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出一策 南薇变“盗贼”
(无名)
三年出一策 南薇变“盗贼”。真假梁上客,验证凭事实。
且说上海一中院审理南薇后人诉上海越剧院侵权《梁祝》一案,法院用了个“拖”字诀,一拖三年,仿佛遇到万分疑难杂症。法律程序拖得像蜗牛爬坡,拖得你筋疲力尽、心力交瘁,日日望洋兴叹,没了兴致,官司不了了之,有人窃笑,有人懊恼,罪者过关,目的达到。后来觉得这岂不太便宜了两个纠缠不清的老头老太!於是乎,胆向天外伸,摄魄凭快刀,妙计横里出,管它人嗤笑!朱笔一点,令旗一摇,虽比不上八月钱塘江潮,也堪与水漫金山一较低高。两份晚报举旗先导,吹的啦叭走音跑调;官网版面一片喧嚣,胜似飓风掀起波涛。计谋不算不高,效果果然奇妙。只可惜南薇骸骨葬在苏州山腰,浪吞波淹只是瞬息热闹。狂潮过后,天降瑞兆。欲知其中蹊跷,听小子一一细表。
上海一中院书记官,将判南薇后人败诉的判决书,默默无声交付南薇后人仅隔三个小时左右,上海车站机楼,大街小巷,报亭报摊上,两份油墨味浓郁的晚报,在醒目的位子上,向所有上海市民、中外来客,展示了这条消息。尤其是新闻晚报,还配印了睽违己久的大幅讽刺漫画,令行人不得不驻足凝眸,掏钱买份报纸看个新鲜。打开电脑,点击一下,转载文章铺天盖地,真有彤云压城城欲摧的架势。如此场景,即便傻瓜痴呆也能明白,这种文革式的大动作,没有预谋,没有组织,绝对是不会出现的。这使我想起指鹿为马的典故。秦二世时,赵高在庙堂之上,牵上一头鹿,当着皇帝的面,对满朝文武百官问道:“这是一匹马,你们对圣上说说看,对不对?”群僚们噤若寒蝉,唯唯喏喏纷纷称是!当某个人权力膨胀到连天皇老子都不在眼里,还有什么事情不敢做?一中官的法官没有如此大的权力和胆魄行此壮举。指挥这场行动的定是个权顷朝野之辈。可不?我们的市长刚宣布要将上海打造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兵和圣地,这场闹剧就肆无忌惮粉墨登场了。其中暗箱作业,如此不正常的现象,如此强横干涉司法作业的怪事,我们的纪委有没有必要去查个究竟?
一中院法官所受到的权势的压力也时有耳闻。三年数堂审,也似过场戏,平平庸庸,乏新可陈。只是最后一堂,风向大变。上越律师气势磅礴,口若悬河咬定南薇没有参与伊兵的“创作工场”的讨论、执笔、修改工作,【人民文学】刊登“南薇改编”署名有假,是南薇窃取了创作工场的【戏曲报】刊登的艺术创作成就,偷偷拿到【人民文学】改名易姓私下发表,於是原告成了被告,作家成了窃贼。解放初期,作为中央一级文艺期刊【人民文学】,是凤毛麟角的国家宠儿,它发表每一篇文章,都能直接到达中南海,南薇有如此能耐“招摇撞骗”,欺骗总理主席?《梁祝》案幕后策划者见一招奏效,你南薇后人再有理由,我让你无处发声。铁下心来,一不做,二不休,高院也立即启动复审程序,打得你没有超生余地!我就是逆天道而行,天罗地网布置就,谁敢说个“不”字?谁知天佑南薇,人心未泯,早於【戏曲报】半年出版的《梁祝哀史》单行本横空出世,上海高院一见新证,立刻庭审叫停。
在审讯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是极其寻常、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它丝毫不会影响审讯的进程,相反更有利於厘清案情、分清是非。为什么突然叫停?只有一种解释,新出现的证据太具有不容辩驳的雄辩性,一下子打乱了法官及其幕后策划者预先设定的步骤、计划、布局,措手不及之际,只能叫停。以便再思良策,徐图对付两个头角峥嵘的南薇后人。
戏演到这一刻,才慢慢有所体会:这场官司好像不是南薇后人与上海越剧院的对决,而是南薇后人与上海法院的对垒搏奕!主客体易位而居了!
再说被告方冥思苦索三年,才想出强势硬判的贱招,面对新出现的证据,再挖空心思想出一个贱招,又要等到何年何月?
这份新的证据,南薇后人的律师已细心与【戏曲报】上发表本比对过了,相同处高达90%以上。比所谓“创作工场”艺术创作成就、发表於【戏曲报】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早出版半年,即由【上海新戏剧出版社】出版的《梁祝哀史》全部单行本剧本中的90%的唱词台词,在【戏曲报】上都可依次找到。更为关健的是,这份新证据明确标明:
1、 南薇编剧(见P2);
2、 ——本剧有著作权——各地剧团上演请先征得作者同意(见P2);
3、 末了,注明“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4、 书的书面和首页,都盖有“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资料室”公章;
5、 三页剧照刊有11幅照片,其中有袁雪芬、范瑞娟《十八相送》和徐玉兰《回十八》和《山伯临终》标注。
这铁一般的事实,足够证明:
“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所谓“经宋之由、徐进、陈羽、弘英、成容诸同志分头执笔写成,并由伊兵同志初步审定”是一场挟公权力明目张胆地剽窃南薇“艺术创作成就”的掠夺行为!
这个不容争辩的科学结论,是这场闹剧导演和编剧们始料未及、而所不愿见到的!网上及时公布,他们如何再作反扑,也好让全社会同来见证!
附带再提一个要害问题。上海越剧院律师几番在庭上提到,不能用现在著作权法来套用50年代的案例!我说你错了!我们党一贯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尽管50年代没有知识产权提法,但党还是自始至终保护人民群众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成果,承认“版权所有”,报刊杂志出版社,刊登出版文章都支付稿酬。连文革期间还发布过“文艺六条”,规定演出稿酬3%。你的这种观点抹杀和否定了党一贯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成就和客观存在的事实!这跟诬蔑南薇是剽窃者,是同一思维模式出来的谬论!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这条真理,证明了党在开国之初已在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你能否定这一事实吗?
既然能够证明“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的行为是剽窃行为。四段唱不管如何千变万化,只能说明它是这场剽窃行为的延续!除非上海越剧院能拿出比【上海新戏剧出版社】出版的《梁祝哀史》更早的跟四段唱完全一样的文字资料。否则,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也只能定性为“新冤假错案”!岂有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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