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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剧《朝阳沟》唱段音乐,司法判决归原作曲所有
4/13/2008 点击数:7206

豫剧《朝阳沟》唱段音乐,司法判决归原作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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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郑民三初字第37号
 

      原告鲁敬,女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5号院1号楼4号。
    委托代理人姜慧清,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学武,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基笑,男,汉族,1930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33号院5号搂19号。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盟,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河南省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住郑州氏花园路23号院1号楼1号。

    原告鲁敬诉被告王基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敬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慧清、宋学武、被告王基笑的委托代理人崔月清、王玉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敬诉称:原告父亲鲁本修在河南豫剧院工作期间,本职工作是河南豫剧三团乐队成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与该院专职音乐工作者合作,参加了包括《朝阳沟》、《小二黑结婚》、《刘胡兰》等在内的近百个戏的唱腔设计工作。1958年3月,鲁本修和其他演员一起边琢磨,边哼唱,边排练出《咱们说说知心话》、《为改变穷山沟咱各显本领》、《我盼你当一个劳动英雄》、《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又名《梦见媳妇来见我》)等脍炙人口的《朝阳沟》等豫剧唱段。1963年拍摄《朝阳沟》电影期间,为结合电影拍摄的需要,在原来戏曲音乐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并创作了《朝阳沟好地方》、《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等一批新唱段,鲁本修及王基笑及其它音乐工作者到长春电影制片厂共同参加了这个阶段的音乐改编和创作工作。这在《朝阳沟》简谱本、《朝阳沟》唱腔集、《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和《豫剧艺术总汇》等书中均证明鲁本修是该剧唱段的主要创作者之一。1983年鲁本修因病去世。2005年3月,原告发现王基笑编著的《朝阳沟好地方——豫剧唱腔116首解析》一书中,涉及鲁本修参与创作的《朝阳沟》中《咱们说说知心话》、《为改变穷山沟咱各显本领》、《我盼你当一个劳动英雄》、《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朝阳沟好地方》、《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等六个唱段既没有署鲁本修的名字,也没有向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严重侵犯了鲁本修的署名权和原告获取报酬的权利,故请求:1、确认原告鲁敬的父亲鲁本修对上述六个唱段享有署名权;2、被告王基笑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父亲鲁本修的署名权并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王基笑赔偿原告鲁敬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4、被告王基笑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鲁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河南省豫剧二团工作证一份;2、河南省豫剧二团证明一份;3、《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下卷)(中国LSBN中心出版,1993年7月第一版,国家艺术科研重点项目)第186页,鲁本修人物介绍;4、《豫剧艺术总汇》(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1993年12月第一版,河南省艺术研究所“八五”期间重点科研项目)第464页,豫剧名家鲁本修人物介绍;5、《河南梆子谱》(河南人民出版社,1957年2月第二版)第45页、第64页,《志愿军的未婚妻》乐谱,鲁本修音乐设计。

    第二组:1、豫剧《朝阳沟》简谱本(音乐出版社出版,1964年10月北京第一版)《前记》;2、电影《朝阳沟》唱腔集(中国电影出版社,1964年9月第一版)第112页《几点说明》;3、《戏曲艺术》(河南省戏曲工作室,1983年第3期,1983年9月出版)第80页,黄同甫和王玉筝的文章《深切悼念豫剧音乐设计家鲁本修同志》;4、《戏曲艺术》(河南省戏曲工作室,1983年第3期,1983年9月出版)第83页,王基笑文章〉《悼念我的良师益友鲁本修》;5、《戏曲艺术》(河南省戏曲工作室,1983年9月出版)第85页,高洁文章《深切地怀念》;6、《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上卷)(中国LSBN中心出版,1993年7月第一版)编委会名单、第27页《综述》节选、第203页《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曲谱,第235页《朝阳沟好地方》〉曲谱,第246页《咱俩说说知心话》曲谱;7、《豫剧艺术总汇》(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1993年12月第一版)第381页,豫剧《朝阳沟》的简介;8、《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64年11月第一版)第115页,第121页.

