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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忤常理,践踏司法 —— 最高院“听证”代理词(许如辉家人状告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
1/1/2011 点击数:4889

 

违忤常理,践踏司法


中国最高院“听证”代理词


---- 许如辉家人状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案


(许文霞、2010-12-24)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议庭于晓白审判长,  骆电、马秀荣审判员:


 
RE:侵犯著作权纠纷, 卷号: 二0一0年 民申字 第414 号

 

 


       (全国360剧种戏曲作曲, ,司法就瞄准许如辉一位,切分其作曲权?)  
 

 
(中唱上海公司磁带,1995年出品。作曲、编剧都无署名,“配器指挥汝金山”,侵权确凿,上海原审法院竟认为不侵权,至今还在销售。原作者和侵权者,在保护谁?)


   最高法根据《民诉法》第179条再审条件,  受理了作曲家许如辉上海两审败诉案,2010年9月27日如期听证。感谢于晓白法官在听证会上的一番认定:“许如辉是知名作曲家。他的作曲权没有被剥夺。他的编剧权(本案为沪剧《白鹭》), 依然还在”。 并希望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今后销售时要添上“许如辉作曲”署名,支付报酬。 
 
   将来依法治国的情景一定美好,但本次“听证”,事关我们2005年的诉讼,来北京,是要追究原作曲许如辉维权,何以败在中唱上海公司和汝金山手下?虽然中唱公司庭上再三就本案表示歉意,还列举其他音响制品《杨八曲》例子,称,放“杨飞飞作曲”不妥当(等于承认侵权)[见附件1《妓女泪八曲》说明书],但本案侵权磁带至今逍遥法外(见上图)。原审判决问题极大, 全国戏曲界绝无仅有!判决程序不公, 采纳伪证,践踏我们的历史书证,且诬陷我们认同被告,颠倒黑白,漏洞百出!加上汝金山至今没有悔改之意,没得到应有的惩诫,许如辉完整作品被无理分割, 形同原告变被告,社会各界对判决极为反感,民众普遍同情许如辉,望法官明察。又鉴于听证时间有限,不可能深挖内幕,所以本次上书,强烈要求最高法不能草率结案!轻描淡写维持原判,继续危害许如辉人身权,糟蹋文化人,而应尊重历史,顺从民意,惩罚侵权者,还许如辉一个公道,挽回司法形象,树起刚直不阿的知识产权审判楷模!质疑和理由如下:

 

   一、 中唱上海公司不要双重标准,严凤英案一套,许如辉案另一套

 

   作为国企,中唱上海公司可有法制观念?陈建平身为副总编,如果老是两面派对待社会,是在自毁企业形象!许如辉案弄到今天,连其公司职员也看不下去了`,纷纷指责公司之不是!陈女士九年前亲自对许文霞说过:“水辉是相当有名的作曲家,作品很多,我们这里资深戏曲编审都知道的”。何以现在如此绝情?连作品上署名“水辉作曲”,还说“这是不能答应的”。这实在太残忍了吧!充分暴露了商家的唯利是图。请问,关于“唱腔设计”,严凤英案你们是什么态度?许如辉案又是什么态度?。前者,你们庭上争得面红耳赤——归作曲。到我们庭上,——归演员。陈女士一审回答刘洪审判长提问时答:“我对作曲没有认识”。连何为作曲也不知道,竟千方百计阻止产品上署名“水辉作曲”,不是上海司法大红伞的庇护,在任何法制国家,一家老是侵权的企业,早就被清理资产,关门大吉! 

 

   二、 汝金山侵权确凿,一贯侵权,多次侵权, 上海原审法院为何包庇他?


    请见上述侵权产品图,汝金山使用许如辉作品, 进行“配器”改编,既不征求许如辉或继承人的同意,事后连许如辉作曲署名也不放, 又不支付报酬,明显践踏【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如果判定汝金山继续逍遥法外,怎么就法律条文向社会作出解释?


   三、许如辉完整戏曲音乐作品不可分割,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审法院强行分割,作曲变两人,如此枉法判决,历史上有什么先例?凭哪条法律, 必须司法解释?否则天理难容!

