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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如辉上诉案,对方拿不出一张相反证据
9/20/2007 点击数:2209

许如辉上诉案,对方拿不出一张相反证据

[庭审花絮, 2007/9/19 ]

 

 

   许如辉(笔名水辉)戏曲音乐上诉案(两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8 27 日, 9 18 日两整天的庭审,已告结束,审判长张晓都,主审法官范倩、李澜,书记员周洁筠。

 

   许如辉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关联性、客观性”等原则,向二审法庭提交了 39 组新证据,包括新发现的极为珍贵的沪剧《白鹭》说明书,李芝芬汇款(《为奴隶的母亲》“回家路上”作曲费),许如辉创作手迹( 1978 12 月修改《为奴隶的母亲》唱词,确定主题音乐,参与作曲),十天前购到的《沪剧方佩华杨派金曲集锦》(归许如辉所有的五段唱段作曲署名“水辉”,一个都没有少)……等直接证据;上海宝山区文广局出具的系列组织文件,证明许如辉系上海原勤艺沪剧团作曲,身份与其 5 60 年代新音乐工作者完全吻合,并无只为“大合唱、场景音乐”作曲的档案记载;以及陈钢、奚耿虎、蒋星煜等专家证言。许如辉案经一审,二审之战,递交法院的资料已“堆积如山”。

 

   反观对方扬子江音像出版,中唱上海公司和上海沪剧院汝金山,到庭审结束为止,也拿不出一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非许如辉(水辉)所作。值此,许如辉在中国戏曲史上的作曲地位,历史结论,依然无法撼动、腾挪,或易人。

 

   许如辉后人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雷及其代理律师崔月清,到庭作了陈述,提出上诉理由和请求:沪一中院的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希望高院直接改判!

 

   被上诉方则由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代理律师郑幸福,中唱上海公司副总编陈建平,上海沪剧院汝金山(未出庭)代理人谈洁民到庭应诉。尽管辩方代理人个个能言善辩,但终究一张相反证据也拿不出,只能没有事实依据地胡辩一番了。庭上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恐怕是谈洁民(汝金山之妻,唱杨派的演员)之辩言了:“今天我们主要是来帮助切一下历史上‘水辉作曲’这块蛋糕”?!谈洁民口气张扬之余,攻防失据,最后松口:“我没有说过唱腔设计是杨飞飞的,我也没有说过这些作品是汝金山作曲的……”,一张一弛,等于承认,由她来“切蛋糕”多么荒唐! 在许如辉作品上署名“作曲汝金山”不是剽窃,是什么?

 

   曾从许如辉音乐著作权处切去一块蛋糕,沪一中院判决“唱腔设计归杨飞飞”之杨飞飞,时日并未到庭。此举形同证明:一审判决“判非所诉”!杨飞飞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她与本案实在毫无关系,的确不必到庭。那么,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的杨飞飞,怎能不经司法诉讼,不递状纸,不交书证,就轻松分到一块“作曲蛋糕”的呢?毫无悬念——沪一中院一审判决程序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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