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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判决畸形—最高院“听证”代理词(许如辉家人状告扬子江,汝金山侵权案)
1/1/2011 点击数:2687


有法不依,判决畸形

中国最高院“听证”代理词

---- 许如辉家人状告扬子江音像、汝金山侵权案

(许文霞、2010-12-24)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议庭于晓白审判长, 骆电、马秀荣审判员:


RE:侵犯著作权纠纷, 卷号: 二0一0年 民申字 第556号

(许如辉11档节目被汝金山剽窃,其中7档,是整场戏音乐照搬)

(《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光盘3张, 许如辉作品, “作曲配器 变汝金山”)

   作曲家许如辉上海两审败诉案,最高院听证2010年9月27日已如期举行。感谢于晓白法官在听证会上的一番认定:“许如辉是知名作曲家。他的作曲权没有被剥夺。他的编剧权(本案为沪剧《白鹭》和《两代人》), 依然还在”。 并在庭上相当仔细地审查了本案11挡节目,了解到其中7挡,是整场戏音乐剽窃。这是我们多次强调,而原审法院故意不理,硬判成“11个唱段”的问题判决之一。
 
   积小胜为大胜,一步一步收回本属许如辉的权益,相信中国司法终究会给许如辉一个公道。 
  
   本次听证, 扬子江音像公司没有到庭,不到庭,形同认输。杨飞飞没有收到传票, 说明她并非本案当事人, 司法就不能判给一个非诉讼主体的对象。原审判决从程序就开始出错,而程序不公,是大面积颠倒是非的开始,许如辉案不幸命中!判决书其问题亦是成堆, 如采纳伪证,糟蹋我们的历史书证,比对移花接木,判词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加上汝金山本次以“作曲配器”取代许如辉,是剽窃!但最后倒安然无恙,许如辉反以败诉结束!舆论一片哗然 --- 颠倒黑白!许如辉案已成中国司法史上知识产权第一大黑案!又鉴于听证时间有限,无法深入案情,所以本次上书,强烈要求最高法不能草草结案,不能再制造冤假错案了! 人在做,天在看! 不能以“维持原判”掩埋原审黑幕! 而应尊重法律, 尊重戏曲史,充分吃透戏曲作曲行挡,熟悉戏曲作曲手法,倾听戏曲作曲专家意见,启动司法鉴定,聆听许如辉戏曲音乐作品,研究许如辉戏曲音乐为什么受专家和民众欢迎?原审法院判决书通体都在陈述加造谣,不接触具体曲目, 不作司法鉴定, 而胡判,就是渎职枉判! 什么是【沪剧基本调加音】和【革新四季相思】也听不出来,就滥砍许如辉完整音乐作品, 是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殊不知, 所列举的正是许如辉浩瀚的沪剧音乐改革之吉光片羽!类似革新,许如辉信手即成。可大胆怀疑,原审法官听过许如辉作品没有?听过的话,怎敢糟蹋许如辉和他的作品?这是沪剧有史以来大量优秀音乐作品集中在一个作曲家身上唯一的一位!我们的质疑和观点如下:
 
   一、 原审法院多次、故意把11挡节目判成“11个唱段”,以便切分许如辉完整戏曲音乐给杨飞飞, 其实7挡是整场戏音乐照搬,就凭这一点, 汝金山剽窃已成定局!
 
   整场戏(7挡):

   1、《妓女泪》。2、《家》。3、《卖红菱》。4、《王魁负桂英》、5、《茶花女》、6、《为奴隶的母亲》-思家。7、《为奴隶的母亲》- 归家。
 
    片段(4档):
 
   8、《龙凤花烛》。9、《白鹭》。10、《两代人》。11、《星火燎原》。
 
   原审法院为什么拒不改正7档是整场戏?因为心虚! 他们需要朝他们精心设局的所谓“唱腔设计”靠, 切割给演员(杨飞飞),也就便于把许如辉的署名权褫夺一空!混水摸鱼的最终目的, 保护上海音像市场官商勾结!(若需了解,可提供) 

   基本事实也不顾地瞎判,判决书肆无忌惮的造假“11个唱段”?就凭这点,如此判决,还能维持原判吗?