 

    许如辉是其沪剧音乐作品唯一作者!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见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现在丝毫没有与我们出具的大量原始书证相匹敌的“相反证据”!如有,原审法院请拿出来,向社会公布!

 

   【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还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认定音乐著作权非常明确,为什么原审法院公然违法,判许如辉败诉?所谓“唱腔设计“,据越剧《红楼梦》作曲家高鸣告知,是文革后才出现的说法,事实署名才认帐的具法律效力书证,才算数!有多少人冠过“唱腔设计”,法庭调查过吗?为什么现在强行按在许如辉文革前的作品上?子乌虚有的臆想之中?法官有什么历史书证,许如辉作曲与XXX人“唱腔设计”并列于说明书上?现在是在制造伪命题!陷害许如辉,事态严重!再说,当时全国戏曲界都是作曲负责唱腔设计,司法怎么办,南北“满门抄宰”大起底?从原审法院充盈肃杀之气的判决书来看,是准备仅对许如辉一个人动手动脚,剪除褫夺作曲权!就如觉悟民众所言:“这是借司法名义对许如辉新一轮的政治迫害!

 

   四、使用片段, 必须署上原作者许如辉之名。 上海原审法院为何有法不依? 
 
    本次涉案作品, 系许如辉流传社会久远、知名度极高的沪剧的大戏音乐 《妓女泪》、《白鹭》(兼编剧之一)、《为奴隶的母亲》和《龙凤花烛》,音乐著作权自然归许如辉,这是常识。 中唱上海公司亦在磁带上载明, 分别根据公司库藏 1957,1959,1960和1960年唱片录音改编,既然有年代,公司理应保存有“编剧,作曲,原唱者”全部记录。尚且本侵权磁带首次出品于1995年, 何以陈建平代理竟在听证会上辩称:“中唱上海公司所有相关资料都找不到了”?阳光之下无罪恶!如此辩解诚实吗?近15年上海风调雨顺社会和谐,中唱厂有必要偷偷模模地销毁戏曲唱片资料吗,又不是文革时期?中唱上海公司不如实拿出“水辉作曲”记录?即在违反【民诉法】第65条,该受法律制裁!
 
   根据【著作权法】, 使用片段,必须署上原作者之名! 如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又根据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侵权事态和法律文本清楚无误,原审法院为何有法不依、颠倒黑白地乱判?
 
   原审法院认定杨飞飞的“证人证言”,那她只能证明汝金山是许如辉作品的“作者”,她没有如此证明-- 她的证人证言作用何在?  原审法院不能把判决判给一个非诉讼当事人的杨飞飞!
 
   五、杨飞飞非诉讼实体, 法院不能判决一个不存在的诉讼权。若与她调解, 是许如辉方无视法律
 
   上海原审法院把严肃的许如辉完整音乐著作权案,扭向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的所谓“唱腔设计”,切割许如辉作品,分明是另有企图!原审法庭出具不出任何一份“唱腔设计”系杨飞飞完成的书证,判决书不惜颠倒黑白!此外一个大大的坎无法逾越, 本案程序出错!法院不能判决一个不存在的诉讼权!
 
   若许如辉方为讨好杨飞飞而与她坐而“调解”,那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凭什么让既非原告又非被告非法得利变合法?如此等等,原审法院把法律置于何地?把许如辉置于何地? 忘恩负义的杨团长, 当初不是许如辉为她呕心沥血谱写了几乎所有的曲子, 哪有今天的地位! 不经她同意,“水辉作曲” 系列宣传品, 能不断推向社会?身为剧团法人代表, 不保护自家老臣而出卖, 这算什么法人? 杨飞飞既不识谱, 又自承只会唱老曲调, 文化也没有, 怎么作曲的?  有什么作品? 而且,她与侵权单位和汝金山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她的话怎能信? 一个无良心,无道德的人, 就如北方著名作曲家孟庆华最近留言:“自尊才能自强,演员要对给你唱腔插上翅膀的音乐家尊重才对,连这点道理都不懂,不配叫你艺术家。”
 
   六、本磁带,一半内容,只有音乐没有演唱,哪来“唱腔设计”?也归杨飞飞?

 

   原审法院基本事实也没搞清楚就马虎判决,枉法渎职,这只是冰山一角!
 