    第三组:1、王善朴证人证言;2、张北方证人证言;3、视听光盘一份;

    第四组:1、1958年3月20日《河南日报》预告《朝阳沟》于当晚首演;2、1958年3月3日《新华日报》,1958年3月初,王基笑已随河南豫剧一团到江苏、安徽、豫东地区巡回演出;3、1958年3月19日《新华日报》预告,由王基笑作为音乐设计的《杨八姐游春》将于4月20日在合肥江淮大戏院演出;5、1958年5月14日《河南日报》王基笑随河南豫剧一团的巡回演出1958年5月中旬才返回郑州;
 
    第五组:1、《朝阳沟好地方——豫剧唱腔16首解析》(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2月北京第一版,王基笑编著)第57页、第65页、第71页、第78页、第83页、第110页涉案唱段的曲谱;? 2、购书小票和发票;3、律师代理费收据。
 
    被告王基笑辨称:

    1. 鲁敬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所提交的证明其为鲁本修合法继承人的依据不足;

    2.鲁本修不是涉案唱段的合作作者,不享有署名权。有关《朝阳沟》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出说明书及相关原始档案资料、权威出版物中均没有鲁本修是音乐设计的记载。《朝阳沟》简谱本、《电影唱腔集》中虽然有“1958年初稿,我院张北方、鲁本修、赵毅都曾参加创作”的记载,但其中的“创作”并非著作权法上的“创作”含义,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参与”。在两书“前记”和“后记”中记载的上述三人在“1958年初稿”中的工作均是辅助性的劳动,不是真正实质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创作,不是合作作者,依法都不享有署名权。《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在《朝阳沟》的剧目介绍和音乐设计介绍中加入鲁本修的名字,去掉梁思晖的名字违背历史客观事实、违背该书的编篡原则、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豫剧艺术总汇》在有关《朝阳沟》的剧目介绍中漏掉了编剧杨兰春、音乐设计加入鲁本修名字的记载,同样违背了历史事实、编篡原则,违背了法律规定。《集成》和《总汇》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有权威性并不完全具有真理性。王基笑对两书中的“顾问、编委”记载并不知情是挂名性质。不对书籍的实质内容负责。鲁本修去世后,朋友写的一些悼念性文章不是认定或划分著作权的法定标准,纯属作者的个人观点。
 
    3.王基笑对《朝阳沟好地方——豫剧116首解析》一书的编著行为合法准确,没有过错。编著行为与鲁敬主张署名权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王基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河南省豫剧三团、长春电影制片厂分别对舞台剧和电影戏曲艺术片享有著作权。王基笑对《朝阳沟》的音乐创作是职务行为,个人有权证明但无权决定《朝阳沟》音乐设计(包括唱腔设计)署名权的归属,所以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王基笑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1、《朝阳沟》演出说明书(首演至今不同时期)(河南省豫剧三团档案资料);2、《朝阳沟》音乐手稿(根据首演整理形成,河南省豫剧三团档案资料);3、《朝阳沟》音乐出版用底稿(河南省豫剧三团档案资料);4、《朝阳沟》电影唱腔曲谱油印本(河南省豫剧三团档案资料);5、电影重点唱腔曲谱(河南省豫剧三团档案资料);6、《朝阳沟》1958年首演后整理的剧本(《剧本》)1958年第七期,河南省豫剧三团档案资料);7、《朝阳沟》电影戏曲艺术片(长春电影制片厂1963年拍摄)VCD(黄河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及发票;8、《朝阳沟》简谱本(1964年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9、《朝阳沟》总谱本、五线谱(1965年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10、《朝阳沟》唱腔集(1977年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11、《朝阳沟好地方——豫剧116首解析》(王基笑编著,1999年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12、《朝阳沟》舞台剧VCD,(黄河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13、《豫剧在全国》(中国民族音乐集成河南省编辑办公室);