   【许如辉荒唐官司搜索大全】,已运行4年, 可入下址查看,谢谢法官关注:http://www.xuruhui.com/viewnews.asp?news_id=580 


   二、 汝金山侵权确凿,一贯侵权,变着法儿侵权, 上海原审法院为何包庇他 
 

   请见首页剽窃图,汝金山在许如辉作品上署名“作曲配器”,经我们比对,主旋律百分百与许如辉原作一样,系剽窃。汝金山庭上也承认,作曲不是他。他的代理人谈洁民二审也表态:“我们没说过是汝金山作曲,我们也没说过是杨飞飞唱腔设计”,既然如此,其署名行为已构成剽窃,撞上【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义,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五款:剽窃他人作品的;第七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此外,根据一审法官的要求,我们比对了《为奴隶的母亲》两场戏(思家和归家),比对结果在一审卷宗里。为什么原审法官最终包庇他?

   上海一中院2005年12月8号一审很正常,还拍摄了庭审记实,事后安排电台法制频道采访了我们,汝金山则惊慌失措拒绝采访。法院领导很想把本案判成经典案例。2006年5月底开始变化,事态微妙,有官方背景介入,案子转向。再过半年2007年1月, 许如辉莫名其妙败诉。
为避免再度误判误打,伤害无辜许如辉, 强烈要求最高法调看一审“庭审记实”,一切真相尽在其中!

   三、许如辉完整戏曲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审法院强行分割,作曲变多人,但没有一张相反证据,枉法判决!
 
   许如辉所有沪剧音乐均独立完成。许如辉夫人与子女也从未见到他与其他人合作创作。许如辉单独在家创作,有时到人民公园茶室和文艺会堂。某次回家曾对夫人说:“今天写出一身大汗”,这是他创作《为奴隶的母亲》音乐时,用情太深所致。这些情况,与历史书证吻合,许如辉是其沪剧音乐作品唯一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现在没有丝毫反证,只有被审请人的主张。根据【民诉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没有,这些主张构不成反证! 
 
   音像制品署名,根据【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虽然历史上,上海勤艺沪剧团拥有某场录音的著作权,但许如辉拥有其中该属作品的音乐著作权! 或编剧著作权(如<白鹭>和<两代人>)!
 
   法律认定音乐著作权非常明确,原审法院公然违法,判许如辉败诉,系违法! 如此荒唐判决,还能维持原判吗?

   四、使用片段, 必须署上原作者许如辉之名。 上海原审法院为何有法不依?
 
   根据【著作权法】, 使用片段,必须署上原作者之名! 如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又根据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侵权事态和法律文本清楚无误,为什么有法不依、颠倒黑白地乱判
 
   本案,除了7挡节目是整场戏音乐剽窃外, 另还使用了许如辉4部大戏音乐中的4个片段。其中两个片段,许如辉还是编剧之一。原审法院既不按法律追回许如辉的著作权,相反,捏造出一个”唱腔设计” 是杨飞飞?! 一举褫夺许如辉全部著作权!一审负责比对的唯一法官章立萍, 还类似“有罪推定”,判词里说什么1962年沪剧《为奴隶的母亲》合唱,也不能肯定是许如辉所作?!已流传50年的作品居然也要否定?按她的判法,中国所有档案馆里的资料都可以否定了!同一判决书内,法官自己认定许如辉是大合唱作曲,场景音乐作曲, 后来又把他的大合唱作曲否定了,场景音乐也否定了, 自说自话加“出尔反尔”,这就是原审判决的本质! 如此荒唐的判决,还能维持原判吗?
 
   五、杨飞飞非诉讼实体, 法院不能判决一个不存在的诉讼权。
 
   本案,我们与杨飞没有诉讼关系。
 
   我们的一审被告是扬州扬子江音像和汝金山, 诉讼: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
   2、判令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致歉;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许文霞注: 因为有3张碟片)
   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工商调查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10702.9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现在原审法院枉法判给一个不存在的诉讼权 — 杨飞飞! 如此荒唐判决,还能维持原判吗?
 
   六、许如辉作曲原始证明,原审法院一张也不采纳,已触犯【法官准则】法!
 
