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 纪念专辑 | 许如辉研究 | 大同乐会 | 民族器乐 | 流行歌曲 | 电影戏剧 | 戏曲音乐 | 作品年谱 | 学人学界 | 文霞专栏 | 著作权 | 许如辉戏曲音乐冤案 | 作品赏析 |交流论坛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许如辉案同样程序不正义,兼评《胡舒立:李庄案与程序正义》
4/28/2011 点击数:2144

许如辉案同样程序不正义

兼评 《胡舒立:李庄案与程序正义》

(凤凰网资讯 来源:财新传媒 2011年04月19日)

 

许如辉案同样程序不正义

【寒夜闻柝】 网评 2011-4-28 

(作曲家许如辉)

   今日发布胡舒立女士文章《李庄案与程序正义》,原文公开于重庆李庄律师案开庭之日(2011-4-19)。开庭当日,重庆检察院突然撤诉。近阅《中新网》载文,李庄所涉之案,将永不起诉!如无意外,李庄将于六月走出监狱(详见其它相关文章)。这是李庄和他的强大律师团以及全国网民的伟大胜利,也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胡女士提出“程序正义”的问题,无疑是李庄案翻盘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其他证据矛盾的系列问题。

   上海作曲家许如辉(水辉)著作权莫名其妙败诉案,同样存在法官判决不检点,知法犯法,程序不公的问题!许如辉的著作权,竟然判到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的演员杨飞飞头上去了,剽窃扒手汝金山却被放走!这一错,使许如辉受到严重的伤害;这一错,从上海一中院错到上海最高院,乃至中国最高院?!难道庄严的法律文本,十分晦涩难懂?非也,是涉案法官互相包庇、错上加错、故意知法犯法!所以,许如辉冤案,同样也将从追究“程序不正义”开始……。

 


   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

   曾引发广泛争议的李庄案再起波澜。重庆市江北法院定于4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李庄被诉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此案“第一季”,多位法学界人士曾质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在审判李庄“遗漏罪行”的“第二季”,公众期待审判能依法办事,独立进行,程序正义得到应有尊重。否则,不仅此案被告受到伤害,中国法治亦将严重受损。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宣判,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李庄最终被认定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种种不同寻常之处曾引来法学界广泛争议。如果说李案之罪与非罪还可别论,其程序性硬伤则很难否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警方羁押下的七名辩方证人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亦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证言;被告方关于庭审回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统统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未能正常行使,这些都是显著的程序不当。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还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关方面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纠缠细节”,更令人惊诧忧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强烈表达了异议,遗憾的是重庆司法部门并没有严肃对待。

   此次李庄案“第二季”审理出现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审结束之前,程序正义再受质疑。正如有法学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律师也应该自爱,但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手段不能违法,不能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

   须知,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所谓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基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与公开原则的法定程序实现具体司法过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最大限度实现司法的结果正义。

   脱胎于800年前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

   为实现程序正义,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权独立,即经过合法程序任职的法官个人,基于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证,独立裁断,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权力、金钱、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讼的民间纠纷,以及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公民与国家纠纷,均应根据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良法程序来寻求最终结果。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中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程序正义观念则认为,结果正义诚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讯逼供这一中国司法中的顽疾为例,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则无所谓。办案人员不择手段,有可能不但难以实现正义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罪恶。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沉冤为代价。聂树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谓程序不正义导致结果不正义的典型案例。

   单凭程序正义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义,但是,正义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减少人为的错误。个体作恶被枉纵,较之于制度作恶冤枉无辜,前者为轻,故“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辛普森案审判中,辛氏杀人嫌疑极重,却因警察刑侦程序违法无法获得有效证据,最后法院只能宣判辛氏无罪。主审法官伊藤曾悲怆泣下,却只能服从法律。这体现了司法正义至高无上的原则。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李庄案再度开庭在即。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雾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毫无疑问,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亦注定是一标志性事件,无论正反成败,均将载入史册。

   ——————————————————————————

   延伸阅读:

   *李庄其人*

   李庄,50岁,河北石家庄人,社科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毕业,北京康达律师所律师、合伙人。中国百度百科介绍说,李庄曾为10多名职务和暴力犯罪嫌疑人辩护,使其无罪释放,使“近百名”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罚。而康达律师所负责人是中共已故元老彭真儿子傅洋,该所按照其网站自我介绍“成立于1988年,经二十年发展,已成为‘中国律师业时间最久、服务网络最为广泛’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并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李庄到重庆为嫌疑人辩护,最后成了薄熙来领导的重庆司法当局的阶下囚。有海外政治人士分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薄一波儿子薄熙来和彭真儿子傅洋这两位“太子党”之间的“对决”。

