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戏剧家协会历届组织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 新浪博客 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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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夜闻柝 试问
根据上海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八条(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对照这条,汝金山剽窃累累,怎么有资格成为剧协成员?)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汝金山剽窃沪剧界前辈许如辉等大量作品,岂能留在剧协,应予除名,以正剧协威严)会员如对主席团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主席团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汝金山 (剽窃大王,长期侵犯沪剧前辈作曲家许如辉等人的作品,这样的戏曲界败类竟然进入理事 [2009],是上海戏剧家协会的耻辱,汝金山是怎么混进剧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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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56年8月,是上海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群众团体,现有4个分支机构(上海戏剧文学学会、木偶皮影学会、梅兰芳艺术研究专业委员会、黄桂秋艺术研究专业委员会),1700多名会员,(含有上海京剧院、上海昆剧团、上海越剧院、上海沪剧院、上海淮剧团、上海话剧艺术中心、中福会儿艺、上海戏剧学院、上海歌剧院、上海滑稽剧团、上海人民滑稽剧团、上海青年滑稽剧团、上海木偶剧团、区越剧院、区沪剧团、上海戏剧学院戏曲学校等16家团体会员),至今已产生六届协会理事会和主席团。
市剧协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繁荣戏剧艺术而努力。多年来,剧协通过经常性主办各种学术研讨和艺术交流活动、剧本朗读会和小戏小品比赛,举办亚洲戏剧季、上海市大学生话剧节、中学生校园戏剧节、优秀青年演员读书会、青年编导班等,推动戏剧创作,拓展与海内外戏剧界的交流与协作,加强对校园戏剧和群众戏剧的关注;剧协并通过中国戏剧节的剧目推荐,以及中国戏剧奖梅花奖、曹禺剧本奖、理论评论奖、小品小戏奖和中国小梅花荟萃大赛、中国红梅演唱大赛等各种全国性戏剧奖项的选拔工作,表彰优秀人才和作品,为戏剧新秀的涌现创造条件。
剧协将继续联系、团结、凝聚广大戏剧家,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出发点,为广大会员和各类戏剧表演团体服务,为上海戏剧事业的繁荣发展创造新的业绩。
上海戏剧家协会前身为“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于1956年8月19日成立。1991年4月30日,更名为“上海市戏剧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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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第一届理事会(1956.8—1962.5)
1956年8月17至19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召开成立大会,出席大会的会员251名。8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82名,候补理事17人。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13名。
主 席:周信芳
副主席:熊佛西 黄佐临 张骏祥 袁雪芬 赵丹 丁是娥
主席团:丁是娥 刘厚生 周信芳 俞振飞 黄佐临 袁雪芬 赵 丹 董天民 熊佛西 筱文艳 张骏祥 应云卫 顾仲彝
理 事:丁辰 丁是娥 于伶 王力 王文娟 王少楼 王雅琴 王燮元 尹桂芳 丹尼 石挥 白杨 刘琼 刘如曾 刘厚生 吕复 朱端均 朱傅茗 任德耀 孙瑜 何慢 何益山 吴琛 吴强 吴茵 吴仞之 吴永刚 吴蔚云 沈扬 沈浮 李玉茹 言慧珠 应云卫 周信芳 周柏春 周玑璋 孟君谋 金焰 屈楚 陈西禾 陈鲤庭 苏坤 施春轩 姚时晓 俞振飞 胡孑 范瑞娟 洪荒 赵丹 赵幸熙 赵铭彝 郑君里 徐进 徐玉兰 袁文殊 袁雪芬 高重实 戚雅仙 章力挥 张伐 张拓 张瑞芳 张骏祥 陶雄 傅全香 童芷苓 舒绣文 黄佐临 黄宗英 黄桂秋 杨村彬 虞哲光 筱文艳 董天民 顾仲彝 顾玉君 顾月珍 熊佛西 钱英郁 瞿白音 韩尚义 魏鹤龄
候补理事:王美玉 江俊 孙浩然 孙道临 严朴 周宝才 宗华 苏石风 陈强 金采风 奚里德 张美娟 章曼萍 汤化达 汤增桐 黄正勤 筱奎童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1962.5—1980.3)
1962年5月23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了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理事167名,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41名。
主 席:周信芳
副主席:丁是娥 刘厚生 杜宣 俞振飞 姚时晓 袁雪芬 顾仲彝 黄佐临 筱文艳 熊佛西
秘书长:刘厚生
副秘书长:汤草元 陶雄 钱英郁
理 事:(暂缺)
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第三届理事会(1980.7—1990.11)
1980年7月14—16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了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理事170名。同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57名。