   我们提供了大量许如辉(水辉)作曲原始证据和证人证言, 作曲家陈钢、奚耿虎等专家证据, 原审法院漠视,否定,千方百计找理由雪藏, 最后一张也没有采纳?这就蹊跷了。【民诉法】第125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何以我们的证据一张也不采纳,我方证人陆才耕等的证人证言被刻意歪曲?也触犯了【民诉法】!许如辉已实质性败诉,又如何解释:“许如辉作曲权没有剥夺”?许如辉作曲权没有剥夺,为什么不判汝金山侵权?光盘下架,添上许如辉名字?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审法院故意糟蹋我们的证据,影响判决结果。如此荒唐判决,还能维持原判吗?


   七、原审法院认定许如辉音乐作品是合作作品,  请问,合同契约在哪里?
 
   原审法院认定许如辉音乐作品是合作作品 --- 当初合同契约在哪里?这是凭空捏造,拿不出证据,在违法! 【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庭要求当事人遵从法律, 作为法官,难道反而可以不按法行事吗?照原审法院为所欲为的判决逻辑, 岂止许如辉, 整个沪剧界, 以及京剧、越剧、评剧、豫剧等360剧种的全国戏曲界的作曲(家), 都要重新洗牌, 按“合作作品”分摊? 太荒唐了! 这是把民众当阿斗而自己才无视国法律政司法渎职!
强烈请求最高法重新取证,拿到” 合作作品”的证据!!!!!!

   如此荒唐判决,还能维持原判吗?
 
   八、原审法院尽管做了很多工作, 但靠伪证判许如辉败诉,仍应承担枉法判决责任!
 
   一起常规的戏曲音乐家维权案,居然判到非诉讼当事人头上去了,为之,既不去司法取证,又不进行司法鉴定!因为他们害怕,这些司法程序一走,许如辉决不会输!历次庭上,被告都拿不出推翻许如辉作曲的重磅炮弹式相反证据!原审法院尽管做了很多工作, 都是在自欺欺人,因为该做的全不做!却对许如辉”有罪推定”,无端怀疑!此外,采纳未经到庭质证的证人赵春芳伪证(他前后作过三次证明,完全不同),原审法官同样触犯法律!最高院不可视而不见这些违法审判细节!根据据最高法今年制订的法律, 严重不作为的原审法院 应承担枉法判决责任!

   九、涉案作品并非“民间艺术,传统作品”,而是 许如辉5,60年代耗尽心血的新编戏曲大戏音乐, 作曲并非易事!
 
   许如辉被侵权的11挡节目,来自10部大戏音乐,创作于5,60年代,并非史上早有的”民间艺术,传统作品”,其中《白鹭》和《两代人》,许如辉还是编剧之一.。 怎么现在把他的音乐作品归到“民间艺术, 传统作品”中去了呢? 继而否定他的作曲功绩!太荒谬了! 不合逻辑和常理! 许如辉并非到田野采风, 将某老汉或某老妇吟颂的民歌记录在案,进行改编(即使改编,也有著作权)…。想当然地认定什么“许如辉戏曲大戏音乐是来自民间艺术,传统作品”, 那么, 原审法官查证出来了吗,来自什么民间艺术?哪部传统作品?许如辉作品的“原作曲”是谁? 许如辉著作权资格有这么论证的吗?照此胡搅下去, 我们动笔后的小说,诗歌,散文,戏剧,论文,专利, 行政文书,判决书等,其著作权,都可以归“民间艺术,仓颉先生了”,这是最爽心的归属了!因为我们使用的汉字,是传说中的仓颉造出来的!有识之士怎不发问,有这样糟蹋许如辉的吗?就一位作曲, 干着他作曲的本行,写出百余部戏曲音乐, 原审法院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企图从根子上铲去许如辉的著作权,于是把他的作品归到“民间艺术”,这是最省力审判法则吗?这是枉法裁定!

   比如,沪剧〈龙凤花烛〉,1957年原创,故事出自清末,怎么归?总不见得归到1842鸦片战争年代吧,再朝远点,明,元,宋,唐,隋,……,更扯谈了!〈龙凤花烛〉剧本与音乐,怎么与“传统艺术”接轨?与哪一部有名有姓的“传统艺术”撞车了?这是要有证据的。瞎扯人人会!

