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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是要翻案的”——《浙江五青年坐冤狱17年后 真凶抓获》读后
1/24/2013 点击数:1836

“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是要翻案的” 

《浙江五青年坐冤狱17年后 真凶抓获》读后

(许文霞 2013年1月25日)

 许文霞 特评

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是要翻案的”

2013-1-25

   今转载17年前浙江杭州中院制造的一起冤案始末——浙江五青年坐冤狱17年后 真凶抓获。原文亮点是冤案方律师许德当年掷地有声的一句话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是要翻案的。”1997年冬天,浙江律师许德法在二审辩护词的末尾,这样写道,“定案必须要有证据……本案很可能是一起假案。” —— 望早日还无辜被告清白。

   17年后,杭州中院依然在制造冤假错案!我父亲许如辉戏曲剧本——沪剧《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场)和《陈化成》编剧之一,和戏曲音乐《陈化成》,被褫夺一空!!主谋就是杭州中院民三庭厅长张政和后进法官张莉军

   沪剧《少奶奶的扇子》,我们早于2007年就打赢全剧归属“许如辉是原编剧”的官司(上海一中院判决),张政等枉法法官,居然夺走第一场!!我要问,整栋房子的产权归许如辉,你们这些司法败类,懂不懂法,懂不懂逻辑?岂有把许如辉拥有整栋房子产权的亭子间分割出去的道理?沪剧交响乐《陈化成》去年已在加拿大多伦艺术中心复活演出,大受好评!6月30日音乐会前,即2月27日,我已严厉致言张莉军和侧击她的后台张政,交响乐《陈化成》要在加拿大首演了,你们认为判得有理,就带几位法警到加拿大来执法,告我和许如辉侵犯了别人的《陈化成》作曲权。你们没有来,说明心虚!!说明判黑许如辉靠的是糟蹋我们的原始证据,和你们炮制出来的莫须有伪证!

   许氏后人敬畏法律,但鄙视你们这些个枉法法官!

   我们的上诉状(共四份),与枉法张法官的较量,将一一公布于网上。

   不信老父许如辉呕心沥血之作“青史尽成灰”!不信亲人许如辉冤案不得直!因为,张政和张莉军枉判早为社会公认的原作者许如辉败诉——

   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是要翻案的”!



    原文来源:南方周末
    
    原题:浙江萧山五青年杀人案复盘

   “真凶”再现 考验刑诉法    
    
    编者按:根据南方周末记者调查,浙江萧山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可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庭审程序处处明显违法,特别是,“疑罪从无”原则在1997年的刑诉法中已确立,法官依然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疑罪从轻”落判。
   
    此案判决时,恰逢1997年首次大修的刑诉法生效;15年后,案件出现逆转,正好赶上再次大修的刑诉法实施。浙江政法机关主动发现并启动纠错机制,“小宪法”能否真正得到落实,此案可成为一面镜子,结果值得期待。
   
    庭审调查基本上由法庭主持并纠问,公诉方宣读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迟到的指纹比对,令真凶浮现。当年没有任何有效物证,法庭仍判死刑,“留有余地改判死缓”。5个青年最宝贵的17年,留给了监狱。
   
    “听说主要是抓名字里面带‘建’字和‘冬’字,且没有正当职业的年轻人”。
   
    “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是要翻案的。”1997年冬天,浙江律师许德在二审辩护词的末尾,这样写道,“定案必须要有证据……本案很可能是一起假案。”
   
    15年后,一语成谶。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市(现为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两起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事件,警方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等5青年所为。两起刑案合并审理。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1997年12月终审,4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了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1995年8月12日的案件尚未出现新的证据,但也存在诸多疑点。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紧急启动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的立案复查。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当年被告人曾多次翻供喊冤,律师多次提出该案证据不足、侦查期间存在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但未能影响法院作出重刑的判决。
   
    严打当头:快侦快破
   
    “目前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1995年春天,萧山市人大召开社会综合治理座谈会,当着时任副市长许迈永、公安局长方岳义的面,人大代表们忧心忡忡。
   
    就在这年萧山市“两会”召开的同一天,1995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边,光天化日之下,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抢劫杀害。
   
    根据尸检鉴定及判决书,凶手对反抗的被害人采用了“扼颈及石块猛击头部等手段”,导致其面部和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抢走了现金600余元、金戒指2枚、金耳环1付、数字传呼机1只。尸体被弃于路边,出租车被丢在萧山城北水泥厂东侧围墙边。
   
