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聚焦:中国再出“十六条”意见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11年01月11日 来源: 新华网
(原作曲许如辉居然败在剽窃王汝金山手上?)
【寒夜闻柝】:汝金山至今在许如辉作品上署名"作曲配器",《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侵权光盘在书店,网络大卖着!如此肆无忌惮地剽窃,侵权,为什么中国司法哑然失声,任其逍遥法外?还要颠倒黑白、迫害许如辉到何时? |
2010年12月16日,媒体记者在现场观看部分收缴的侵权假冒商品。当日,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行动阶段性进展。据介绍,一个多月来,全国公安机关已捣毁侵权制假窝点342个、打掉批发销售团伙166个。新华社记者 袁满 摄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陈菲 隋笑飞)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中国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下大力气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但对目前中国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侵权“亮剑”行动中,已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人民币,均为上一年同期的3倍以上。
熊选国认为,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
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凸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熊选国说。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怎样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
对此,《意见》规定:“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有关专家认为,《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据介绍,《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存储容量大、侵权作品与非侵权作品共网并存这些特点,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认识。”熊选国说。
对此,《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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