   其他剧目的“传统艺术”问题,以此类推。
 
   许如辉(其他戏曲音乐家同样如此,剧种改下就可)无非以沪剧音乐元素为基调,创造新作品—— 一部新编大戏音乐。我们们要大声呐喊了,就是高声叫嚷许如辉作品来自“传统艺术”的始作俑者汝金山,他为沪剧作曲,不以沪剧音乐元素为基调?
 
   “作曲的准确定义是compose,即‘组织’的意思。什么是组织?就是对素材进行整合、组装、创造性地安排、使用。因此,严格地说,按照西方音乐的标准,旋律创作不一定属于真正的作曲,对素材进行严密的安排组织并成为最后可以演奏的音乐才是作曲”(百度百科)
 
   原审法官糟蹋尽了沪剧界顶尖作曲家许如辉! 但判决书写了半天, 也没有写出什么名堂, 许如辉巍然不动! 因为违反历史,违反常识,民众根本不接受!许如辉被败诉后,专家和民众继续高度评介许如辉,这才叫评价,深入作品的评价,令糟蹋许如辉的枉法法官无地自容的评价:
 
   (1)、“沪剧由本滩, 滩簧脱土洋化的历史演绎、改革成为现代化戏剧剧目,与作曲家许如辉(水辉)分不开的。”
 
  
(2)、“《白毛女》是有过两次联合演出,这本戏单内容比上一次更丰富。这场联合演出的戏单中还介绍了当时四个剧团组合演出人员的“轶事”,珍贵的是有水辉先生的曲谱,如有比对,恐怕这是他的手迹,还有他写的沪剧音乐的文章,如无疑义,这恐怕又是最早的认真谈沪剧音乐的专文,在此应向许先生致敬! ”(中国沪剧网,子归)
 
   (3)、“以创作流行“时代曲”闻名的许如辉在50年代初期为沪剧的改革做了很多事,他参加音乐设计的剧目就有《罗汉钱》、《为奴隶的母亲》、《少奶奶的扇子》、《妓女泪》、《陈化成》等多部。”(新西兰,宫宏宇)
 
   (4)、“《为奴隶的母亲》作曲家水辉(本名许如辉)留下的音乐实在太经典了,比如对画外音的使用,音乐对与戏剧场景的刻画……甚至达到了歌剧的效果。这出戏,柔石的原作,水辉的音乐,杨派那醇厚、绵长、悲凉的唱腔特点,三者的结合使之成为沪剧舞台上长演不衰的经典”(上海音乐学院、COSMOS)
 
   (5)、懂音乐会乐器的本来就不多,搞戏曲作曲的人,更是姣姣者了。许如辉成就不小, 为人非常厚道, 判决对他非常不公平。许如辉早在1949年进戏曲界前, 就对戏曲和民间音乐颇有研究"。(许如辉华东文化部同仁,91高龄中国戏曲史教授蒋星煜)
 
   (6)、对沪剧不是很了解.但明显能听出作曲有很强的用音乐演绎戏剧的才华.
(《为奴隶的母亲》“补衣裳”,土豆网)
 
   (7)、水辉老师写的曲谱动情悠扬,帖入主题,众所皆知,评价极高,在广大戏曲爱好者的心中口碑极好。(中国沪剧网, frankwyj)

   (8)、居然迫害这么好的音乐大师!!生气~~
 
   (9)、近年许如辉维权不成反被司法除名“作曲署名权”,上海司法部门应该反思!民族公德,不可轻视啊。在史册中留下骂名。许如辉在上海戏剧史上的历史定位, 被”乱判葫芦案”折腾得面目全非,决非个案.不能说法官不懂法, 只是昧了良心枉法! 只缘故法外有手影响司法! 这也有不上台面的潜规则!路还很长, 切莫灰心!风萧萧兮易水寒!大家一起努力吧!应该有人真正写出一部海派文化发展史!不能让赝品假话贻害我们下一代!任重而道远啊!(网民:支持许如辉)
  
   十、活人的“证人证言”, 法律效力大于死人的 “证人证言”?
 