   七、许如辉作曲原始证明,原审法院一张也不采纳,已触犯【法官准则】法!
 
   我们提供了大量许如辉(水辉)作曲原始证据和证人证言, 作曲家陈钢、奚耿虎等专家证据, 原审法院漠视,否定,千方百计找理由雪藏, 最后一张也没有采纳?这就蹊跷了。根据【民诉法】第125条,当事人在法庭上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何以我们任何合法时段提出的证据,一张也不采纳?对我方证人陆才耕等的证人证言刻意歪曲?也触犯了【民诉法】!许如辉既已实质性败诉,又如何认定:“许如辉作曲权没有被剥夺”?如果许如辉作曲权还在,为什么不判侵权磁带败诉,下架,添上许如辉名字?许如辉方证据之充分,连听证结束后进场的阅历丰富的法警察都惊呼不已:“这么多证据啊!”是的,若一张一张铺在地板上,可摆满全法庭。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审法院故意糟蹋我们的证据,影响判决结果,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我们只对“庭审笔录”上自己说的话,签名负责;不对被告汝金山或其证人杨飞飞的话负责!

 

   比如,杨飞飞在庭上说:“我唱的全是我写的”?!我们高度不认可。记录在案同一张纸上,她还说过:“我不识谱,不会作曲”,既然如此,你怎么“我唱的全是我写的”?写些什么,写在哪里?汉字还是五线谱?写的书证到哪里去了?

 

   所以,我们的律师徐强签好名后,杨飞飞和陈建平紧挨着也签过名,三位只对自己在庭上的言语负责!我方徐律师并不对同一张纸上杨飞飞的胡说八道负责!

 

   庭审笔录中可看出几个关键质证!审判长问杨飞飞:“过门在唱之前音乐,前面有伴奏音乐,是否你自己哼出来的?杨飞飞语无伦次地答:“这是乐队作的,之后我唱,这个过门我们团里满都传统的,刚出来的曲调是怎么情况我不清楚。审判长又问,“许如辉是否清楚?”杨飞飞答:“知道”。说明杨飞飞是根据许如辉刚写出来的曲子练唱。按杨飞飞作证的什么都不晓得,中国严肃的沪剧还成了什么东西?审判长又问原告:“原告指控侵权部分,被告是否有反证?”中唱厂答“没有”。汝金山回答:“1证词,2 中唱证明。[见附件2] 这两点同样不是反证,只是陈述!被告拿不出非许如辉作曲书证!请法官明察!

 

   一审审判长刘洪,本来秉公办事,在庭上发问犀利,爱憎分明,表现可圈可点,前途无量!可惜了,肯定有上级插手,作不了主,参与其中,让案件变质!许如辉败诉后,因沪剧〈少奶奶的扇子〉(许如辉编剧权追回)执行问题,与他电话联系过一次,他还是流露出,对许如辉相当崇敬!

 

   九`、原审法院认定许如辉音乐作品是合作作品,  请问,合同契约在哪里?
 
   原审法院认定许如辉音乐作品是合作作品 --- 请问,当初合同契约在哪里?这样凭空捏造,拿不出证据,在违法! 【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庭要求当事人遵从法律, 作为法官,难道反而可以不按法行事吗?天马行空地认定,简直把审判当儿戏, “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照原审法院为所欲为的判决逻辑, 岂止许如辉, 整个沪剧界, 以及京剧、越剧、评剧、豫剧等360剧种的全国戏曲界的作曲(家), 都要重新洗牌, 按“合作作品比较恰当”分摊? 太荒唐了! 这是把民众当阿斗而自己才无视国法律政司法渎职! “合作作品”论,可休也!
 
