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的15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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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扩充了民事案件再审事由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15种情形下,法院必须再审。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这15种情形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威慑机制作出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新浪网],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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