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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岂容分割? ——评许如辉(水辉)戏曲音乐案之三
6/7/2007 点击数:2886

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岂容分割?

                 ——评许如辉(水辉)戏曲音乐案之三


(许文霞)

(中国杰出戏曲音乐家,无比荣光的50年代新音乐工作者)

     尊重创造成果,维护作者权益,捍卫知识产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2001年修改)的神圣理念,核心价值;也是国家文艺兴旺、舞台繁荣的稳固基石。不尊重创造成果,不保护作者权益,天下就会因不劳而获者的捣蛋而乱像浮生,文艺萎靡,社会退步。上海戏曲界近年就出现了是非颠倒,著作权官司层出不穷的现象,其根原就是对历史上创造了知识产品的文化人保护不力,对侵权者执法不力,有法不究!在对决公堂时,法官枉法渎职,包庇侵权所致!

     面对这种司法不公,维权的武器依然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了创作者十分全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归纳起来,有十余项,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每项权利之下,均有详细阐述。以“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十条第四款)来说,其注解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另外,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片段……,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研究父亲许如辉两起戏曲音乐案败诉案,其荒唐之一,是一审法官无视【著作权法】三令五申的规定,保护好原创者完整作品的著作权。相反,这些法官对许如辉一部部完整戏曲音乐作品强行分割,对许如辉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最基本的“署名权”也予以剥夺,许如辉其它权利更被剥夺殆尽——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罕见的,世界司法史上也绝无仅有。

     两起侵权音响制品《杨飞飞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 3》(中唱厂上海公司、汝金山)和《杨飞飞沪剧流派演唱会》(扬子江、汝金山)中的涉及作品,不是开篇,不是唱段,不是“幕表戏”(一桌两椅,唱到那里算那里,今天明天不一样),不是上世纪3,40年代旧式传统戏,而部部来自50年代后新编大戏,是许如辉作为一位专业作曲,以新音乐工作者身份,进驻上海沪剧界后所作。许如辉的戏曲音乐作品与旧剧的分界岭是,不是传统曲牌“套套曲”,而是每部戏均以谱写歌剧音乐的手法、用现代作曲技法、写出总谱,供大剧场公演的全新作品。许如辉的作品是超越沪剧曲牌的民族化的戏曲音乐,对沪剧音乐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作品即将上网,大家可以辩析)。许如辉遗留的作品,非演员、琴师可以驾驭的高级作曲活动所致,不然历史要倒过来写了,许如辉成了琴师,演员则充任着作曲家角色……。

 

(中唱厂《杨飞飞名家名曲伴奏系列》,无作曲,“汝金山配音”)

     以《杨飞飞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 3》侵权磁带为例(第二例案件,半数以上是整场戏音乐照搬许如辉作品,已不值得一驳,本文免提),“词、曲者”的著作权均被侵犯,时间长达十余年。作为全国知名出版社,音乐专业人,不会不懂【著作权法】,而是明知故犯,蓄意侵权。A面5段为唱段:“杨八曲”(两段,1957年录音)、“思家”( 1960年录音)、“今日方知春常在” (1960年录音)、“碧绿枝叶” (1959年录音)。另有一段《雷雨。独对孤灯》(1959年,他人作曲)。B面为5个纯伴奏带(播放的次序与A面相反)。

     既然从库房中取出1957年、1959年,1960年……等版本,供汝金山配器,中唱厂很清楚,这是历史上许如辉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他人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然而磁带内外没有“许如辉作曲”署名,明显侵权。

     没有作曲,何来配器?没有许如辉作曲在先,哪有汝金山配器在后的资本?这样明目张胆的侵权,一审法官审了一年还审不清楚,最后竟判许如辉方输掉?