   十、谈洁民听证会上造谣诽谤、捏造事实, 惟独拿不出汝金山作曲证据。 

 

   谈洁民庭上拿不出任何相反证据, 证明许如辉作品系汝金山作曲, 只好靠造谣诽谤,捏造事实打发听证。这也是她一贯作证“手法”— 狡辩。什么“ 许如辉作曲用的是接头法,套腔”,就算“接头套腔”成立,也证明不了许如辉作品是汝金山的!什么“杨飞飞庭上说了,水辉对她的唱腔没有帮助”?!没有帮助,哪会成名?我们同样有许如辉书证“我为剧团杨飞飞成名,谱写了几乎所有的曲子”,谁在胡扯,可对照原始录音(【寒夜闻柝】网上有),作【司法鉴定】!谈洁民捏造“许如辉说一口蒋介石宁波官话”?“《为奴隶的母亲》总谱封面页上的‘水辉作曲’加黑框,是许文霞添上去的”。好在于法官听到这里,忍不住回敬了:“造假也不是这么造的”。多次侵犯许如辉和其他作曲家著作权的汝金山夫妇, 是啥等样人?不得不添上一笔,他们是文革中逼死沪剧名旦筱爱琴,毒打丁是娥、石筱英、女工宣队员的文革打手!汝金山是司令,还是文革后明令开除出党不准再入党的“三种人”!他们今日又来迫害许如辉,是禀性难移!我当日庭上指出谈洁民一贯狡辩,千真万确。原审法院联合汝金山,欺负清白无故许如辉!司法正义何在?许如辉的作品,岂容“作曲“开天窗?汝金山倒堂而皇之”配器指挥”取而代之??没有作曲,何来配器?如此保护侵权者,文革三种人,还能维持原判?
 
   十一、原审法院尽管做了很多工作, 但靠伪证判许如辉败诉,仍应承担枉法判决责任!
 
   一起常规的戏曲音乐家维权案,居然判到非诉讼当事人头上去了,为之,既不去司法取证,又不进行司法鉴定!因为他们害怕,这些司法程序一走,侵权者就原形毕露,许如辉决不会输!历次庭上,被告都拿不出重磅炮弹推翻许如辉作曲的反证!原审法院尽管做了很多工作, 都是在自欺欺人,因为该做的全不做!铁板钉钉,枉法渎职!此外,采纳未经到庭质证的证人赵春芳伪证(因为他前后作过三次证明,完全不同),原审法官同样触犯法律!最高院不可视而不见。再审申请人怀疑,原审法官是否听过许如辉原始作品?靠伪证判许如辉败诉, 据最高法今年制订的法律,  严重司法不作为的原审法院 应承担枉法责任!
 
 
   十二、涉案作品并非“民间艺术,传统作品”,而是 许如辉5,60年代新编戏曲大戏音乐,
 
   许如辉被侵权的四部作品, 不是每首3分钟可以唱完的四支歌, 而是平均每部要演2个半小时的5,60年代新编大戏。其中完整戏曲音乐发挥2小时左右。 的作品, 如《白鹭》,要许如辉编好剧作好曲, 演员方有得演, 怎么现在把他的音乐作品归到“民间艺术, 传统作品”中去了呢? 继而否定他的作曲功绩!荒谬而可笑,不合逻辑和常理! 许如辉并非到田野采风, 将某老汉或某老妇吟颂的民歌记录在案,进行改编(即使改编,也有著作权)…。想当然认定什么“许如辉戏曲大戏音乐是来自民间艺术,传统作品”, 那么, 原审法官查证出来了吗,来自什么民间艺术?哪部传统作品?许如辉的“原作曲”是谁? 许如辉著作权资格有这么论证的吗?比如,许如辉编剧和作曲的沪剧《白鹭》,1958年首演,按原审法院的逻辑,许如辉作品统统归入“民间艺术,传统作品”,《白鹭》怎么归?唐朝就有了? 告诉大家,剧中英雄人物路惜芬的原型,1948年厦门就义。

 

   其新创作的,如《为奴隶的母亲》,柔石2,30年代的小说,1954年改编成沪剧,倒归归看!照此胡搅下去, 我们动笔后的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剧本, 学术论文, 专利通告, 行政文书,判决书等等,其著作权,都可以归“民间艺术,仓颉先生了”,因为我们使用的汉字,是传说中的仓颉造出来的!

