于2005年8月. 许如辉家人购得由中唱上海公司出版发行的名为《沪 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的录音带,使用了许如辉作曲的《妓女泪》、《为奴 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编剧并作曲的《白鹭》,但未署名“作曲许如辉”却署名为 “配器指挥汝金山”。许如辉家人又购得另一套三辑光碟名为《沪剧杨飞飞流派演唱会》,11部许如辉作曲的作品全署名为“汝金山作曲”,于是许如辉夫人(加拿大)和她在中国和加拿大的子女作为原告方,把侵权的三方告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并提交半个世纪前相关作品演出时写明“作曲水辉(许如辉)”的历史说明书、曲谱和报纸广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但被告方却坚持:“许如辉不是这些作品的作曲者”,“发行的名家名曲录 音带都是杨飞飞的唱腔,是杨飞飞设计的”,并提出请沪剧界有影响的杨飞飞女 士作证.这个要求使一起”作曲诉讼案”变成了”唱腔设计的诉讼案”,完全背离 了本案侵犯著作权的主题,被告这一转移视线的要求却为审案法官采纳.
杨飞飞,上海市勤艺沪剧团(创建于1949 年8 月)团长兼演员,在她任内,于 1952年底聘许如辉(水辉)为专职作曲,并在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 《妓女泪》, 《龙凤花烛》, 《两代人》,《家》、《白鹭》,《陈化成》等剧 担任主唱,几十年中,两人配合默契.杨更视许如辉“亦师亦友”(见《电影百年 ——中国早期电影音乐作曲家许如辉诞辰95周年会刊》)。半个世纪来,杨飞飞 在舞台上以演唱许如辉作曲的剧目出名,形成了所谓“杨派唱腔”,于2008年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沪剧领域)称号.
案件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 《龙凤花烛》, 《两代人》,《家》、《白鹭》等当年演出时,经杨飞飞本人以团长(即法人代表)身份批准在报纸上发布的演出广告,均指明:“水辉(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因此杨飞飞有义务说明历史事实,为已去世20年的老战友许如辉争回创作署名权.
但不知杨飞飞出于何种利益考虑,在庭上出人意料,竟说:“杨派是自己唱出 来的,绝不是作曲者作出来的”,“杨派唱腔是我在沪剧艺术实践中探索创作形成的,不是由许如辉作曲创作形成的”, “《为奴隶的母亲》等作品中的杨派唱腔是由杨飞飞等主要演员自行创作、乐师记谱,边唱边改,不断完善形成流派”.杨飞飞作证至此,五十年前由她亲手签署的“作曲:水辉(许如辉),演唱:杨飞飞”的历史事实,连影子也没有了, 杨飞飞给许如辉发了十几年工资算是让他白享清福.
杨飞飞所作的口证,被上海市中级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对许如辉家人的 起诉不予支持”. 当年以”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公示的许如辉所有作品刹 那间成了“唱腔设计:杨飞飞”。
判决一出,音乐界,戏曲界一片哗然,他们成立了声援团支持原告. 在上海市 虹口区文化馆还专门召开“尊重历史、尊重作曲家著作权益、暨许如辉戏曲音乐案”座谈会.会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著名作曲家,上海音乐学院陈钢教授首先指出: “这起判决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基本准则. 本案告的是汝金山侵权,但法院避开了原来的主攻对象,通过汝金山推出的杨飞飞的无证的‘口头证词’,将目标转向许如辉,实际上是将许如辉变成被告了。杨飞飞并没有告许如辉!按照法律不诉不理,为什么要理她?” “(判决书)通篇都是用和汝金山有关系的人的‘口头证明’作为‘证言’,以图推翻几十年铁定的历史事实,抹杀戏曲前辈一生心血,太轻率、太残忍了吧!”陈钢教授更指出如此判决后果的严重性:“历史上的广告、说明书,作曲署名一直是‘水辉’(许如辉)。这是个历史事实,假如把这个事实推翻了,那不得了,所有的演员都可以说都是他的唱腔,都是他作的曲”,“此事不是对许如辉一个人的否定,而是对整个戏曲界作曲的否定”。他愤慨地警告:“假如我们上海出现了最后高院也是这样判,那是上海的耻辱,也是上海司法的无知”.