   我们读【民诉法】后的理解,活人才可以出庭作证, 提供“证人证言”。逝者怎么可能出庭,提供”证人证言”呢? 所以“活人的‘证人证言’,法律效力大于死人的‘证人证言’”,是不能成立的 。也没发现法律条文为此背书。
 
   而逝者留下的文字,可以是证据,但不是“证人证言”(见【民诉法】第63条)。但同样要查实,效力不比活人的“证人证言”低。活人的“证人证言”,查无实据,就是伪证。
 
   如果“活人强过死人作证”的混乱说法成立,那所有著作权人的权利,死后就可听凭活人的”证人证言”一举推翻?比如曹雪芹的 《红楼梦》?
 
   本案, 许如辉故世了, 活着的(汝金山证人)杨飞飞信口开河“杨派是我自己唱出来的”,也就是曲,词都是她唱出来的?就是伪证,因为曲,词者另有他人,她没有这个水平编剧,作曲(见作曲定义)! 且不追究她并非本案当事人,根本就无权诉求! 杨飞飞的“证人证言”,与她历史上(80年代)开具的“水辉作曲”证明, 内容完全自相矛盾! [见附件],

   再说,原审法院认定杨飞飞的“证人证言”,她只能证明汝金山是许如辉作品的“作者”,她没有如此证明-- 她的证人证言作用何在?

   十一、作为表演者,杨飞飞侵权在先

   本案为《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共三张碟片。作为表演核心人物,杨飞飞理应尊重编剧和作曲的劳动,给予署名和报酬。见《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她非但不尊守法规,相反,以证人身份主张自己权益?!什么书证也没有,就想褫夺 “良师益友”许如辉的音乐著作权, 如果按照原审法院极其苛刻审查许如辉的作曲资格那样, 审查杨飞飞, 她哪里像等同作曲的”唱腔设计家”? 一出把戏,司法闹剧而已!

   作为表演者,她自己“流派”的演唱会,法律知识是零的杨飞飞,侵权在先;原审法院反判作曲许如辉败诉,这个案子还该维持原判吗?

   十二、除了莫须有颠倒黑白外,构陷我方证人,断章取义证人证词,也是原审法院卑劣手法之一。

   欲判死许如辉,原审法院(法官)可说无所不用其极,但做得太过份,太凶狠,反暴露气急败坏居心不良的本质!

   一审判决书有这么一段判词:” :原告方证人陆才根亦作证称,许如辉主要创作了戏的前奏、过场、气氛音乐等,曲调是由表演角色的演员根据唱词确定的,除此之外,陆才根还称许如辉进行定曲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有这样歪曲陆才根证词的吗?他的作证不是很清楚的吗?许如辉“完善定曲”,作曲负责制。)

   写了一次还不够,判决书继续写道:“即使证人陆才根称,‘曲调是由表演角色的演员根据唱词确定的,整部戏进行完善与作曲的同时,也明确了唱词的曲调是由演员确定的并非由许如辉创作作曲的,因此上述证词中所称的“完善与定曲”即便能成立也不能证明许如辉就是系争唱段的作曲者,况且其所称的“完善与定曲”并无具体证据佐证”(继续断章取义,请看陆才根原证,“确定“是作曲吗?这么多“水辉作曲“书证放在法官面前,还视而不见?还说“完善与定曲”并无具体证据佐证”?在胡说些什么啊!)

   事情不能孤立地看!本案一审主审法官是章立萍,庭审时(两起案件——本案和中唱公司案),极度仇视许如辉!阻止我方重要陈述,包庇剽窃者汝金山早有前兆。2006年底的法院比对现场,不顾身份,相-当-长-时-间与汝金山夫妇打成一片!嘻嘻哈哈!派定心丸,旁听席看得-清-清-楚-楚!比对庭审,章立萍事前劝我交比对材料即可,不必到庭。我遵嘱,比对上交了〈为奴隶的母亲〉(许如辉1962,1979本比对汝金山1998剽窃本—应在卷宗里)。随之的比对会,仅章立萍法官一人主持,严重违法乱纪!她竟比对到1955年版(我们上交的许如辉该年“主要配音谱” 去了!许如辉已经随编剧的修改,音乐改到1979年了,汝金山剽窃的正是许如辉的1979年版,章立萍在乱写些什么啊!她还该坐在审判席坑害无辜之人吗?太可怕了!细节决定失败!违法在此存档!请看章立萍白纸黑字:“《为奴隶的母亲》中的“思家”与“归家”唱段,尽管原告提供了该剧1955年的曲谱,但经此对,首先,演唱会VCD中“归家”唱段的八句合唱部分在1955年曲谱中并无记载即使将该段合唱音乐与1962年版的演出录音作对比,大部分唱词的音乐亦不相同。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汝金山抄袭了许如辉的原作曲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955年的【中国音乐词典】里,会有周杰伦、李宇春条目吗?