 

   把许如辉的戏曲音乐归入““民间艺术, 传统作品”,更是胡扯蛋!许如辉的骄傲,在于他中国古典音乐根基深厚,作起曲来是一种脱胎换骨式的创造!歌剧化的旋律写法,民族音乐与沪剧音乐的揉为一体,这是高级创作!如果原审法院能找到一本戏,一出唱段,与“民间艺术, 传统作品”相同,我们可把许如辉著作权权拱手相送!有识之士怎不发问,有这样糟蹋许如辉的吗?就一位作曲, 干着他作曲的本行,写出百余部戏曲音乐, 原审法院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企图从根子上铲去许如辉的著作权,于是把他的作品归到“民间艺术”,这是最省力审判法则?这是伪命题!枉法判决!

 

   许如辉(其他戏曲音乐家同样如此,剧种改下就可)无非以沪剧音乐元素为基调,创造新作品—— 一部新编大戏音乐。我们们要大声呐喊了, 原审判官懂不懂戏曲音乐, 懂不懂啥叫戏曲作曲? 好好听过许如辉的原始作品吗? 就是高声叫嚷的始作俑者汝金山,他为沪剧作曲,不也以沪剧音乐元素为基调?杨飞飞认为许如辉作曲归传统艺术?!既有你杨飞飞背书,传统艺术早就有了,你当初请许如辉进团干什么的?准备白养他享清福几十年白拿工资?你杨飞飞唱两声的 〈为奴隶的母亲〉回家路上,〈白鹭〉碧绿枝叶鲜红花,两百年前就有啦?归传统艺术?强烈要求最高院启动-司-法-鉴-定!
 
   “作曲的准确定义是compose,即‘组织’的意思。什么是组织?就是对素材进行整合、组装、创造性地安排、使用。因此,严格地说,按照西方音乐的标准,旋律创作不一定属于真正的作曲,对素材进行严密的安排组织并成为最后可以演奏的音乐才是作曲”(百度百科)
 
   原审法官糟蹋尽了沪剧界顶尖作曲家许如辉! 但判决书写了半天, 也没有写出什么名堂, 许如辉巍然不动! 因为违反历史事实,违反常识,违背作曲原理,民众根本不接受!许如辉被败诉后,专家和民众继续高度评介许如辉,这才叫评价,深入艺术的评价,令枉法法官无地自容的评价:
 
   (1)、“沪剧由本滩, 滩簧脱土洋化的历史演绎、改革成为现代化戏剧剧目,与作曲家许如辉(水辉)分不开的。”
 
   (2)、“《白毛女》是有过两次联合演出,这本戏单内容比上一次更丰富。这场联合演出的戏单中还介绍了当时四个剧团组合演出人员的“轶事”,珍贵的是有水辉先生的曲谱,如有比对,恐怕这是他的手迹,还有他写的沪剧音乐的文章,如无疑义,这恐怕又是最早的认真谈沪剧音乐的专文,在此应向许先生致敬! ”(中国沪剧网,子归)
 
   (3)、“以创作流行“时代曲”闻名的许如辉在50年代初期为沪剧的改革做了很多事,他参加音乐设计的剧目就有《罗汉钱》、《为奴隶的母亲》、《少奶奶的扇子》、《妓女泪》、《陈化成》等多部。”(新西兰,宫宏宇)
 
   (4)、“《为奴隶的母亲》作曲家水辉(本名许如辉)留下的音乐实在太经典了,比如对画外音的使用,音乐对与戏剧场景的刻画……甚至达到了歌剧的效果。这出戏,柔石的原作,水辉的音乐,杨派那醇厚、绵长、悲凉的唱腔特点,三者的结合使之成为沪剧舞台上长演不衰的经典”(上海音乐学院、COSMOS)
 
   (5)、懂音乐会乐器的本来就不多,搞戏曲作曲的人,更是姣姣者了。许如辉成就不小, 为人非常厚道, 判决对他非常不公平。许如辉早在1949年进戏曲界前, 就对戏曲和民间音乐颇有研究"。(许如辉华东文化部同仁,91高龄中国戏曲史教授蒋星煜)
 
   (6)、对沪剧不是很了解.但明显能听出作曲有很强的用音乐演绎戏剧的才华.
(《为奴隶的母亲》“补衣裳”,观光土豆)
 
   (7)、水辉老师写的曲谱动情悠扬,帖入主题,众所皆知,评价极高,在广大戏曲爱好者的心中口碑极好。( 中国沪剧网,frankwyj)

 