   *明报:李庄案程序正义有问题*

   明报4月19日这篇文章说,围绕李庄案的争议,不仅限于中国的司法。“其实内地的律师不会不知道在今日的中国,司法环境是怎么回事。令一众大状咽不下这口气的是,薄熙来的‘红色重庆’在‘程序正义’方面,不仅明目张胆,而且大张旗鼓,令人想起毛泽东时代的‘无法无天’”。

   *中国法律界人士谈刑事案中的程序正义*

而李庄案,一审,二审到再审,最为人所垢病的就是其程序正义问题。在李庄案问题上,在中国法律律师界颇有名气的张思之、江平,何兵,莫少平、陈有西、刘思达、贺卫方、魏汝久以及著名媒体工作者胡舒立都撰文或以其他方式指出这方面的严重问题。

   *程序正义原则渊源*

   所谓程序正义,是西方一种法律传统,其实质是:正义不仅应得到申张,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申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英文维基百科说,程序正义是指办案、解决纠纷或分配资源中必须要有的程序和公平透明等问题。在美国叫合法诉讼程序(due process);在加拿大叫基础正义(fundamental justice);在澳大利亚叫程序公平公正公开(procedural fairness);在其它普通法国家叫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

   按照中国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解释,所谓程序正义,就是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规定和精神,还要让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中国有刑诉法保障程序正义*

   在中国,特别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推出刑法(criminal law),为了配套,还特别制定了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以保障程序正义。

   *美国保障程序正义*

   在美国,有着相当详尽和完善的刑法,但美国并没有一部和中国那样的刑事诉讼法。而美国对程序正义的保护和实施,主要是在其宪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的。比如:有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谈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宪法第5和6修正案,涉及到了如今很多关心美国司法制度的中国人耳熟能详的案例:不自证己罪、米兰达规则、传闻法则。

   看过美国警匪片电影的中国人都知道,美国警察逮捕嫌犯时,必须跟其说明:你有权请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都可能拿来到法庭作为证据等等,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贺卫方谈司法改革重大问题*

   至于李庄案的几次审判当中,司法当局到底如何在程序方面“不正义”,许多中国专家学者都有所论述,比较集中的看法和认识是,办案者在诸多地方违反了中国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李庄案再审前几天(4月12日),发出了一封“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信中说,在重庆审理李庄案,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

   贺卫方上星期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中国司法改革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独立办案的问题:“我认为,司法制度还是不独立,包括整个司法系统的独立和外部权力的干预,包括法院应能独立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而不仅是你如何起诉,我就如何判。如何能让法院依靠法律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干预来审判案件。独立的法官作出重要决策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中国知名法学学者贺卫方认为,直到目前为止,中国司法体系在这方面的差距,还是非常之大。

   在美国,不可能出现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而在中国,这样办案并不奇怪,因为中国公检法都归中共党委领导,这三个单位负责人必须是党员负责干部,而且这三个单位的上级是各省市的政法委。重庆市作为直辖市,主管政法委的书记,也必须对市委书记薄熙来负责。

   *辩护律师魏汝久:二季审判再现程序正义问题*

   李庄案再审辩护律师魏汝久,撰写长文,论述了李庄案诉讼程序和管辖问题。魏汝久说,2011年3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将李庄再审案移交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以“重庆速度”在5天内将案子送到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魏汝久通过阅卷发现,“这五天之内,重庆市公安局的警察分别在3月28日、29日、30日在辽宁、上海等地向证人取证,并将这些证人证言提交给江北区法院。”魏汝久认为,这些事实说明,重庆的司法机关混淆了侦察、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各自承担的不同的职能予以混同。“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诉讼程序的公然违法,无法保证本案判决结果的公正。”

   *陈有西:李庄案一审严重违反程序正义*

   在李庄案一审中担任被告辩护律师的陈有西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名律师。他曾说到李庄案一审中违反程序法的情况:李庄本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结果自己却被定罪并判处一年半徒刑。而且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警方羁押下的七名辩方证人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亦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证言;被告方关于庭审回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统统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未能正常行使。

   陈有西还公布材料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关方面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纠缠细节”,更是违反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胡舒立:司法当局没有严肃对待程序正义*