   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诬陷我方,加上硬把11档节目内含7挡整场音乐照搬,判成“11个唱段”,判决书逻辑混乱,胡说八道,举不胜举,本案主审法官章立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会制成判词比对表,看看许如辉作曲署名,是怎么一步一步被褫夺洗劫一空的,作为枉法判决的依据!

   十三、许如辉原创作品已陆续上传【土豆网】, 供公众或司法永久性“比对”
 
   不信青史终成灰。制造冤假错案者满以为一手遮天, 许如辉原创作品永无天日,他们可为所欲为, 如上海文广集团法制办主任王鲁明,明明知道我们的二审崔月清律师在电台资料中心看到许如辉作品目录, 仍辩称:“不提供,没有, 没有就是没有”,公然造假,作伪证。冒犯了【民诉法】第10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去年9月, 我们已将许如辉原创作品,陆续落户【上海许如辉土豆网】和【寒夜闻柝- 中国民族乐派音乐家许如辉】网“许如辉金色大厅”,既揭穿王鲁明造假,也借此供公众或司法部门作永久性“比对”。
 
   土豆网【上海许如辉】作品视频:
http://www.tudou.com/home/_51528623
 
   十四、上海一边糟蹋许如辉,一边呼吁 “戏曲作曲归来兮”!
 
   就在上海糟蹋许如辉,瓜分他的完整音乐作品,让他两审皆败之后两年,2009年【解放日报】记者端木复即发表《戏曲舞台亟待改变“重戏轻曲”》,文章说:“中国剧协主席尚长荣告诉记者,我国300多个剧种已有100多个湮灭于世。其主要原因之一,这些剧种丢了赖以安身立命的“曲”,中国戏曲创作“重戏轻曲”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不重视戏曲音乐很不公平。演员唱得好,很容易出名,各种荣誉接踵而来;但戏曲音乐家却默默无闻,清贫自守。连波指出,一个剧本既可排京剧,也可排淮剧,但戏曲音乐却不可替代。作曲人才培养不易,既要学西方的作曲技法,又要熟悉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还要了解戏曲各流派行当的唱腔特点,专业技术要求很强。不重视戏曲音乐很不公平,淮剧作曲家强调,音乐是剧种的艺术灵魂,一个剧种如果唱腔不好听、没有特色,这个剧种就会面临危险。”
 
   今年11月【文汇报】又发表呼吁文章《培养紧缺文艺人才 上海“文教联手”走通新路》。“戏曲戏曲,曲乃半边天,但现在戏曲作曲人才奇缺!”上海市文教联合推进办副主任马博敏大声疾呼。戏曲作曲人才奇缺,后果不仅仅是“百戏一调”。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徐坚强告诉记者,以前在戏曲领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曲,只有唱腔设计(许文霞注--- 请看,唱腔设计从来就是作曲的活!)。如今各剧团都要编新剧目,却找不到既懂戏曲又擅作曲的行家,只能一边套用传统唱腔,一边临时请戏曲界以外的人来写曲子,结果唱腔和乐曲在风格上很难协调,戏曲味道淡了,甚至有点变味。戏曲音乐作曲进修班委托上海音乐学院开办”。
 
   这些比较内行的文章,不咎给那些根本不懂戏曲音乐创作的原审法院(法官)当头一棒!正由于其粗暴,轻率,蛮横否定许如辉,招致作曲地位每况愈下!恶果早已出现!数年前在上海维权但遭遇极不公平判决的京,越剧作曲家金国贤、高鸣、贺孝忠等,均向我表示,再也不出来作曲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调动全城讨伐戏曲作曲家?上海不是把宝重重地押在杨飞飞身上了吗?司法判决她会“唱腔设计”。不争气的杨飞飞,为什么不站出来救救濒临绝境的戏曲?为青年演员“唱腔设计”?为什么上海不呼唤“杨飞飞为戏曲作曲”?
 