   (8)、居然迫害这么好的音乐大师!!生气~~

 

   (9)、相信许如辉的天籁之音,一定会在神州大地上不停地回响!(友人)

 

   (10)、近年许如辉维权不成反被司法除名“作曲署名权”,上海司法部门应该反思!民族公德,不可轻视啊。在史册中留下骂名。许如辉在上海戏剧史上的历史定位, 被”乱判葫芦案”折腾得面目全非,决非个案.不能说法官不懂法, 只是昧了良心枉法! 只缘故法外有手影响司法! 这也有不上台面的潜规则!路还很长, 切莫灰心!风萧萧兮易水寒!大家一起努力吧!应该有人真正写出一部海派文化发展史!不能让赝品假话贻害我们下一代!任重而道远啊!(网民:支持许如辉)
  
   十三、活人的“证人证言”, 法律效力大于死人的 “证人证言”?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理解,活人才可以出庭作证, 提供“证人证言”。逝者怎么可能出庭,提供”证人证言”呢? 所以“活人的‘证人证言’,法律效力大于死人的‘证人证言’”,是不能成立的 。也没发现法律条文为此背书。

而逝者留下的文字,可以是证据,但不是“证人证言”(见【民诉法】第63条)。同样要查实,效力不比活人的“证人证言”低。活人的“证人证言”,查无实据,就是伪证。
 
   如果“活人强过死人作证”的混乱说法成立,那所有著作权人的权利,死后就可听凭活人的”证人证言”一举推翻?比如曹雪芹的 〈红楼梦〉?
 
   本案, 许如辉故世了, 活着的(汝金山证人)杨飞飞信口开河“杨派是我自己唱出来的”,也就是曲,词都是她唱出来的?就是伪证,因为曲,词者另有他人,她没有这个水平编剧,作曲(见作曲定义)! 且不追究她并非本案当事人,根本就无权诉求! 杨飞飞的“证人证言”,与她历史上(80年代)开出的“水辉作曲”证明, 内容完全自相矛盾! 如果不需要编导曲创作人员和乐队通力合作,就能“杨派是我自己唱出来的”,严肃的沪剧还成了什么东西?[见附件3],

 

   活人的“证人证言”,未必能压倒死人!

 

   十四、除了颠倒黑白,原审法院无所不用其极,构陷我们认同被告,同意瓜分许如辉心血之作!

 

   二审判词是这么写的:“关于伴奏音乐部分,应认定由许如辉等专业作曲与主胡等伴奏人员依据各自分工不同完成(你没有证据怎能认定,怎么合作?谁分工的?怎么完成的?!其次,就算我们接受“分工完成”的说法,许如辉也其中之一嘛,中唱厂不也侵犯许如辉著作权了吗?)。理由为:首先场景音乐部分,由于许如辉系勤艺沪剧团的专职作曲,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露、许文雷、许文霆的证人均作证证明许如辉当时创作了《妓女泪》等4部沪剧中的幕间曲、大合唱等场景音乐(法官居然也作伪证!把伪证栽赃到我们原告头上来了!请公开我们原告证人的证词,何时说过许如辉只写“幕间曲,大合唱的”的?)

 

   十五、“举证无能”是枉法判决最常用的、被滥用的“法律” 借口

 

   许如辉被败诉,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原两审法官都用了“举证无能”。

 

   一边糟蹋我们的证据,一边用法律压人“举证无能”!所以,要说“举证无能”,也是枉法法官故意下套造成的!

 

   究竟谁“举证无能”?连最高院久经沙场的法警,也对我们证据之多,惊叹不已!肃然起敬!原审法院糟蹋怠尽我们的证据!难道电台录音,〈上海沪剧志〉、〈解放日报〉广告,历年说明书,曲谱,都引不起原审法官的兴趣?故意怠慢我们千辛万苦觅来的证据,轻浮随便就否定掉?按他们的强盗逻辑,权倾一世的枉法者,可肆无忌惮进入中国任何档案馆,否定所有历史文物?你们无端否定我们的历史书证,哪侵权方呢?他们拿不出任何一张证据,为什么判给他们`?法律追究起来,谁够条件被追究?是原审法官!按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追究条件,拿不出一张查明实据的相反证据而企图推翻许如辉完整音乐著作权者!已够条件被终身追究!这些枉法渎职者才“举证无能”!

