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主题歌《我和你》遭遇抄袭风波
陈虹伟/文 《法制与新闻》2011年11期
“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这耳熟能详的歌曲曾带给人们无数关于2008奥运的美好回忆。
三年之后,这首备受瞩目的2008北京奥运主题歌却因涉嫌抄袭重回人们的视线。
认为奥运会开幕式主题曲《我和你》涉嫌抄袭,山东大学副教授王瑞华和现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文联主席张明仁,将这首歌曲创作者——2008北京奥运音乐总监陈其钢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1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与“被告接触不到征歌作品” 为由驳回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通过对比,两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与奥运会主题歌《我和你》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告陈其钢作品中使用了“我和你”等表述,这些表达过于简单,属于公有领域常用表达,在被告作品中所占比例非常小。
据记者了解,两位原告不服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奥运征集歌名惊人相同起诉抄袭
2008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于2003年4月8日公开宣布,从2003年4月15日起,每年举办一次奥运歌曲征集活动,以征集北京奥运会的主题歌曲。历经5年4届收到作品9.89万件,绝大多数的中国作曲、作词人及世界名家都曾热情参与,规模之浩大可谓举世瞩目。
词或曲能有幸入选者,从数学概率上统计应为十万分之一,而最后幸运的入选者不是别人,正是本届奥运会的音乐总监,法籍华人作曲家陈其钢——《我和你》词、曲署名作者。
陈其钢,1951年出生于上海,作曲家,1977年考入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1984年留学法国,后加入法国籍。2007年6月到北京奥组委担任音乐总监,负责奥运的音乐工作。
但当那首脍炙人口的奥运主题歌唱响的时候,有一个人非常震惊,因为她提交给奥组委的征集作品歌名就是《我和你》。
她就是本案原告之一的王瑞华,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的博士后,现任山东大学副教授,此前是南京大学中文系的博士,自1997年开始攻读文学硕士,专业为中国现当代文学。
2011年10月21日,远在山东的王瑞华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采访,据她介绍,她获悉奥组委在全世界范围内征歌的消息后,就开始构思、立意。王瑞华2000年就在《华文文学》杂志第四期发表过论文《中国文化的悲剧意蕴——兼评白先勇的悲剧观》,论文详细阐述过中国文化的核心“和合”理念。
奥运来了,她也反复思考如何把这一理念在歌词中体现出来。从2005年就开始反复酝酿,最初的构思是奥运会时间接近秋季,而北京的秋季是最美的,是收获的季节,于是歌曲的名字就叫《北京的金秋》,初稿写出后就挂在电脑的桌面上,之后,她一直不太满意,觉得《北京的金秋》过于阳刚了。
2007年5月份的一个中午,一个想法突然涌上王瑞华的心头,就是《我和你》,然后顺着这个思路,她写了几句歌词,当时是随手抓起一张纸就记下来,然后就在电脑建档放在自己的电脑桌面上,这个名字确定后,王瑞华就再也没有改动过,但里面的内容她却是反复斟酌推敲,前后修改了大约三个月时间。
眼看征歌期限快到了,再仔细润色一下,王瑞华于2007年8月16号下午三点左右在北京一邮局投递了自己的作品。
原告之二的张明仁,现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文联主席,也是湖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湖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1979年开始文学创作,1983年开始发表诗歌、歌词、散文、小说、电影剧本、报告文学作品。20多年过来,有100多百万字的作品发表。
张明仁亲自到奥运会征歌办公室递交的稿子和音乐小样《奥林匹克·北京》,其歌词中就有“心连心”、“同在地球村”、“相聚在北京”,其时间是2006年5月30日,并且和接受他的作品的北京奥组委征歌办工作人员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门前照了相,有照片为证。
说到两个原告,一个在山东,一个远在湖南,是如何相识和一起诉讼的?