主 席:于伶
副主席:俞振飞 黄佐临 袁雪芬 丁是娥 石凌鹤 姚时晓 孙浩然 童芷苓 任德耀
秘书长:苏 平(1981—1987.5)
李祥春(兼,1989—1990.4)
刘安古(1990.4—1990.11)
副秘书长:钱英郁
吕君樵(兼)
张丙昆(1986.5—1990.11)
姚扣根(1986.1— 1988.9)
常务理事:丁是娥 于伶 马秀英 马莉莉 王盘声 石炎 石凌鹤 刘安古 史济华 白沉 华文漪 孙浩然 任德耀 吕君樵 吕瑞英 朱介生 李玉茹 李世仪 吴仞之 苏平 苏堃 陈奇 陈为群 陈恭敏 杜宣 杜时象 何慢 何叫天 汪秀英 林鹏程周玑璋 张拓 张云霞 张成之 张学津 罗毅之 金风 杨飞飞 杨华生 姚时晓 姚慕双 俞振飞 娄际成 童芷苓 袁雪芬 徐进 徐凤仙 顾玉君 钱时信 钱英郁 胡野檎 流泽 黄佐临 章力挥 蒋柯夫 蔡正仁 濮阳
理 事:丁是娥 丁国斌 于丁 于伶 小金运贵 万之 万时音 马科 马秀英 马莉莉 方传芸 方艳华 毛羽 王炼 王文娟 王少楼 王正屏 王建民 王盘声 王雅琴 王啸平 艾世菊 田稼 石良 石炎 石凌鹤 石筱英 叶涛 白沉 史济华 刘正道 刘安古 刘斌昆 刘银发 刘德骏 冯少白 孙滨 孙正阳 孙浩然 华文漪 纪玉良 许铁生 任复 任德耀 江俊 伍黎 吕君樵 吕瑞英 毕春芳 仲美 朱介生 朱家训 李进 李俐 李太成 李玉茹 李世仪 李仲林 李炳淑 李瑞来 李蔷华 陈奇 陈强 陈为群 陈西汀 陈利华 陈伯鸿 陈绍周 陈家松 陈恭敏 苏平 苏堃 迟世恭 沙叶新 沈雁西 吴瑾瑜 何慢 何双龙 何叫天 严丽秋 陆锦花 邵滨孙 汪秀英 汤草元 言行 言少朋 辛清华 肖凌 余雍和 吴琛 吴仞之 杜宣 杜时象 张拓 张真 张文娟 张云霞 张成之 张学津 张桂凤 张鑫海 周正行 周良才 周玑璋 林月珍 林鹏程 屈楚 武丽娟 姚时晓 姚慕双 郑拾风 金风 金采风 杨飞飞 杨华生 杨村彬 陆兼之 罗毅之 洪荒 胡孑 胡导 俞振飞 赵铭彝 赵晓岚 娄际成 施月娥 施锡来 贺孝忠 胡野檎 童芷苓 童祥苓 流泽 奚里德 夏慧华 袁雪芬 郭炎生徐进 徐以礼 徐凤仙 凌爱珍 凌琯如 顾玉君 顾振遐 钱时信 钱英郁 陶雄 陶影 戚雅仙 龚义江 龚伯安 绿杨 黄沙 黄佐临 章非 章力挥 崔可迪 傅骏 韩玉敏 蒋柯夫 蒋星煜 筱月英 筱惠春 筱海红 解洪元 鲍世远 蔡正仁 潘凤岭 濮阳 魏启明 魏照风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1990.11——2002.7)
1990年11月30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了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理事85名。1991年4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18名。5月3日,第四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增补3名主席团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在这次换届大会上,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将更名为“上海市戏剧家协会”。
主 席:杜 宣
副主席:乐美勤 余秋雨 沙叶新 吕瑞英 李炳淑 蔡正仁 刘安古
主席团:马科 马秀英 马莉莉(增补)马博敏 王汝刚 史济华 余雍和 李家耀(增补)李祥春 陈恭敏 周本义(增补)金安歌 张丙昆
秘书长:刘安古(1990.11--2000.12)
副秘书长:张丙昆(1990.11--1991.9)
理 事:丁罗男 计镇华 马科 马秀英 马莉莉 马博敏 王汝刚 史济华 乐美勤 孙滨 孙徐春 华雯 朱大坤 刘世正 刘银发 刘安古 吕瑞英 杜宣 连波 言兴朋 余雍和 严翔 严顺开 严明邦 吴兆芬 沙叶新 李炳淑 李家耀 李祥春 李葵南 李婴宁 李瑞祥 邵文娟 余秋雨 苏乐慈 汪澜 陈奇 陈瑜 陈利华 陈明正 陈恭敏 陈剑云 陈圣来 张拓 张丙昆 张东平 张应湘 周本义 周渝生 金安歌 范迪声 茅善玉 郑国芳 俞洛生 胡越 胡妙胜 胡冠时 荣广润 娄际成 奚美娟 徐杭生 宗福先 夏写时 顾竹君 顾振遐 顾帼一 翁思再 秦德超 贾鸿源 梁谷音 梁伟平 黄菊盛 崔可迪 傅骏 薛允璜 童祥苓 雷长喜 缪依杭 萧雅 蔡正仁 赵兴国 赵莱静 赵家彦 黎中城 魏宗万 尚长荣 张名煜 张佩俐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2002.7—2009.4)
2002年7月2日,上海市戏剧家协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183名。会议决定更名为上海市戏剧家协会,会议审议了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理事81名。同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21名。
主 席:尚长荣
副主席:马博敏 刘文国 杨绍林 茅善玉 周渝生 荣广润 钱惠丽 梁伟平 蔡正仁 黎中城
秘书长:杨绍林
副秘书长(主持工作):陈达明
常务理事:马莉莉 金安歌 韩生 马傅敏 尚长荣 蔡正仁 尤伯鑫 茅善玉 黎中城 王汝刚 周渝生 孙重亮 赵耀民 吕凉 荣广润 刘文国 钱程 杨绍林 钱惠丽 张仲年 梁伟平
理 事:丁罗男 李莉 周锡山 梁谷音 计镇华 李守成 周渝生 郭宇 马莉莉 李炳淑 陆军 曹强 马傅敏 李胜英 金安歌 曹伟明 王峻 李婴宁 茅善玉 韩生 王汝刚 李瑞祥 郑国芳 韩婷婷 尤伯鑫 汝金山 (剽窃大王,长期侵犯沪剧前辈作曲家许如辉等人的作品,这样的戏曲界败类竟然进入理事,是上海戏剧家协会的耻辱,汝金山是怎么混进剧协的?) 俞洛生 端木复 方小亚 余雍和 荣广润 蔡正仁 方亚芬 沙叶新 赵志刚 蔡金萍 史敏 苏乐慈 赵耀民 薛允璜 叶长海 陈圣来 顾帼一 黎中城 卢昂 陈忠国 顾竹君 魏宗万 汪华忠 陈达明 顾兆琳 孙重亮 陈瑜 贾鸿源 孙祖平 尚长荣 姚祺儿 华雯 宗福先 钱程 朱大坤 张军 钱惠丽 刘文国 张兆祥 奚美娟 刘永来 张仲年 奚耿虎 刘安古 张佩俐 徐卫宏 刘志康 张豫美 徐福德 吕凉 杨绍林 翁思再 吕兆康 邹平 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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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第一届理事会