滥用法律条文制造冤假错案,这样的原判还能维持吗?


   十六、许如辉原创作品已陆续上传【土豆网】供公众或司法永久性“比对”
 
   不信青史终成灰。制造冤假错案者满以为一手遮天, 断了我们取证途径,许如辉原创作品永无天日, 他们可为所欲为啦, 如上海文广集团法制办主任王鲁明,明明知道我们的二审崔月清律师在电台资料中心看到许如辉作品目录, 仍辩称:“不提供,没有, 没有就是没有”,公然造假,作伪证。冒犯了【民诉法】第10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去年9月, 我们已将许如辉原创作品,陆续落户【上海许如辉土豆网】和【寒夜闻柝- 中国民族乐派音乐家许如辉】网,既揭穿王鲁明造假,也借此供公众或司法部门作永久性“比对”。
 
   土豆网 【上海许如辉】视频:http://www.tudou.com/home/_51528623
   寒夜闻柝【许如辉金色大厅】:http://www.xuruhui.com/viewnews.asp?news_id=785
 
   十七、上海一边糟蹋许如辉,一边呼吁“戏曲作曲归来兮”!
 
   上海糟蹋许如辉,瓜分他的完整音乐作品,让他两审皆败之后两年,2009年【解放日报】记者端木复即发表《戏曲舞台亟待改变“重戏轻曲”》,文章说:在过去20多年里,我国300多剧种已有100多个湮灭于世。其主要原因之一,这些戏曲剧种丢了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之“曲”,所以也就没了“戏”。中国戏曲创作“重戏轻曲”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不重视戏曲音乐很不公平。演员唱得好,很容易出名,各种荣誉接踵而来;但戏曲音乐家却默默无闻,清贫自守。连波指出,一个剧本既可排京剧,也可排淮剧,但戏曲音乐却不可替代。作曲人才培养不易,既要学西方的作曲技法,又要熟悉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还要了解戏曲各流派行当的唱腔特点,专业技术要求很强。不重视戏曲音乐很不公平,淮剧作曲家强调,音乐是剧种的艺术灵魂,一个剧种如果唱腔不好听、没有特色,这个剧种就会面临危险。他希望,全社会都要为戏曲作曲人才提供扶持和帮助,切不可让声腔各异、流派纷呈的戏曲音乐在我们这一代止步。”
 
   今年11月【文汇报】又发表呼吁文章《培养紧缺文艺人才 上海“文教联手”走通新路》。“戏曲戏曲,曲乃半边天,但现在戏曲作曲人才奇缺!”上海市文教联合推进办副主任马博敏大声疾呼。戏曲作曲人才奇缺,后果不仅仅是“百戏一调”。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徐坚强告诉记者,以前在戏曲领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曲,只有唱腔设计(许文霞注--- 请看,唱腔设计从来就是作曲的活!)。如今各剧团都要编新剧目,却找不到既懂戏曲又擅作曲的行家,只能一边套用传统唱腔,一边临时请戏曲界以外的人来写曲子,结果唱腔和乐曲在风格上很难协调,戏曲味道淡了,甚至有点变味。戏曲音乐作曲进修班委托上海音乐学院开办”。

 

   这些比较内行的文章,不咎给那些根本不懂戏曲音乐创作的原审法院(法官)当头一棒!正由于其粗暴,轻率,蛮横否定许如辉,招致作曲地位每况愈下!恶果早已出现!数年前在上海维权但遭遇极不公平判决的京,越剧作曲家金国贤、高鸣、贺孝忠等,均向我表示过,再也不出来作曲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调动全城讨伐戏曲作曲家?上海不是把宝重重地押在杨飞飞身上了吗?司法判决她会“唱腔设计”。不争气的杨飞飞,为什么不站出来救救濒临绝境的戏曲?为青年演员“唱腔设计”???????[见附件4,5,6]
 
    十八、听证开支----- 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必须承担我们的维权支出

 

   许如辉败诉案必须拨乱反正,许如辉作曲权不是没被剥夺吗?既然如此,我们6年来海内外奔波不停,劳民伤财,筋疲力尽,所支出的庞大维权开支,根据【著作权法】,中唱上海公司和汝金山必须买单负责!司法不能熟视无睹,袖手旁观!