   时代杂志2011年百位风云人物之一的中国著名新闻记者胡舒立,4月16日发表博客文章题目是:李庄案与程序正义。文章说,如果说李案罪与非罪还可辩论,其程序性硬伤则很难否认。陈有西提到的具体不法行为,“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强烈表达了异议,遗憾的是重庆司法部门并没有严肃对待。”

   胡舒立说,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

   中国著名新闻记者胡舒立说,脱胎于800年前的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的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

   胡舒立说,为实现程序正义,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权独立,即经过合法程序任职的法官个人,基于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证,独立裁断,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权力、金钱、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讼的民间纠纷,以及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公民和国家纠纷,均应根据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良法程序来寻求最终结果。

   *刘仰给贺卫方的公开信*

   对于在李庄案中坚持程序正义原则的人们来说,也有反对他们的言论。在李庄案再审中,中国“文人”刘仰的文章,就颇有代表性。刘仰是《中国不高兴》一书作者之一,他4月15日给贺卫方发出一封公开信,对贺卫方给重庆司法界的公开信,给予反驳和驳斥。

   从刘仰整篇文章来看,他只是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贺卫方进行的批判,而很少从法律上法理上驳斥贺的“程序正义”观点和论点。

   *方绍伟致信刘仰、贺卫方*

   针对刘仰给贺卫方这封公开信,留美学人方绍伟参加论战,(4月16日)发表致刘仰、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方绍伟说刘仰严重误读了贺卫方。信中说,“首先,刘仰先生提出贺卫方与南方(报)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庆的打黑除恶歪曲成文革......文革是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而当前重庆所做的一切都是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

   方绍伟说,现在问题来了:文革真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吗?现在不砸烂公检法就不是贺卫方说的“文革重演”了吗?

   方绍伟还说,贺卫方说的是法治精神,说的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现在再怎么不“砸烂公检法”,现在跟文革还是同样本质: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和现在的不分公检法确实是同样本质,那就是“人治”本质。

   *纽约时报谈李庄案*

   有关李庄案的辩论,引起了西方媒体的关注。纽约时报4月19日发表约翰逊(Ian Johnson)从北京发回的报导题目是:李庄案测试中国法制改革的界限。报导说,李庄虽然在一审二审中被判刑,而且还遇到了再审,但是,大多数观察评论人士都认为,李庄无罪。报导援引贺卫方的话说,李庄案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中国法制改革的风向标。贺卫方说,李庄一案,让中国法制倒退了30年。

   纽约时报这篇报导说,大多数中国人都对重庆法庭几次对李庄案的审判,感到不可理喻。他们认为,有人赤裸裸利用法庭来为政治服务,而不顾所有的法庭程序。“李庄就没能见到指控他的人,其辩护律师也无法进行交叉质询。”

   约翰逊这篇报导还提到,薄熙来想利用重庆的唱红打黑作为进入政治局常委的跳板,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报导援引美国旧金山和香港都设有办公室的对话基金会发言人罗助华的话说,“薄熙来也是中共党内一个有争议的人物。”

   *胡舒立:李庄案VS辛普森案*

   中国知名新闻工作者胡舒立在其文章中还提到,单凭程序正义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义,但是,正义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减少人为的错误。个体作恶被枉纵,较之于制度作恶冤枉无辜,前者为轻,故“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辛普森案审判中,辛氏杀人嫌疑极重,却因警察刑侦程序违法无法获得有效证据,最后法院只能宣判辛氏无罪。

   *薄熙来曾为李庄案定性*

   李庄二审被定罪判刑后,去年2月20日,北京司法局吊销了李庄律师执照。3月,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北京开人大会议时对记者说:“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事实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不该引起这么多人的大惊小怪。薄熙来说:“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

   *中青报未审先判*

   在李庄案一审阶段法庭还没有宣判之际,中国青年报(09年12月14日)曾发表文章,将李庄定罪,说“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前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留美学者刘思达:中青报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原上海法学学者、现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思达说,中青报这篇文章,“在公共舆论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了整个律师界的强烈反感。”刘思达还说,有律师指出,在李庄案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中青报通过这样的报导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媒体审判”。违背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基本程序要求。

   *胡舒立: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中国媒体工作者胡舒立在其《李庄案与程序正义》一文中还说,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显得尤为急迫。” (See China)


 

 
rolex watches, replica watches, rolex, Omega Watches , Cartier Watches, Breitling Watches, Chanel Watches
rolex watches, replica watches, rolex, fake watch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