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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威:检察官的职责
6/27/2013 点击数:1692

胡果威:检察官的职责

华夏快递 13-06-27  


   据新华网石家庄2013年6月25日电(记者 朱峰),王书金强奸杀人案25日9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牵扯出19年前聂树斌案“一案两凶”的疑云,因此备受舆论关注。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四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曾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曾进行了二审开庭,25日进行的庭审为二审再次开庭。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辩护人要求查阅检察员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要求休庭做辩护准备。合议庭认为辩护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辩护人的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作为一名律师,我没有见到此案的详细材料,无法妄下结论。但是从常理来看,如果嫌疑人主动承认犯罪,检察官没有理由拒绝起诉。下面先谈一宗我在中国自己经历过的一宗案件。

   2006年,家里的保姆小陈的姐姐的儿子被人用刀砍伤腹部与手臂,因大出血被切除脾脏,构成重伤。因为我是律师,小陈自然请我帮她家处理此案。然而因为我是美国律师,没有资格在中国出庭,所以专门为小陈家请了一位中国律师朋友代理此案,我只是陪小陈和她的家人到南汇县出庭旁听而已。

   据说被告的父亲在南汇经商,家底颇为殷实,向小陈家许诺赔偿20万元,条件是让受害人要求法庭免除刑事责任。刑事案与民事案不同,是公诉案件,并非受害人同意便可以撤诉的。至于给原告20万元的赔偿,只是刑事案附带的民事赔偿,与被告是否应该判刑毫无关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判决的考虑因素之一而已。

   因为是公诉,刑事案的原告是无需律师的,如果说他有律师,那就是检察官,因为检察官是代表国家,代表受害人的利益起诉犯罪嫌疑人,所以检察官照例会强调对被告不利的有罪证据,要求陪审团和法官严惩被告。

   美国的诉讼采取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由被告的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辩论,被告律师的职责是强调对被告有利的无罪证据或从轻量刑的情节,驳斥检方的有罪证据,尽可能为被告争取无罪判决或减轻量刑。奇怪的是,被告并没有聘请辩护律师。

   负责该案的是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她非但没有强调任何对被告不利的有罪证据,还自始至终为被告求情,说他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负责民事赔偿,要求法庭不要判刑,好像她就是被告聘请的辩护律师。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多少,我为小陈家聘请的律师陈述被告行凶造成受害人重伤,20万元的赔偿太少,应该按上海的工资标准赔偿。但是因为受害人在上海打工的雇主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私下用现金发工资,也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为原告缴纳四金,所以受害人无法提供书面的工资证明。那位检察官则以受害人无法证明其工资水准为理由,主动为被告辩护,竭力说服法庭应该参照安徽农村的收入标准来衡量民事赔偿的数额,坚称20万的赔偿是合理的。

   在被告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检察官居然主动为被告要求法庭不判刑,而且就附带民事赔偿为被告辩护,使我觉得非常奇怪。在美国,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是博弈的对手。衡量检察官业绩的标准是,在起诉案件中获得有罪判决或重判的案件所占的比例,有罪判决或重判的比例越高,检察官的业绩就越好。反之,辩护律师的水平则体现在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在其代理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的比例越高,辩护律师的名气就越大。

   在美国,检察官求刑通常是量刑标准的上限,如,某项罪行的量刑范围是20年至无期徒刑,检察官一定会要求无期徒刑,被告律师则会要求20年有期徒刑。经过被告律师的辩护,最后由法庭定谳,再重也不可能超过检察官要求的上限,再轻也不会低于下限。如果检察官坚信被告有罪,而被告被判无罪,或是检察官认为被告的量刑太轻,便可以上诉要求重审或改判。在中国,如果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谓之“抗诉”。而在小陈家的案子中,不判刑的要求居然是检察官主动提出的,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也是由检察官出面为被告辩护,小陈的家属都怀疑那位检察官一定得到了被告家给的好处。

   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经过谈判,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法庭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半,仅为刑法规定最低量刑标准的一半,却高于检察官要求的不判刑,这在美国是匪夷所思的。

   下面再回到王书金的强奸杀人案。当年要求法庭判处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的是河北省的检察院,现在王书金主动承认自己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并指认了犯罪的现场,而河北省的检察院却认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实在有悖常理。

   在美国,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可以讨价还价(plea bargain),若嫌疑人主动认罪,便可从轻发落。如果案子的证据不充分,检察官对胜诉没有把握,嫌疑人又怕被重判,双方权衡利弊之后若能达成协议,检察官得到了他想要的有罪判决,嫌疑人得到了从轻判决,相当于中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如果嫌疑人已经主动坦白,这正是检察官求之不得的,而检察官却拒绝起诉,这种案例闻所未闻。通常被告只会因为坚信自己无罪才会上诉,没有嫌疑人已经承认犯罪,因为检察官拒绝起诉而上诉,相当于求检察官起诉,那不是往自己身上揽罪吗?

   试想某人上街购物,商家说10元,一口价,而顾客却说10元太便宜了,坚持要付20元。商家感动地说,既然您那么大方,今天我就不要钱了,送给你。买卖双方不都是白痴吗?若把买卖双方换成嫌疑人和检察官,嫌疑人说人是我杀的,检察官说既然你坦白了,我就不起诉了。嫌疑人说那不行,我得上诉,检察官说,你坦白杀了人好使吗,我认为证据不足,就是不起诉。试问检察官和嫌疑人之间有这么谦让的吗?

   在刑事案中,举证的责任在于检方。举证后,只有辩护律师才会说检方的证据不足,检方绝对不会说自己的证据不足。这是最起码的常识。而在王书金案中,嫌疑人主动承认自己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免去了检方举证的责任,检方却反过来说证据不足,这相当于嫌疑人为自己作有罪辩护,而检察官为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易地而处,这不是乱套了吗?

   如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凶手是王书金,那么就相当于认定当年河北省检察院起诉聂树斌是一宗冤案,政府就必须向聂树斌的家属做国家赔偿。河北省检察院在王书金承认的四宗杀人案中有选择地起诉三宗,拒绝起诉一宗,否则便相当于自己承认办了一宗冤案。问题是,河北省检察院是否为了避免承认当年起诉聂树斌是冤案,而拒绝起诉王书金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呢?

   中国的检察官任职回避是指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即使当年起诉聂树斌的检察员和现在拒绝起诉王书金的检察员这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但是如果河北省检察院本身在王书金案中有利害冲突,是否也应该回避,将此案发往异地重审?

   退一步说,即使河北省检察院拒绝起诉王书金,但是王书金主动承认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凶手,至少为聂树斌案的判决产生了疑点。根据无罪推断的原则,应该对聂树斌案疑罪从无。无论王书金案二审的结果如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将王书金的坦白作为重要的无罪证据,重新审核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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