王瑞华告诉记者,是网络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二人都开通了博客,在博客上表达了对歌曲被抄袭的愤怒。先是王瑞华在网上搜到了张明仁的联系地址,通过拨打湖南114与张明仁取得了联系。没想到,二人一拍即合,决定一起对陈其钢提起起诉。而张明仁则将诉讼的事宜全权委托给了王瑞华。
2010年8月北京海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将此案移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7月20日开庭审理。
王瑞华给记者传来了她的作品《我和你》、张明仁的作品《奥林匹克·北京》和陈其钢的《我和你》,还特意用红笔标明了相同和相似的地方。
·歌词内容大体相仿——相同率达59.5%
王瑞华聘请的律师之一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李大中,李大中曾经是著名摇滚歌手崔健的法律顾问。
2011年10月21日,李大中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王瑞华征歌作品《我和你》和陈其钢的惊人相同,歌曲的名称也是著作创作的内容之一部分,其统领并代表了创作者最欲表达的对包括曲作在内的全部歌曲的核心价值。特别是在特定的目的下,歌曲的名称更是为了充分而完美地表达特定目的之意义的智力活动成果,即:将北京奥运会举办之意义之一,昭示为“我和你”是具有特殊的创作价值的。
从歌词比对可以看出,陈其钢作品中直接抄袭王瑞华、张明仁作品中词句的,有王作的“我和你”、张作的“心连心、同住地球村、相会在北京”。间接剽窃的(1)陈作之“心连心”与王作之三、四句“我们的心/却已紧紧相连”构成了直接的压缩关系;(2)陈作之第三句“同住地球村”有来自王作之第六句“……我们共同的家园”之嫌疑;(3)陈作之第四句“为梦想”与王作之“秋日,我们收获梦想”句也有脱胎关系。
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字数来看,歌词内容中,42个字词中完全相同的字词有25个,相同率高达59.5%。加上王瑞华的具有歌曲灵魂意义的题目与主题句,陈其钢作品中的第一段与王瑞华作品的第一段虽然语句多少有差异,但大意也是一样的。
王瑞华和张明仁还共同聘请了另外一名代理律师,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贺为民律师,他在代理词中认为,文学艺术的生命就是独创性,署名陈其钢的歌词作品《我和你》,无论是宏观的主题思想,还是具体的字词句子,都没有独创性可言;而是来自于王瑞华与张明仁的应征作品,是按照王瑞华的写作思路与表达意图,加上张明仁的歌词稍作润色的,是王瑞华和张明仁作品的叠加,构成对两位作者作品的剽窃。
王瑞华还请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清华给涉案作品作了鉴定,张清华认为:“题目完全相同,这种概率应非常之低,表明其(陈作)核心意思与灵感均来自王(王瑞华)作。”
而本案被告陈其钢答辩称,他于2007年8月初开始创作涉案歌曲,第一版仅为独唱版,没有歌名,后来经过奥组委导演组的意见改为《永远一家人》。涉案歌曲名称于2008年2月又被修改为《我与你》,后来在奥组委领导(名字隐去)听歌时改为《我和你》。鉴于歌曲的特殊使用目的,并应开幕式导演对作品提出的要求,使用了最为平实和通俗的语言,采用公用领域广泛使用,且用全世界人民和全国人民最普遍理解的表达方式,独立创作了涉案歌曲。
李大中告诉记者,从三首歌词作品看,陈其钢的作品存在明显剽窃王瑞华、张明仁作品的行为。
其一,陈其钢歌词的题目与王瑞华歌词的题目完全相同。歌词一般都很短,而歌词题目则是一首歌的灵魂。而在其后2008年8月8日第29届北京奥运官方网站的《陈其钢谈开幕式音乐》访谈中,陈其钢也对媒体说:“我和你”题目太好了,是整首歌的核心灵魂,整个开幕式都差点被命名为“我和你”,可见这三个字对整个开幕式的巨大启发作用。刘欢在2008年8月12日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曾如此评说歌词:“‘我和你’这三个字就是整首歌的精华所在了,只要把这个体现出来就够了!”