    据《萧山日报》报道,徐彩华案后,萧山市开始了长达2个半月的春季严打整治斗争,截至1995年5月18日,先后收容审查了“违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然而,不到5个月,惨案又一次上演。1995年8月12日,出租车司机陈金江出车后失踪,不久,他的遗体和出租车在萧山市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附近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肝破裂,引起窒息和大失血死亡。
   
    萧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陈金江遇害后3天,在报纸上刊载了一则声明,希望知情者能提供线索。声明中提及:这台出租车从绍兴柯桥载两乘客去萧山,后司机死于车中,目击者称:“两嫌疑犯为男性,其中一人着淡蓝色长袖衬衫,背一黑色牛筋包。”
   
    接连两起命案,给当地治安蒙上阴影。据《萧山日报》报道,萧山政法机关在过去的一年(即1994年)一直致力于严打犯罪,先后在城乡召开过6次公开宣判大会,执行死刑人数也是1983年严打以来最多的一年,严刑峻法,并未遏制犯罪。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到,1995年6月召开的夏季治安工作会议上,萧山市公安局强调,“对车匪路霸、抢劫、重特大盗窃案件要加大破案力度,快侦快破”。
   
    两案一度毫无线索,直到2个月后,一位欲扮演绿林豪杰的少年,因抢劫被当场抓获。
   
    资料显示,1995年10月5日傍晚,18岁的少年田孝平站上了离家不远的公路边,一辆驶过的东风牌货车成了他的猎物。日后,他被指控用车上的螺丝刀和铁棍,对货车上的两名司机进行威胁,劫得了现金195元。
   
    田孝平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抓获,并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两个月后,与田孝平年纪相仿、同为萧山籍的4位青年相继被警方带走,也投入收容审查站,他们是:20岁的宾馆门卫陈建阳、21岁的饭店厨师田伟冬、19岁的水电工人王建平和20岁的轧钢厂工人朱又平。
   
    当时被抓的并非只有上述5人。一位当事人家属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当时,警方一共排查了数十名青年,“听说主要是抓名字里面带‘建’字和‘冬’字,且没有正当职业的年轻人”。
   
    目前尚不能确定田孝平的被抓与此后4人被抓捕之间的关联性,但后来,5位青年被认定共同制造了上述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
   
    经过长达2年的侦查,萧山公安机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4人被认定需对徐彩华遇害案负责,而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4人则需对陈金江案负责。
   
    “老实点不吃苦头”
   
    作为1995年8月那起案件的“共犯”,王建平说,他第一次见到田孝平,是在开庭时。
   
    此前,王建平在汽修厂干学徒时,认识了比他大一岁的陈建阳,通过陈,又认识了陈隔壁村的田伟冬,在田的饭店里见到田的同村人朱又平,“只是见面认识而已”。
   
    王建平是1995年11月28日上午被通知到萧山市城东派出所的,随后在那里待了4天,被当作案件的突破口,“棍打、水淋、电警棍打、吃扁担铐、劈打数百个巴掌、罚跪、不给睡觉,直至我二次抽筋、右手食指打成骨折。”
   
    据王建平在申诉书中描述,酷刑之下,他终于做出了第一次有罪供述。第五天,即1995年12月2日,“他们叫我洗掉脸上的血迹,晚上被送到收容审查站,后又多次被刑警队提出去打过,其中有一个胖警察打得最多,公安局副局长也参与打人。”
   
    司法材料中,王建平提到,他被关押期间,杭州市刑警曾来参与提审,他便讲自己没有犯罪,其时,萧山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一位负责人便对他说:“小鬼,你耍什么花招,老实点不吃苦头”。
   
    此人还给王建平做政治工作,说其他人都讲了,你不讲不行,“我怕再用扁担铐、电警棍敲,又照第二遍讲的意思说了一遍”。
   
    有过类似遭遇的还有田伟冬。他在庭审时和上诉书中称:1995年11月28日夜,在萧山市城厢镇派出所,有人把他的头往墙上撞,后警察把他送到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缝了3针。
   
    第二天,继续提审,田伟冬遭遇电警棍、拳打脚踢,煎熬之中,他咬断了舌头,被再次送到萧山市第一医院抢救,缝了5针。另几次提审中,在严冬腊月季节,他身上被泼冷水,“有时把头浸在抽水马桶里,逼人招供”。
   