 

   本次听证,我们的支出总额(人民币):12919.3元,敬请合议庭核实,扬子江汝金山案与本案被申请人,各分担一半。[清单见附件7] 。前面两审的开支,敬请合议庭另外计入。
 
   十九、判决书写给谁看?己所勿欲, 不施于人。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北大法学院许章润教授的《判决书写给谁看》,为民请命,呼吁法治,道理通透:“判决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看的,也是写给天下人看的。法庭于是间接担负着公民教育的职能,彰显行政本体的政治诚意。一案既出,万目专注,最后要看的就是这白纸黑字。不仅看结论,更且看如何得出这结论。倘若案件重大,事关黑白,意涉尊卑,则千夫所指,举世敛息。——看你明镜高悬,真的还是假的;看你法槌擂案,打在哪根肋骨上。”
 
   许如辉案判决书,从头到尾,简直无法卒读。原因是判决无法无天!戏剧界,音乐界,新闻界,特别是广大民众,心中雪亮,对司法十分失望。 涉案法官不尊重许如辉,胡判他,就是不尊重自己!自暴其短。

   如果本案的当事人是他们的父亲,或他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他们也会这样判,判得下手?, 己所勿欲, 不施于人,判好后,自己看得下去吗?良心上过得去吗?根据什么法律?如果连自己也看不下去,怎好意思推向社会?判决不公,民怨鼎沸,质疑不息,不是把自己架在火坑上煎熬吗?
 
   二十、结 语

 

   本陈述引用了不少法律条文,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坚信,判决的依据是法律,人人应敬畏法律!法官的责则是根据法律输出判决。

 

   许如辉案件,之所以是一起枉法判决,因许多地方触犯了法律!该案迟早会翻过来,主要看包青天何时出场! 

 

   诚然,许如败诉案绝不单纯,绝对有幕后黑手!据很多人提醒和我们对现象的归纳和疏理,上海有要人涉嫌介入本案的走向,否则怎么有能量调动上海司法局,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宣传媒体联手出动,围剿许如辉,让他在上海消声匿迹?杨飞飞不是他们真想保护的大腕,而是玩转他们手上的棋子!用“唱腔设计”作掩护,是不得而已的幌子,但终究牵强附会,漏洞百出!音响市场后面的官商勾结,及其他,是判死许如辉的根本原因!

 

   最后请求中国最高院对许如辉案再审,慎之又慎,避免再触犯法律错误!或即时改判!或开庭重审!如果裁定结果是维持原判,,那么依然踩上《民诉法》第179条再审的条件,还是连串枉法判决之一。许如辉家人不会就此罢休!司法失去公信力,同样惨败!

 

      此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许如辉家人:


      黄能华(加拿大)
      许文霆(加拿大)
      许文雷(中国)
      (以上三位的代理人许文霞 以及)
      许文霞(加拿大)


      (2010-12-24,于上海)

 

(注:许如辉另位子女许文露另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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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妓女泪》八曲,“水辉作曲,杨飞飞主唱”说明书。
   2、一审庭审笔录 ---- 杨飞飞作证部分。
   3、 杨飞飞赵春芳出具的证明:“水辉作曲”。(共两份)
   4、端木复:《戏曲舞台亟待改变“重戏轻曲”》。
   5、邵岭:《培养紧缺文艺人才 上海“文教联手“走通新路》。
   6、中国古曲网:《王基笑在豫剧音乐发展史上的地位》。
   7、维权(听证会)开支明细。
   8、新语丝:《维护历史真相的决对,一场被搅得面目全非的维护许如辉作曲权官司》
   9、 新证据 (每周广播报:上海电台5,60年代播送许如辉戏曲音乐日期),4出戏《妓女泪》、《白鹭》、《龙凤花烛》、《为奴隶的母亲》。。
   10、许如辉沪剧音乐选(光盘)《为奴隶的母亲》第四场,1962年。(在扬子江案中)。
   11、代理委托书 (再度递交)。
   12、请求书(属加拿大申请人的最后裁定书,寄往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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