    第二组:1、文化部、中国音协【音民字(84)1号】文件;2、文化部、中国音协【文音字(84)2号】文件;3、《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1982年工作安排(要点)文件;4、《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中有关《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朝阳沟好地方》、《咱俩说说知心话》唱段系“据1964年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录音记谱”的备注说明;5、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关于豫剧<朝阳沟>的情况说明》;6、被代理人就《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的编篡依据问题向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了解情况时所做的调查笔录;7、王基笑就《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向河南省文化厅所写的“情况反映”;8、河南省艺术研究院《关于<豫剧艺术总汇>编篡情况的说明》;9、被告代理人就《豫剧艺术总汇》一书的编篡依据向编著单位----河南省艺术研究院了解情况时所作的调查笔录;10、《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征求意见稿”;
 
    第三组:1、被告代理人对杨兰春的调查笔录;2、杨兰春就本案相关情况向法庭所写的书面证明材料;3、被告方代理人对梁思晖的调查笔录;4、被告方代理人对许欣的调查笔录;5、许欣就本案相关情况向法庭所写的书面证明材料;6、被告方代理人对赵毅如何参与1958年初稿情况的调查笔录 ;7、高洁(《朝阳沟》舞台剧、戏曲艺术片的主要演员)文章《求索的路》(载于《河南文史资料》)1998年第4期)中有“高兴的心里没法说”唱段系“杨兰春哼出唱腔雏形”的说明;8、王基笑著《豫剧音乐唱腔简介》文章节选;9、王基笑著《音乐是我的生命》文章;10、王基笑著《继承与革新——<朝阳沟>音乐创作点滴体会文章(《朝阳沟》总谱本、五线谱,1965年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11、杨兰春著《作曲家王基笑是我的老搭档》文章;12、张迈文章《三起三落终不倒》中有关“向传统学习,向名老艺人拜师求艺”的内容(《杨兰春传》,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13、杨兰春著《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中有关“《朝阳沟》音乐的创作情况”文章节选(《杨兰春传》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14、杨兰春文章《以河南梆子反映现代戏等生活的几点体会》中有关“导演对音乐追求,构思、要求”等内容(《杨兰春传》);15、马可文章《豫剧<刘胡兰>音乐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中“乐队伴奏”地有关内容(《杨兰春传》);16、许欣文章《人民群众热爱<朝阳沟>》(《中国戏剧》1998年第四期,《河南文史资料》1998年第四期);17、刘正维文章《风格,个性,主体——关于戏剧音乐创作》(《人民音乐》2005年第三期);18、高洁文章《我的艺术成长道路与杨兰春》(《杨兰春戏曲与言论》,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发行);19、王永宽文章《<朝阳沟>》的永久魅力(《杨兰春戏曲语言论》);20、《杨兰春传》一书;21、《杨兰春编导艺术论》一书;22、《杨兰春戏曲语言论》一书。
 
    诉讼中,被告王基笑申请法院对杨兰处(《朝阳沟》舞台剧的编剧兼导演,戏曲艺术片的编剧,原河南豫剧院艺术室主任,豫剧三团团长)、梁思晖(《朝阳沟》舞台剧的音乐设计之一,原河南省豫剧三团团长)、许欣(《朝阳沟》舞台剧的导演之一,原河南省豫剧三团团长)、赵毅(原河南豫剧院艺术室音乐组成员)进行调查。
 
    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一意见,经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原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豫剧舞台剧《朝阳沟》系原河南豫剧院组织创作,由河南省豫剧三团(原河南豫剧院三团)于1958年3月20日在郑州首演。编剧、导演:杨兰春。当时由于时间紧,从接到任务到排练演出只有七天时间,因此首演时没有完整的剧本和乐谱,其创作是由杨兰春写出唱词,由豫剧院艺术室音乐组人员、演员、乐队成员三结合,根据编剧对唱腔、场景、人物思想变化等要求,研究确定唱腔。《朝阳沟》首演音乐大部分是套用传统戏曲程式,少量是杨兰春在创作剧本和导演过程中哼出的唱腔雏形,后由河南豫剧院艺术室音乐组专业人员对首演的唱腔进行记谱、整理加工后形成初稿。首演后整理的剧本登于1958年《剧本》第七期(共六场)。1959年3月河南豫剧院艺术室整理出版了《豫剧<朝阳沟>剧本与曲谱》。