其二,陈其钢歌词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与王瑞华歌词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基本相同,没有太大的差别。
王瑞华2007年8月寄给北京奥组委征歌办表格的“参选作品简介”一栏就清晰明确地介绍这个作品的主题思想是:《我和你》歌词通过“我和你”紧密相连的这样一种状况,来阐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世界的一种和谐共荣的关系,把中国文化的核心理念“和合”、“仁爱”等精神结合在里面,表达的是天人合一、家国同构、天下大同等中国文化基本精神,强调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奥运精神。
而陈其钢在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之后几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和你》是表达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简单自然的关系,表达天人合一的中国文化思想。几乎就是照着王瑞华在北京奥组委征歌办表格的“参选作品简介”填写的内容照念的,基本一模一样,可惜的是该视频在王瑞华投诉后莫名其妙就打不开了。
李大中律师援引了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规定指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他说,版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版权就是对权益的侵害。本来被告听的音乐越多,在创作空间上应越大、雷同的可能性越小才对,但本案被告的雷同处实在是太多,在抄袭过程中还加入了点自己的东西,结果添加部分又被改来改去。这与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过来署上自己的名字没有区别。
原告称被告不具备歌词的创作能力
在这起涉嫌抄袭案中,让王瑞华和张明仁坚信陈其钢是抄袭的另一个理由是陈其钢只是交响乐的作曲家,一直都是从事交响乐作曲,从来没有写过流行音乐的歌词,是不可能一提笔就写出空前绝后的《我和你》歌词来的。
王瑞华告诉记者,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陈其钢从1984年出国留学,一直到2007年6月回国参加奥运,在长达24年的海外生涯里,从未涉及过流行音乐,并且陈其钢所学与所从事的专业都是作曲,还是作交响乐乐曲的,从未涉足过歌词的创作。
每每想起这些,王瑞华都非常愤怒。
在法庭上,王瑞华将经过公证的以下媒体采访提交法庭。
1、陈其钢在2008年8月9日《奥运会客厅》开幕式“音乐导演陈其钢做客”采访中,当主持人问他“我想问一下您自己对流行音乐了解多少?”
陈明确回答“原来了解得非常少”,“因为我们不是做这个专业的”。
2、陈其钢在2008年8月13日的采访中明确对记者说:“以前从来没有写过歌。”
3、在2008年8月15日,陈其钢与刘欢一起做客人民网的视频访谈中,他也明确说明:“我终归是做交响乐的人。尤其是在西方,搞流行与搞严肃之间是有壁垒的,一堵墙,完全不能逾越。完全不像中国。”
4、而在2009年9月25日中央电视台CCTV10频道“人物”栏目对他的专访中,也明确介绍:“在此之前他从未涉足过严肃音乐之外的领域!”
本案另外一名代理人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贺为民律师认为,作为一名从未涉足过歌词创作的音乐人,在行业划分如此细致的年代,没有功力的沉淀,不到1个月即“一挥而就”成经典,起笔即成绝唱,如此天才般的灵感是荒唐和不可信的。不然,那一定是贬低了国人智慧,包括我和你。
李大中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被告陈其钢于2007年7月接受聘请,担任第29届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音乐的总设计并开始介入有关的工作。按照陈其钢自己的叙述,其是在没有思想准备、没有考虑过“我要做奥运的音乐”的情况下,受到张艺谋导演的邀请而担任总设计职务的。而且,张艺谋导演明确要求(至少是开始是)其“组织好、设计好、选人做”,而不是要求其亲自做(创作)。
他认为,陈其钢自己已经公开承认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主题歌曲的名称及歌词中的两句“我和你”不是其的独立创作,而是领导的提议。但该领导的所谓“提议”一节,并无充分的证据,即:没有该领导的承认;没有任何在场人员的一致确认;没有其他视听证据印证;作品作者也没有注署该领导的姓名。
同时,音乐总监应征写歌本身就属违规行为。陈其钢身为音乐总监,按照常规本身就不应该参加征歌,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本身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李大中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时说道,陈其钢在没有任何深思熟虑的创作准备和创作酝酿下,在明确指示和有限的时间内(至其自称完成创作的2007年8月仅1个多月),其主要的工作应该是接触应征作品。根据北京奥运会总导演的叙述,陈其钢接触了约2万首的应征作品,所以,陈其钢不仅具有接触应征作品的实际行为,且更可能是进行了将多部应征作品“集合”而成的所谓“二度创作”。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既进行作品筛选又同时进行完全独立的词和曲的创作,难度极大甚至是不可能的,按2个月60天计,每天不间断地工作10个小时的话,即每天约600分钟的工作时间;每个作品平均耗费3分钟的话,约每日审阅/听200首歌曲;60天也最多接触12000首歌曲。所以,针对北京奥运会主题歌曲这样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创作项目,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完全独立地创作出主题歌曲《我和你》,没有上帝的帮助是几乎不可能的。