(1956年8月——1962年5月)
1956年8月17日至19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成立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共251人,选举产生理事82名,候补理事17人。8月25日举行第一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13名。
主 席:周信芳
副主席:熊佛西、黄佐临、张骏祥、袁雪芬、赵 丹、丁是娥。
主席团:丁是娥、刘厚生、周信芳、俞振飞、黄佐临、袁雪芬、赵 丹、董天民、熊佛西、莜文艳、张骏祥、应云卫、顾仲彝
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第二届理事会
(1962年5月——“文革”中断)
1962年5月23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理事167名,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41名。
主 席:周信芳
副主席:丁是娥、刘厚生、杜宣、俞振飞、姚时晓、袁雪芬、顾仲彝、黄佐临、莜文艳、熊佛西
秘书长:刘厚生
副秘书长:汤草元、陶雄、钱英郁
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第三届理事会
(1980年7月——1991年4月)
1980年7月14日——16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理事170名,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57名。
主 席:于 伶
副主席:俞振飞、黄佐临、袁雪芬、丁是娥、石凌鹤、姚时晓、孙浩然、童芷苓、任德耀
秘书长:苏 平
副秘书长:钱英郁、吕君櫵(兼职)、张丙昆(1986年5月任职)、姚扣根(1986年1月——1988年9月)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1991年4月——2002年7月)
1991年4月30日,中国剧协上海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理事85名,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21名。按照有关规定,在这次换届大会上,中国戏剧家协会上海分会将更名为上海市戏剧家协会。
主 席:杜 宣
副主席:乐美勤、余秋雨、沙叶新、吕瑞英、李炳淑、蔡正仁、刘安谷
主席团:马科、马秀英、马莉莉、马博敏、王汝刚、史济华、余雍和、李家耀、李祥春、陈恭敏、周本一、金安歌、张丙昆
秘书长:刘安古
副秘书长:张丙昆(1991年6月退休)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2002年7月——2009年4月)
2002年7月2日,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83名会员代表选举产生了理事81名,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21名。
主 席:尚长荣
副主席:马博敏、刘文国、杨绍林、茅善玉、周渝生、荣广润、钱惠丽、梁伟平、蔡正仁、黎中城
秘书长:杨绍林
副秘书长:陈达明(2009年5月18日转至白玉兰奖办公室)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2009年4月——)
2009年4月27日,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理事88名,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11名。
主 席:尚长荣
副主席:马博敏、杨绍林、茅善玉、荣广润、钱惠丽、梁伟平、陈少云、张静娴、何晓星、卢昂
秘书长:杨绍林
副秘书长:姜学贞
2011年10月
常务副主席:杨绍林
秘书长:沈伟民
副秘书长:姜学贞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09.4— )
2009年4月27日,上海市戏剧家协会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 名)。会议审议了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理事88名。同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11名。
主 席:尚长荣
副主席:马博敏 杨绍林 茅善玉 荣广润 钱惠丽 梁伟平 陈少云 张静娴 何晓星 卢昂
秘书长:杨绍林
副秘书长(主持工作):姜学贞(2009.5—2011.9)
2011年10月
常务副主席:杨绍林
秘书长(主持工作):沈伟民
副秘书长:姜学贞
理 事:尚长荣 孙重亮 史依弘 方小亚 陈少云 单跃进 曾祖德 严庆谷 张军 郭 宇 谷好好 张静娴 梁弘钧 沈昳丽 钱寅 尤伯鑫 钱惠丽 赵志刚 方亚芬 李莉 张豫美 许杰 王志萍 马莉莉 茅善玉 钱思剑 汝金山 朱俭 陈瑜 程臻 梁伟平 陈忠国 王萍 余秋雨 丁罗男 叶长海 张仲年 荣广润 韩生 苏乐慈 何雁 孙祖平 吕兆康 陆军 卢昂 赵耀民 蔡金萍 李敬慧 殷超斌 刘志康 杨绍林 吕凉 陈达明 李胜英 尹铸胜 桑琦 郝平 刘永来 王峻 姜学贞 朱大坤 田水 奚美娟 喻荣军 朱茵 何晓星 郑国芳 马博敏 韩婷婷 华雯 奚耿虎 周锡山 贾鸿源 端木复 翁思再 邹平 曹伟明 张佩俐 王汝刚 钱程 凌梅芳 秦雷 罗怀臻 姚祺儿 宗福先 田恩荣 侯永强 吴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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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上海市戏剧家协会