     再则,案件中的唱段和伴奏,主旋律确凿,是历史上许如辉完整音乐作品——大戏中的一部分:“杨八曲”是《妓女泪》选场、“思家”是《为奴隶的母亲》中的一段、“今日方知春常在”是《龙凤花烛》选段,“碧绿枝叶”是《白鹭》中的唱段。既然是完整音乐作品之一部分,这些唱段音乐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于许如辉。唱段和伴奏,是许如辉总体作品的一部分,就如许如辉培植的大森林中的一颗树,岂能从森林中分离出去?【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保护作品完整权”,写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前述许如辉是一部戏音乐的总设计师,创作时由他行施所有作曲权,最后写出总谱,供剧团公演。就算是大戏中的唱段,许如辉写好唱段主旋律外,还要写前奏、过门、和甩腔;另外要写配音,及配器。一审判决主张唱腔是演员设计的,且不论历史上一张作曲反证也没有,难道演员能一口气唱出6条音部、4种配器?而且,被告侵权产品明显依傍在一部大戏的盛名之下,如《为奴隶的母亲。思家》。怎么能把“思家”分割成由你们来主宰呢?你们的又是什么呢?历史上又有什么曲谱证据,这些唱段音乐非许如辉创作?是你们创作的?

     我们在庭上出示1979年《为奴隶的母亲》总谱,内明确载明:“思家”唱段的音乐,包括“主旋律、配音、配器”全套,完全是许如辉原创作品,与全剧音乐衔接、水乳相溶,合为一体,岂容分割、强行侵犯?

    此外,该侵权磁带还剥夺了所有编剧的著作权,且长达十余年不支声,不署名,不付费,这又如何解释?

    本案磁带中遭埋没的词、曲家名单如下:

     《妓女泪。杨八曲》(片断一):作词石见,作曲水辉(许如辉);

     《妓女泪。杨八曲》(片断二):作词石见,作曲水辉;

     《白鹭。碧绿枝叶》:编剧刘谦、水辉,作曲水辉;

     《为奴隶的母亲。思家》:编剧金人,作曲水辉;

     《龙凤花烛。今日方知春常在》:编剧马达,作曲水辉;

     《雷雨。独对孤灯》:编剧宗华,作曲姚牧。


     词作家、曲作家同时被抹去署名,岂是出版社疏忽能搪塞过去?我们站出来维护许如辉作曲署名权,侵权方便狡猾抵赖、把一泓清水搅混,无凭无据,说唱段是演员自己作曲的;还一网打尽,把50年代新音乐工作者说成不会说上海话,不懂沪语四声云云……。而法官居然也采信了汝金山的谎话,妙不妙?许如辉一口地道上海方言,不会说上海话?许如辉是流行歌曲词曲家,会不懂作词,沪语四声?这些侵权者,穷词理亏,只好胡乱使招了。

     本案中,我们被法官劝谕暂不起诉“唱词”部分。“暂不起诉”,不等于永久弃权。若想维权,难道侵权者依然使用本案中不光彩伎俩,不需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只要口上大声嚷嚷,词也成了演员写的?

     中唱厂上海分公司副总编陈建平女士,倒是2002年对我说过一句实话:“水辉是很有名的,我们这里资深戏曲编审都知道。”

     水辉(许如辉)没有留下大量戏曲音乐在你们唱片公司,你们没有接触到水辉众多优秀戏曲作品,副总编能下结论:“水辉是很有名的”?水辉(许如辉)是当之无愧的涉嫌侵权作品的唯一作曲,“中唱厂”从领导到员工,心里明白得很!

     有了“水辉是很有名的”这句话,再说其它,已显得多余!中唱厂、汝金山、一审法官,你们对不起长眠地下、为中国戏曲繁荣作出杰出贡献的作曲家水辉(许如辉)!

     倘若对如此荒谬的著作权司法判决麻木不仁,不于纠正,我们将迎来史上最肮脏、最黑暗、最颠倒黑白的时期——历史上正派艺术家呕心沥血写成的作品,在司法之名义下,可强行分割,作品除名;侵权者堂而皇之使用前辈心血之作,添上自己的名字谋名谋利,心安理得——这样的局面能容忍吗?

     表面上看,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判决权;

     但是,法官不是法律,法官不能胡乱判案!法官判决的依据是法律!!

     具体到著作权案上来,判案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

     最后我要问一审法官了,公然包庇侵权行为,对历史早有定论、对许如辉一部部完整戏曲音乐作品强行切割,连他的署名权也无端剥夺,你们如此判案,法律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岂容分割?

                                                                                      (20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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