    刑讯逼供的情节,在参与了陈建阳等人抢劫案件一审辩护的律师处,也得到了印证。
   
    “他(律师要求不透露身份)很冤,被严重刑讯逼供,但缺乏证据推翻指控。”参与辩护的一位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他曾多次去萧山看守所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当事人曾跟他讲,“手指头被用铁丝捆起来,打,我看他大拇指的地方确实变细了”。
   
    收容审查与劳动教养堪称“孪生兄弟”,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因可规避刑事拘留期限约束,曾被过度滥用。5名萧山青年被收容审查期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正进行第一次大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正式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
   
    此后,公安部下发通知,全面、彻底清理被收容审查人员,1996年9月底为大限。1996年9月28日,被收容审查近10个月以上的陈建阳等5人,于同一天被正式转为逮捕,羁押于杭州萧山市看守所。
   
    侦查阶段又持续了大半年,其间,适逢1996年全国范围内的第二次“严打”,据家属们回忆,被羁押期间,田伟冬等人还曾被拉去萧山体育馆,参加公判大会,作为当天枪决的死刑犯们的“陪绑”。
   
    那天,田伟冬的母亲在人群中看见了自己的儿子,隔着很远,儿子向她摇了两下头,“意思是,我的人生完了”。
   
    “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侦查阶段,漫长得让家属们几乎失去了耐心。1996年11月26日,萧山市检察院首次将该案报送至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中,5名被告人均推翻前供,不久,该案被退回萧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直到1997年6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10天后,庭审在萧山市法院的刑事审判大厅内进行。
   
    两起命案,5个嫌疑人,庭审持续了不到5个小时:庭审从上午9点半开始,开了约两个小时,休庭,下午1点多继续开庭,到下午3点半结束。约有七十多人参与了旁听。
   
    据该案辩护律师提供的资料,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公诉方出示惟一的物证,是一块砖头大小的石头,认为是徐彩华遇害案中的凶器,但并未进行血迹、指纹鉴定,后来判决书上也未提及。没有任何书证材料。
   
    当天,该案的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庭审调查基本上由法庭主持并纠问,公诉方宣读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4人在法庭上均否认曾参与过抢劫作案,且当庭提出遭遇刑讯逼供。司法材料显示,被告人朱又平称:“我在1995年底到1996年初的供述是公安刑讯逼供的。”公诉人问陈建阳为何翻供?陈建阳答:“公安刑讯逼供”,“公安人员叫签字,我只能签字,没有仔细看”。
   
    公诉方则当庭拿出了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进行宣读,出庭律师评论称:“有备如此,滴水不漏”。
   
    “我们的辩护是‘从轻辩护’,因为发现整个案子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支撑,”一位参与了一审辩护的律师回忆,他的当事人曾多次跟他谈到“做我肯定是没做”,并提供了一些刑讯逼供的线索,但苦于无证据,且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并未做无罪辩护。
   
    庭审中,唯有该案第五被告人、最早被抓的田孝平,对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认为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其中一次犯罪时未满18岁,且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该意见后被法庭采纳,田孝平由此被从轻发落。
   
    即便如此,被告人田孝平在庭审时仍讲述了其在侦查阶段的部分遭遇。资料显示,审判长曾问他:你到现场指认过否?田孝平回答:一半是我指认,一半是公安人员指示我的。律师阅卷后还发现,田孝平虽然认罪,但其口供也屡次反复,其交代与其他被告人交代的口供也有不少矛盾。
   
    “留有余地判死缓”
   
    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要求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述疑点和意见。
   
    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于1997年7月11日下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
   
    对于陈建阳等4名被告人的当庭翻供,法院认为,“纯系推诿罪责之词,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自始至终不肯认罪的第二被告人田伟冬,法院的判词表现得十分愤怒,认为“田伟冬归案后抗拒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
   
    除田孝平外,4人均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并未开庭审理。
   
    二审律师们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一致认为该案疑点重重,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据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辛本峰回忆,介入该案后,他与其他律师一起,租了一台桑塔纳汽车,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线路,进行现场模拟,“实地考察这条线路后,我们感到不可思议:在郊区的萧山作案后,居然往杭州市区跑,而且尸体还在车上,怎么可能?”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坚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对被告人的翻供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在量刑上作了调整,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缓,朱又平维持死缓。
   