李大中律师告诉记者,陈其钢说歌名原叫《我与你》,也证明陈其钢对歌词创作外行。“我与你”尽管与“我和你”意思一样,但“我与你”是书面用语,而作为流行歌曲是要千万人来传唱的,一定要口语化,这是最基本的专业知识,整首歌词都口语化,题目来个书面语是不伦不类,而陈其钢完全不懂,表明他是既想套用王瑞华的意思,又想避开抄袭的嫌疑,竟然改得像外行,这也用事实证明陈其钢对歌词创作外行。更把王瑞华作品强调“和合”的内涵完全改没了,表明陈其钢并未弄明白歌词到底要表达什么。
“如此肆无忌惮地篡夺修改他人作品,却连招呼都没有给原作者打,完全无视原作者的存在。而原作者当年在投寄作品时,反复强调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直到现在手机号与邮箱都还在用。”李大中对本刊记者说。
陈其钢否认接触了原告作品
2011年7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陈其钢委托了代理律师,其本人没有出席。
因为王瑞华、张明仁都有送达奥运征歌办的证据,双方律师辩论的一个焦点是奥运总监是否接触到歌词。
陈其钢提交法院的证词是:他尽管是音乐总监,但不是评委,也不负责征歌工作,因此接触不到征歌作品,所以不存在抄袭。
而征歌办官员任小珑也在提交法院的证据中表明,征歌办当时只提供过47首精选的作品给陈其钢看过,这里面不包括王、张的作品,因此陈其钢接触不到王、张的征歌作品,不存在抄袭。
对此,原告和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被告陈其钢的身份是北京奥运会音乐总监,“音乐总监”的职责就是负责北京奥运会音乐业务的监督工作。包括歌词的遴选、风格的把握、演员的选择等等。怎么会没有机会接触上诉人的歌词呢?
而原告律师提交的证据则表明陈其钢接触到了征歌作品:
陈其钢在2008年8月12日接受腾讯网的记者刘建宏的采访时曾说:“我听到了我们征选这几年的歌曲,我们必须听,要纳入进来,因为我是管音乐的人,必须听!”
张艺谋也曾公开对媒体说陈其钢听了不下两万首投稿歌曲,这些都是当时媒体的公开报道,至今网上都能搜索到,这表明陈其钢不但接触到了作品,而且与征歌办官员均向法院提供了不诚实的证词。
原告律师主张,被告陈其钢的作品的创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身份以及事后对媒体的公开发言,无一不显示了其对应征作品的接触可能性。故应该推定被告接触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被告陈其钢代理人认为,涉案作品是他独立创作完成,自己不是奥组委歌曲征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未参与歌曲征集活动,也没有接触过两原告创作的作品,不涉及剽窃的问题。他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求。
法庭上,本案的另一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认为,涉案音像制品经过合法授权出版发行,己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质疑法官的文学素养
2011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实邮寄与送达内容是否就是向法庭所提交的内容,同时以被告陈其钢没有接触到二位原告的作品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还认为“我和你”是公用领域通用表达语汇,不构成侵权。
王瑞华与张明仁对判决不服,于2011年10月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是否能证明王瑞华和张明仁提交法庭的作品就是他们给奥组委征歌的作品的举证问题,原告上诉称,首先,早在2007年8月16日就将自己独立创作的《我和你》歌词及资料寄交了奥组委征歌办,有国家邮政局出具的邮寄回执为证。同时也有保存在上诉人电脑里的原始资料相佐证,而且为慎重起见,上诉人还请公证处对电脑里的歌词资料进行了公证。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其次,邮寄内容是否就是上诉人向法庭所提交的内容,奥组委应当予以如实作证。根据奥组委征歌办曾经向全世界公开征集时所做的承诺,应征作品在征歌办均有登记备案。而奥组委征歌办作为官方机构,应该为每一个投稿者负责,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证明。但令人遗憾的是,奥组委征歌办官员却选择性地与音乐总监一起向法院提交不诚实的证词,对于本该实事求是证明的上诉人2007年投稿的内容却不予证明。
王瑞华告诉本刊记者,她曾经向一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请求一审法院到奥组委征歌办提取上诉人寄去的作品,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去提取。