2009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戏剧家协会(简称是上海剧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戏剧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方式,积极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和专业活动,不断增强上海戏剧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加强上海戏剧界的团结,促进上海戏剧艺术事业的繁荣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团结上海的戏剧工作者,同心同德,繁荣发展戏剧艺术。鼓励会员创作排演优秀戏剧作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二)在“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指导下,组织有关戏剧艺术、戏剧教育和戏剧生产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组织具有示范性、实验意义的戏剧创作和艺术实践活动;表彰优秀人才和作品;倡导实事求是的戏剧评论;鼓励和组织戏剧工作者采取各种方式深入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现和扶值戏剧新人,积极为戏剧新人的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四)重视群众性戏剧活动,运用协会资源,为校园戏剧、社区戏剧和军营戏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导。
(五)注重优良戏剧传统的传承,认真总结老一辈戏剧家的宝贵艺术经验和高尚艺品艺德。
(六)弘扬民族戏剧文化,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保障和维护会员在从事艺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加强同兄弟省市及港、澳、台地区戏剧团体和戏剧家的联系和团结,积极组织上海戏剧界与各国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交往,推动对外戏剧交流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学术活动、创演培训、国际交流。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对照这条,汝金山剽窃累累,怎么有资格成为剧协成员?)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招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戏剧艺术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美术工作者、戏剧音乐工作者、从事戏剧理论研究、戏剧评论、戏剧教育、戏剧记者、戏剧书刊编辑、翻译、戏剧管理工作者及群众戏剧骨干等;
(五)单位会员是指各戏剧表演院团、戏剧院校及其他从事戏剧活动的组织和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办事机构报主席团审批;
(三)经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广大群众和戏剧工作者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汝金山剽窃沪剧界前辈许如辉等大量作品,岂能留在剧协,应予除名,以正剧协威严)会员如对主席团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主席团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主席不能召集,由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为召集
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相关
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人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任期亦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主席团成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的主席团成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须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主席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主席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年龄超过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主席团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主席团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主席团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如办公室、艺术室、联络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拨款;
(二)会费收入(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个人和社会各界的资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来源于上级拨款及社会资助、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解除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上半年,向主席团通报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总结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
给予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7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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