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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海维权经历——记許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
5/14/2007 点击数:5719

許文霞

《北美時報》200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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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海维权经历——记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

(许文霞)

   离开家乡多年,想不到我会在上海打一场官司,替我的父亲许如辉维权,然而到目前为止,上海中院对这个官司的处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许如辉是中国著名作曲家

   我的父亲许如辉,戏曲音乐笔名水辉,生于1910年,卒于1987年,是中国著名作曲家。他的全部作品愈三百部。1926年,许如辉还在上海大同乐会(著名音乐团体、创始人为国乐大师郑觐文)期间,就开始作曲,第一部作品是歌曲《四时吟》,后来成为上海流行歌曲先驱者之一,《永别了我的弟弟》、《卖油条》和《搁楼上的小姐》是他的三大名曲。30年代初,许如辉又夹着流行歌曲的成功,进入张石川主理的上海明星公司任电影作曲,又成了中国有声电影音乐的开拓者之一,作品有《女权》、《劫后桃花》、《兄弟行》、《生龙活虎》等。这些影片都有插曲,胡蝶、顾兰君、谢添等演唱。30年代,许如辉还创作了一批民乐和交响乐在上海电台播出,如《还我河山》、《壮志千秋》等。1937年底,许如辉去了大后方重庆,任大同乐会乐务总干事,为国家、为抗战,做了大量音乐基础和支前工作。该时期的音乐创作,包括为当时国民政府谱写了24章节《国家典礼乐章》,为郭沫若的话剧《棠棣之花》、抗战电影《东亚之光》、音乐剧《木兰从军》、秦怡主演的话剧《董小宛》等作曲。抗战胜利后,许如辉回到上海,经夏衍介绍,1950年进入华东文化部戏曲改进处,以音乐专家身份,从事戏曲音乐改革和创作,主要是为越剧和沪剧作曲。1951-52年,许如辉任上海沪剧团作曲,谱写了《白毛女》、《罗汉钱》等剧音乐。1952年底下放到勤艺沪剧团任作曲,完成了《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龙凤花烛》、《家》、《茶花女》等音乐。

   许如辉的戏曲音乐作品均创作于文革前,充满古典音乐韵味,当时社会就广为流传。而综观他的作品和一生,自30年代起就采用现代作曲技法作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民族交响乐的创作者,也是一位专业的、资深望重的作曲家。他被侵权的的戏曲音乐,也全然以现代作曲技法完成,每部戏都是新编大戏,公演时须按他的总谱(主旋律、配音、配器)演奏。

   上海戏曲市场侵权猖獗

   遗憾的是,中国虽已朝法制社会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就颁布了,但十余年来上海戏曲演出和音像市场,并不尊重词家和作曲家的辛勤劳动,侵权猖獗。比如,每次回国探亲,我总能发觉许如辉的戏曲音响作品,越出越多,但既不见他的署名,也无人支付他应得报酬。经多次交涉无果,我们只得走法律诉讼之路,并于2005年8月,在上海购买和公证涉嫌侵权产品,数量近半百之多。同年9月和10月,又在上海对其中两起进行了维权。一起是《杨飞飞名家名曲伴奏系列》磁带(中唱厂上海公司),内载明根据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录音重新配音。既然如此,原作曲就是许如辉(水辉),但封面没有“作曲”者,只有“配器汝金山”字样。没有作曲,何来配器?明显构成侵权。另一起是《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光盘(共3辑,扬子江音像公司),作曲配器变成“汝金山”。“配器外加作曲“,更是明目张胆抄袭、剽窃许如辉作品。两起诉讼,我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54组证据,均为五六十年代原始演出说明书、广告、曲谱等。我们原指望以司法途经,能起到保护许如辉戏曲音乐遗产作用,但结果并非如此。根据中国诉讼法,一件案子6个月内就要结案,而我们上诉的两案,审理了15个月之久,也没判出真相,最后居然皆输,理由是我们提交的证据不足,汝金山等被告侵权不成立。54组证据还嫌证据不足?而没有提供一张证据的对方证人杨飞飞,却获判系作曲之一;根本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诉状的的已故琴师黄海滨,也莫名其妙获判为作曲之一。而真正的作曲——许如辉50年来享有的作曲署名——竟然被瓜分一空。把他所有权益——一部戏音乐的“气氛、合唱、独唱”等,全部剥夺掉。

   法律规定“非诉不理”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我们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是对被告使用许如辉作品,既没征得同意(许如辉作品尚在受保护的50年内),又没列许如辉作曲署名、事后也未支付报酬等侵犯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在诉讼中,汝金山作了自己不侵权的辩解。为证明自己的辩解,申请演员杨飞飞出庭作证。杨飞飞拿不出一张证据,只是到庭口述。其证言能否被法院采信,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本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证言进行审核认定。杨飞飞在作证时严重违背《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要求,没有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而是使用了大量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语言。特别是杨飞飞不仅未有证明汝金山是系争作品的作曲者,相反主张自己系涉案唱段音乐的设计者。而沪一中院也竟然违背“不诉不理”的审判原则,不理汝金山是否侵权,而认定案件证人杨飞飞系涉案“唱腔音乐“的设计者。特别笑话的是,杨飞飞自己承认,她“连谱也不识”。连谱也不识,怎么作曲?

   一审判决公然造假

   判决书把作曲判给杨飞飞等人的同时,又对侵权者汝金山等于以开脱。为了顺利为其开脱,一审判决不惜公然造假。每份判决书多达20页,看似洋洋万言,但虚张声势,漏洞百出。首先,判决书中所列双方证据和阐述,严重失衡,没有列出原告所提证据,也没有列出原告对事实真相的阐述意见。这样的判决,社会怎能看出判案的依据?此外判决书大量引用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沪剧曲调、沪剧流派和戏曲评论,完全掩盖了应起出的《许如辉音乐作品被抄袭》事实真相。这无从比对的判决书,又怎么能使判决客观、公允、反映了真相?法庭的这份判决,已成国内首例,强行对早有定论的已故作曲家许如辉40年前完整戏曲音乐作品进行分割,剥夺了《著作权法》赐与的人身权——署名权,而对抄袭许如辉音乐作品的汝金山则予以开脱。判案的结果,对原、被告双方来说,完全是本末倒置,是非颠倒。

   一审法院为达到不可言状的目的,对赖以判案的事实,公然造假。比如。沪剧《家》——洞房,沪剧《为奴隶的母亲》——归家,汝金山明明是整场戏音乐剽窃,判决书居然说与许如辉作品不一样,剽窃不存在。仍以沪剧《为奴隶的母亲》为例,我父亲1954年就是首演作曲,后来根据剧本修改的需要,历史上又作了4次大的修改,分别是1955年版,1961年版、1962年版和1979年版。庭审时,汝金山自己都承认曲谱来自1979年版,判决书居然说与许如辉1955年版比对不一样。怎么会一样呢?特别严重的是,甚至还连我父亲1962年版的音乐也毫无根据地否定掉,不认为是许如辉所作。照这些法官的逻辑和否定法,不须一份证据,就可否定曹雪芹写过《红楼梦》。耗时15个月的案件,法庭不去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相反让法院里几位不负任何责任、连姓名也不敢披露的人胡乱鉴定一番,就把颠倒黑白的结论写进判决书。

   沪一中院胡乱裁剪许如辉作品,故意瞎判,判后又向上海《新民晚报》发出谬误连篇的通讯稿,已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们已在今年2月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改判。因为知识产权案是两审制,上海高院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我们希望二审法庭厘清事实,对照法律,严惩侵权行为,为作曲家许如辉讨回公道。、

   (《北美时报》,20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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