    当时的死刑复核权仍未由最高法院收回。陈、田、王三人逃出了鬼门关。
   
    “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过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法制日报》引述了一位相关法官的说法称,当时共有两名出租车司机被杀,一审3名被告人被判死刑,“如果当年证据真的非常确凿,高院一般是不会改判的。”
   
    按照浙江高院这位法官的解释:正是因为该案存在着诸多疑点,浙江省高级法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了死缓。这种情况,法律界一般称之为“留有余地判死缓”。
   
    在法治社会,一般强调“疑罪从无”,且此案一审判决时,第一次大修的刑诉法已生效,并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据浙江省法律界人士透露,二审期间,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一度引起了浙江省高级法院一位副院长的重视,其批示给刑庭,要慎重判决,但高院经多次会议讨论,仍然不敢贸然改判,直到高院主要领导更替,新领导到任后,主持会议讨论,该案才最终改判。
   
    “负责复查的官员很纠结”
   
    服刑之后,部分被告人并未停止喊冤。其中,田伟冬、王建平的家属,都曾帮其向有关部门寄出多封申诉材料,均石沉大海。
   
    媒体报道显示,陈建阳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期间,曾向前来探监的父亲哭诉称:“爸爸,我真的没有做这个事。我真做过这事,也不会让你花钱请律师。”
   
    浙江政法界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转机发生在2012年春天,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被通缉的在逃人员项某的指纹,意外比对上了17年前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命案的现场血指纹。
   
    经过近10个月的追捕,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杭州警方抓获。经审讯和指纹比对,项某已被确认为是杀害徐彩华的犯罪嫌疑人,陈建阳等4人基本被排除在外。
   
    目前,项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与陈建阳等人一样,他也是萧山籍
   
    至于发生在1995年8月的陈金江案,目前还未完全排除是陈建阳等人所作。但根据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到的司法材料,该案当初的认定也存在诸多疑点:4人作案时走的路线各自说法不一、作案工具矛盾、参加的成员和数量前后不一(一度说是5个人作案)。
   
    最为离谱的是,警方审讯时,几名被告人被要求交代受害人陈金江手表和戒指的下落,结果陈建阳交代说卖给了别人,卖的对象和价格都十分具体,且被记录在案,结果庭审时发现,金戒指、手表等均在尸体身上,并未被劫走。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但尚未启动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再审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程序规定,应在3个月以内予以审结。《法制日报》引用浙江高院法官的说法称:“估计用不了3个月就可出结果。”
   
    前景并非如此乐观。事实上,中国刑事法律对于案件复查的程序,并无时间限制——与萧山5人案件类似,河北聂树斌案出现疑似真凶后,该案也立即启动了复查,但迄今,复查已进入第8个年头,仍无结果。
   
    此案的复查和再审,将面临显而易见的阻力。当年曾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如今大多已经升迁。譬如: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目前是杭州市某区法院的院长,两名当时还是代理检察员的公诉人,一位现在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某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另一位是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党组成员。
   
    “负责复查的官员现在很纠结,不知怎么办。”一位熟悉浙江省政法界的人士说。
   
    惟一让人感到欣慰的是,5名当事人还有开口说话的机会。
   
    5人都经历了多次减刑,其中,田伟冬已于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王建平则在浙江服刑多年后,2006年被转到新疆,目前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高泉监狱服刑。其余3人陈建阳、朱又平、田孝平在浙江省内监狱服刑。
   
    据家属们介绍,按照正常的减刑计算,仍然在服刑的4人,余刑也基本上在一年左右,即便没有“疑似真凶”的突然现身,他们也即将陆续重获自由。
   
    不过,5人均已接近不惑之年,人生中最宝贵的17年青年岁月,已一去不复返。
   
    相关案件
   
    聂树斌,1995年3月因“奸杀妇女”被判死刑,一个月后执行。2005年1月18日,警方抓获的逃犯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奸杀妇女,其中一起与聂案几乎完全一致。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至今未果。
   
    佘祥林,1994年因“杀妻”被判死刑,湖北高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随后,佘祥林获释,被判无罪。
   
    呼格吉勒图,1996年6月因犯下“公厕奸杀妇女”案被执行死刑。2005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落网,承认他曾犯下一起公厕奸杀案,时间地点与呼案基本吻合。此案尚未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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