   十五、“举证无能”是枉法判决最常用的、被滥用的“法律”
 
   许如辉被败诉,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原两审法官都用了“举证无能”。一边糟蹋我们的证据,一边用法律压人“举证无能”!我们即使上交百吨重的证据,照样可说我们“举证无能”!这种手法用得太多,就成了纸老虎,人们会追究,我明明证据充分,你判我“举证无能”,倒要了解为啥这样判,顺藤摸瓜,背后的黑幕就会端出来,这叫害人不利己!

   究竟谁“举证无能”?连最高院久经沙场的法警,也对我们证据之多,惊叹不已!但我们的证据,都被原审法院糟蹋怠尽了!难道《上海沪剧志》、电台录音,解放日报广告,历年说明书,曲谱,都引不起原审法官的兴趣?轻蛮随手就可否定?哪侵权方呢?他们拿不出任何一张证据,为什么判给他们`?法律追究起来,谁够条件追究?是原审法官拿不出一张查明实据的相反证据推翻许如辉完整音乐著作权!才够条件!这些枉法渎职者手上至今没有一张历史反证推翻“水辉作曲”,才“举证无能”!

   上海原审法院糟蹋证据,根据法官自律条文,也是可被追究的!

   如此荒唐判词,还能维持原判吗?

   十六、听证开支—剽窃者汝金山等,必须承担许如辉方经济损失
 
   许如辉败诉案必须拨乱反正,我们6年来海内外奔波不停,劳民伤财,筋疲力尽,所支出的庞大维权开支,根据【著作权法】,扬子江音像和汝金山必须买单负责!司法不能熟视无睹,袖手旁观!被告方没有反证靠伪证, 代理词也不用写,,庭也可以不出, 以逸待劳, 轻轻松松, 即可打赢官司! 真正的原作者许如辉,”他的作曲权还在”,但终以败诉告终?司法在玩弄我们吗? 中国的天难道是黑的? 某些人的良心是黑的? 司法衙门是黑的?司法公正, 宁相信其不可能? 太岂有此理了! 这场真理与邪恶的较量, 许如辉家人绝对奉陪到底! 我们的维权开支, 长途跋涉票据, 是我们崎岖维权路的血泪见证!!! 告到天涯也是铁证。
 
   数年前,上海一中院受理一起侵权案, 原告中唱上海公司和扬子江音像获得十几万的赔偿! 何以许如辉案,分文没赔, 还支付全额诉讼费! 谨铭记, 凡故意作恶者, 践踏法律者, 根据法律, 将被终身追究! 我们等待这一天!

   本次听证的支出总额:12919.3(人民币),敬请合议庭核实,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案与本案,被申请人各分担一半。前面两审的开支,敬请合议庭另外计入。
   
   十七、结束语
 
   北大法学院许章润教授的《判决书写给谁看》,可说对枉法判决书的刻画,木入三分:“一案既出,万目专注,最后要看的就是这白纸黑字。不仅看结论,更且看如何得出这结论。倘若案件重大,事关黑白,意涉尊卑,则千夫所指,举世敛息。——看你明镜高悬,真的还是假的;看你法槌擂案,打在哪根肋骨上。”

   六年来,通过为我们的亲人许如辉维权,彻底看透中国司法之腐败一角!在写本代理词时,上海电视“记实“频道正在播放聂树斌,赵作海等被控杀人的冤假错案。这在几年前还不能提的案件,已上媒体了!聂树斌没有白死啊!终于有人关心了!当初是逼供讯被迫承认“杀人”。所以,任何陈述,都必须查实!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法律上行不通!逼供讯者,更应绳之以法! 凡冤假错案制造者,所用手法都一样—— 颠倒黑白!,颠倒黑白背后,必有重大隐情!

