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祝】法庭上打的竟然是混仗!
(无名)
在上诲一中院审理【梁祝】侵权案时,被告方上海越剧院律师在司法界也颇有些名望,一度打嬴谢晋被诽谤官司而名噪申城。在审理【梁祝】侵权案几次堂审中,他雄辩滔滔,口若悬河,他一边竭力否定解放初期伊兵徐进一伙抢夺南薇【梁祝】的历史事实,另一方面,他气势汹汹地旁征博引所谓“铁证”,一口咬定南薇私自偷了由伊兵徐进“创作工场”独立改编的发表在上海【戏曲报】上【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拿到【人民文学】杂志上发表,并自作主张改变了署名方式。为此,他当堂向法庭出示了各个阶段由各出版社出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作为证据以证明他申辩理由的毋庸置疑的正确性。由於他呈堂作证的证据一晃而过,匆忙收起,致使原告方没有时间细查细读,只能被动地随着被告律师设立的辩护词进行答辩辩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缠斗胶着,真假难辨,一场混仗,占用了法庭辩论所有时间。法官也依葫芦画样判了个葫芦案,紧接着上海宣传系统调动了各大平面媒体与各大著名网站,狂轰滥炸式地报道了南薇后人败诉,上海越剧院嬴了【梁祝】官司的假消息(法院判词中没有一句提到【梁祝】原著归属),在国内外造成既成事实的广泛的恶劣影响,为上海司法蒙上一层永远洗涮不去的耻辱和污点!
事后,一位古道热肠的局外人,也就是提供早於【人民文学】和【戏曲报】前半年,由【上海新戏剧出版社】出版的标明由“南薇编剧”的【梁祝哀史】单行本的林鸥先生,又提供了“华东戏曲研究院”编辑出版的【华东地方戏曲丛刊】第一集【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也就是上海越剧院律师亲自提供证据之一。
其前言写道:
“这个剧本系华东戏曲研究院编审室根据越剧原来的舞台本,参考了南薇改编本及其他资料,在尊重民族艺术遗产,尊重人民的艺术创造,去其糟粕,存其精华的方针下,对整个戏的人物,语言,戏剧结构,都作了修改和补充,通过长期的舞台实践,逐步整理改编成今天的模样。
剧本初稿写成於一九五一年八月,作为华东戏曲研究院越剧实验剧团赴京参加二届国庆节晚会演出的节目。剧本初稿刊载於【人民文学】一九五一年五卷二期。修改后,刊载於【戏曲报】五卷六期。一九五二年,剧本又作了若干修改。同年十月,参加了笫一届全国戏曲观摩演出大会,获得了剧本奖,被收入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笫一届全国戏曲观摩演出大会戏曲剧本选集中,并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了单行本。一九五三年,这个剧本被改编摄制成彩色艺术纪录片。”
从这两段前言中,不难看出南薇先生的【梁祝】,是如何在冠冕堂皇的借口下一步步被褫夺的!
尤其明确写着:
剧本初稿刊载於【人民文学】一九五一年五卷二期。修改后,刊载於【戏曲报】五卷六期。
也就是说【人民文学】先於【戏曲报】发表了【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这又何来“南薇私自偷了由伊兵徐进“创作工场”独立改编的发表在上海【戏曲报】上【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拿到【人民文学】杂志上发表,并自作主张改变了署名方式。” 一说?
原来法庭上南来北往的几番法庭辩论,竟然是一场混仗!打了如此长久的口水仗,殊不知证据上早已明明白白写得一清二楚!这说明上海越剧院大律师,上诲一中院大法官连证据都没有仔细看过,就按既定调调下了判词,就像嗑脱仔头的苍蝇乱折腾了“三长载”!真是天大的笑话!
笑话年年有,今年更精彩!看了这段天大的笑话,真让人哭笑不得,哑口无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