李大中律师也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纠纷的审判机关,负有对举证义务公平分配的义务,或者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责令奥组委征歌办提供,或者到征歌办调取,在上诉人穷尽了一切举证义务后法院认为仍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必须由被上诉人或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
王瑞华说,她曾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清华与中国现代文学研究馆常务副馆长吴义勤教授的专家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此,她在上诉中写道,曾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清华与中国现代文学研究馆常务副馆长吴义勤教授的专家鉴定意见,而一审法院更没有经过其他任何专业机构和专家的鉴定,就对两首歌词是否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这种判断不知从何而来?被上诉人陈其钢与上诉人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需要专门领域的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非具备深厚的歌词文学基础和素养沉淀,是没有能力作出鉴别的。
上诉人认为,法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并不代表着对歌词领域的精通,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本案一审审判法官的歌词素养和歌词鉴赏能力。
此外两原告还认为,一审法院以“公用领域通用表达语汇”来否定上诉人作品的独创性,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中国常用的汉字只有3500字左右,却可以排列组合成千千万万个不同的语句和篇章,形成无穷无尽的创作空间。音符只有7个,却是写不尽的旋律,奥运会开过几十届旋律各不雷同就是例子。汉语所有的语言都是重复过的,都是进入过公用领域的。但特定条件下的特定表达内容和形式,就是独创性的智慧,就属于独创者的知识产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岂可以“公用领域”为由,反过来侵犯上诉人的知识产权?
而李大中律师告诉记者,“我和你”确属公用领域的词汇,但关键是它们出现在特定的奥运征集歌曲中,这种巧合是不成立的,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不成立的。
律师称作品征集应有公信力
关于奥运这样一个举世瞩目的盛会征集歌曲,王瑞华和她的律师也表达了他们严肃的关注。
贺为民律师认为,他们之所以提起诉讼,也是追寻奥运精神的人文情怀,纯净的作品应出自于纯净的作者之手。民族之昌明,须要正义者勇敢地站出来,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如此,才能更好地对当下社会的抄袭剽窃之风起到肃杀警示作用;如此,便是人文奥运精神在实践中得到了发扬。
李大中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中国第一次举办这样规模巨大的盛会,难免缺少经验,但为了将来着想,国家应该完善征集作品的相关规则,对投稿人的权益应该出台保护措施。
李大中认为,在中国举办奥运会是中国人民的百年愿望,北京奥运会也是中国第一次举办极具世界性的大型文化盛会。相信随着中国的伟大复兴和日益强盛,中国举办国际文化活动会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歌曲作为一种文化表达,将会在这些文化盛会中不断地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源于“集思广益”的创意集合,也会不断地进行。
他说,作为作品征集,应该是有一个无可指摘的公信力予以保障,否则,将会扼杀大众参与创作的热情和使得民族创作集合遭遇阻力。客观上说,即使退一万步,陈其钢证明了自己的独立创作,在已经征集到相同内容的著作情况下,选征者也应该在尊重所有创作者作品的前提下,确定选征者使用的是先征集的作品内容。当然,选征者应该将已经征选的情况释明给后来应征者,以便后来者可以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应征。
李大中律师对本刊记者说,本案的重点,从更加有意义的角度看,是应该在民众心中建立无可动摇的政府公信力,即确立政府征选和审判的公信力。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应该让天下人心服口服。王瑞华女士和张明仁先生在应征投稿后没有得到获选通知时,并没有任何的失望,有的只是参与到伟大的北京奥运的激动和更好地进行创作的激励。
最后,李大中律师说,北京奥运会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也是一届伟大、壮观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我和你》也已经成为了代表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之作,当我们取得这一切辉煌成就时,应该对于那些为此奉献的人们给予应有的尊重,特别是那些劳动成果被最终运用于这些辉煌成就中的人们,我们更应该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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