   回到许如辉案,如果本案的当事人是他们的父亲,或他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他们也会这样判,判得下手?, 己所勿欲, 不施于人,在下判决书时,自己这关过得去么?连自己也过不去,能昧着良心坑害无辜之人吗?
 
   许如辉案,把蛛丝马脚连成一片,确实案中有案,本代理词容量太小,不便展开,仅提个醒。这是上海有要人介入的结果,否则谁有这么大的能量, 调动上海司法局,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宣传媒体联手出动,围剿许如辉?许如辉知识产权案, 竟走出这么一条曲线, 我要借机向上海发火! 许如辉与你们无冤无仇,相反他对该城市文化贡献巨大!你们领导本应树碑立传的人物, 何以落井下石利用手上权利陷害他? 杨飞飞能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许如辉更有资格得荣誉大奖! 他是中国现代国乐第一人!中国有声电影音乐开拓者,中国第一部民族交响乐《壮志千秋》作曲者,中国戏曲音乐歌剧化的先行者, 鸦片战争年代保卫上海口岸的英烈《陈化成》音乐塑造者!没有陈化成,上海还在海盗外夷的掌控之下!摆着这么重要文化人物, 文化遗产不去整理,不去弘扬,相反*,想借“谱也不识,文化不高”的杨飞飞,取代他的作曲,让他灭于上海?就如网友所言,“居然迫害这么好的音乐大师!!” 《刘胡兰》,《红色的种子》,挖出一部, 优秀一部! 也属许如辉!上海原审法院和幕后操盘手糟蹋许如辉,就是在糟蹋生你养你的城市,让世界瞧不起上海, 觉得上海无文化人在糟蹋有文化人! 上海必须有人为许如辉败诉承担责任!

   本代理词所批露的问题判决,仅冰山一角。强烈要求中国最高院即时改判!或开庭重审!如果结果是维持原判,那么依然踩上《民诉法》第179条, 按理还得重新再审; 如果结果是维持原判,那变成中国的耻辱,司法的无知!这种局面,我想大家是不愿看到的。因为许如辉是倒不了的,糟蹋不掉的! 他的作品,不久将以交响乐形式,代表国风,走向世界!他40年代任【中国国乐团】团长时期的夙愿“交流中西文化,促进世界大同”将梦想成真!主理此事之一者,就是我——对许如辉作品、尤其是戏曲音乐作品熟悉致之的许如辉长女——加拿大【中国民族乐派音乐家许如辉基金会】主席许文霞!

   感谢法官关注许如辉冤案!

   此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许如辉家人:

      黄能华(加拿大)
      许文霆(加拿大)
      许文雷(中国)
      (以上三位代理人许文霞)
      许文霞(加拿大)

      (2010-12-24,于上海)

(注:许如辉另位子女许文露另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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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我方的证据,举也举不尽,敬请最高法调阅上海一中院和上海高院许如辉两案(本案与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堆积如山之卷宗。以下附件,排名不分先后。)

    1、《上海沪剧志》,《妓女泪》作曲水辉。第74页。

    2、1958年说明书:《妓女泪》八曲,“水辉作曲,杨飞飞主唱”。《为奴隶的母亲》“水辉作曲”。

    3、 杨飞飞赵春芳出具的证明:“水辉作曲”。(共两份)

    4、许如辉沪剧音乐选(光盘)《为奴隶的母亲》第四场,1962年。

    5、端木复:《戏曲舞台亟待改变“重戏轻曲”》。

    6、邵岭:《培养紧缺文艺人才 上海“文教联手“走通新路》。

    7、中国古曲网:《王基笑在豫剧音乐发展史上的地位》。

    8、新语丝:《维护历史真相的决对,一场被搅得面目全非的维护许如辉作曲权官司》。

    9、2009年12月发现的 新证据 (每周广播报:上海电台5,60年代播送许如辉戏曲音乐的日期),《妓女泪》、《白鹭》、《龙凤花烛》、《为奴隶的母亲》、《红菱记》、〈《王魁负桂英》、《星火燎原》、《家》、《两代人》、《茶花女》。

    10、维权(听证会)开支明细。

    11、代理委托书 (再度递交)。

    12、请求书(属加拿大申请人的最后裁定书,寄往加拿大)附名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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