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出台法律防止“被精神病”侵犯人权
2011年06月10日 来源: 新华网
(岂止防止“被精神病”,应追究强迫精神病之人渣刑事责任!)
资料图片
法律如何保障“心理和谐”——精神卫生法草案酝酿26年首次面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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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众所周知,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10日对外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酝酿26年的法律草案首次面世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将在立法层面,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等问题上,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人们的心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压力。中国卫生部数据显示,中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中国目前有重症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
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去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精神病”案。“被精神病”患者李元(化名)在家休息时,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
为此,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和为自己办理精神病住院手续的妻子告上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现实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从草案的规定看,对于“被精神病”——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法律将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强力约束。
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员,首先应由监护人、近亲属送院治疗,并不得限制其自由。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侵权刑责,“对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说,过去,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甚至有的“被精神病”案例有着复杂的背景。
对此,法律草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明确的途径。比如,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自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等等。
“法律草案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刘昊认为,精神卫生法提上立法日程,也彰显了中国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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