原上海沪剧院一级作曲,长宁沪剧团团长奚耿虎强烈不满:“许如辉署名被 莫名其妙去掉,一点道理也没有.水辉先生人虽已不在,不能说话,但他的作品 还在,事实还在! 奇怪的是,讲这些作品不是水辉这句话的恰恰就是当时的领导 (杨飞飞)。当年有她领导的同意,才能在报纸广告上,演出说明书上,署名“水辉 (许如辉)作曲”,用现在的话讲,就是法人行为,现在她这样说要负法律责任的。要是我这样做,利用沪剧团团长职权剽窃别人的东西,这是很严重,很可笑的事 情”!
原告方坚决反对违反“不诉不判”的司法原则,把“创作名誉权”之争引向 “唱腔名誉权”之争,把保护“许如辉的创作名誉权”演变为“保护杨飞飞唱腔 名誉权”的判决. 更对所谓“杨派唱腔”同作曲的关系进行剖析:“唱腔只是演 员唱功的表现;唱腔离不开作曲家创作的主旋律;唱腔在任何音乐作品中不占有独立地位;没有作曲家许如辉写出主旋律,何来杨飞飞的唱腔”? 他们写了长达40页(两案)不服判决的“上诉书”,又一次横渡重洋飞来上海,上诉至上海高院,要求复审重判.
12个月过后,终审判决出来:“维持原判”,且比一审判决更彻底的否定当年 由杨飞飞签署的“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的书证,判决结论中写道:“许如辉 虽然在《为奴隶的母亲》等10部沪剧剧目的演出资料上署名‘作曲’,但这一署名方式并不代表对整个剧目中所有沪剧音乐元素的创作”.完全剥夺了许如辉的署名权.
沪剧界老前辈周良材先生听到消息,气愤之极,向许如辉后人表示:“无啥可 吃惊的,因为这个社会有一批人已经疯掉了!跟他们一遍一遍解释,什么是戏曲 作曲,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著作权法》,有什么用?与一批整天胡说八道、毫无正义感可言的人在辩论,是白费精力,是抬举了他们!”
该判决已执行,但按民法规定,原告方还有向法院质疑的机会,他们表示”决 不放过机会”.许如辉的妻子(加拿大)已届九十,终年卧病,官司一直靠她的女儿 (加拿大)许文霞横跨太平洋万里来回,不停奔走.面对以逸代劳的法官和被告方, 口焦舌干,艰苦可想而知.整个诉讼真像一百年前让浙江省余杭县出名的《杨乃武 与小白菜》奇案(一起也是因证人--“小白菜”在庭上胡说一通的口证搞成的冤 案),可称它为《杨乃武与小白菜》21世纪国际版,因那起奇案中余杭—杭州--北京,千里来回呼号的也是位女性(杨乃武的姐姐杨淑英)。
案件远未结束,环绕着《为奴隶的母亲》等名剧到底是历史资料所写的那样:“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还是杨飞飞口头说的“全是我杨飞飞唱腔唱出来的”这个根本分歧,一场维护历史真相的对决正在展开.杨飞飞已不惜用第二生命“诚信”作抵押,否认她五十年前以法人身份向社会公示的“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的历史结论,犹如泼出的水,已无收回可能;而拥有许如辉作品署名权历史铁证的许如辉家人也毫不示弱,在网上不断公布杨飞飞亲笔签署的“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的原始铁证,不断收紧包围圈,步步紧逼.但杨飞飞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头衔,空前风光,更有审案法官为她的口证撑腰,占尽上风.而原告许如辉家人头上无光环,手中无权势,只有一叠证明“许如辉作曲”历史铁证,形势险恶.
“一朝输赢在于力,千古胜负在于理”.赞颂两千年前刘邦一败再败后,终于 在垓下一战干掉“力拔山兮气盖世”的项羽的千古名句,该不该在这场对垒中再 次应验?
(YS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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