    1963年豫剧《朝阳沟》搬上银幕,由长春电影制片厂进行拍摄。为拍电影的需要,原河南豫剧院成立了专业创作组,由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负责,对原剧本、音乐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创作,同时在电影拍摄期间,进行了舞台剧的改编。电影《朝阳沟》音乐设计署名为王基笑、张禹田、姜宏轩。改变后舞台剧音乐设计为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此后至今,河南省豫剧三团《朝阳沟》的演出说明书中音乐设计署名均为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三人,相关档案中所收录《朝阳沟》相关曲谱的记录整理及相关责任人也均是上述人员。
 
    1964年6月,音乐出版社出版《朝阳沟》(简谱本),该书封面显示音乐设计署名: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河南豫剧院艺术室在为该书所作的前记中写道:“1958年初稿,我院张北方、赵毅、鲁本修等同志都参与了创作,在历次修改中,剧作者杨兰春同志也曾在唱腔的修改与处理上,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1964年9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电影》<朝阳沟>唱腔集》,河南豫剧院艺术室在该书后记中注明“电影《朝阳沟》的唱腔,是根据1958年所上演的舞台剧经过几次重大修改而成的。1958年的音乐初稿,当时河南豫剧院梁思晖、鲁本修、张北方、赵毅等同志曾参加了创作;在几次修改中,剧作者杨兰春同志对唱腔设计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特此说明。”1965年,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朝阳沟五线谱•总谱本》署名为: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1977年人民音乐出版社《革命现代豫剧<朝阳沟>唱腔选集》署名为王基笑、梁思晖、姜宏轩等编曲。1964年7月河南豫剧院艺术室编辑出版了《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一书,书中收录有《朝阳沟》部分唱段,其中《为改变穷山沟咱各显本领》(书中名称为《年年都是好收成》,下同)、《咱俩说说知心话》(〈亲家母对唱〉)、《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梦见媳妇来看我》)唱腔设计署名“本团创腔组”,《朝阳沟好地方》、《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在农村干它一百年》)唱腔设计署名王基笑、姜宏轩。

    1993年7月,中国LSBN中心出版的《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在选编《朝阳沟》中的《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朝阳沟好地方》、《咱俩说说知心话》唱段时署名:王基笑、姜宏轩、鲁本修等编曲。每一场段均有说明:据1964年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录音记谱。2005年9月7日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出具《关于豫剧〈朝阳沟〉的情况说明:我台资料中心现存有1964年本台录制的豫剧《朝阳沟》全剧、选场、选段录音,资料登记显示“河南省豫剧三团、演员高洁、王善朴、魏云……”等人录制,没有作词作曲,录音带内也未见登记。

    1993年12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豫剧艺术总汇》一书在有关《朝阳沟》的剧目介绍中,音乐设计为:王基笑、姜宏轩、鲁本修、梁思晖。2005年8月30日河南省艺术研究院(原河南省艺术研究所出具《关于〈豫剧艺术总汇〉编篡情况的说明》:《豫剧艺术总汇》是我院负责组织编委会编写,对过去戏剧作品的书名,要求以原始演出说明书或原始出版物为依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撰稿者都核查了原始证据)。

    1999年,被告王基笑编著了《朝阳沟好地方——豫剧116首解析》一书,该书由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单价31.8元/册,共印刷4990册。该书中选编了《朝阳沟》一剧中的19个唱段,其中《我盼你当一个劳动英雄》、《朝阳沟好地方》、《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署名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作曲;《咱们说说心里话》、《为改变穷山沟在各显本领》、《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署名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编曲。《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一段最后的注解中编者王基笑提到:这一段唱腔应特别提到已故盲人艺人鲁本修先生曾做过的加工指导,使之臻于完美。原告鲁敬认为其父亲鲁本修对上述6个唱段享有署名权,王基笑在编著《朝阳沟好地方---豫剧116首解析》一书引用上述唱段未予署名,构成侵权,向本院提出诉讼。
 
    另查明:鲁本修,男、汉族,1921年出生于河南省清风县,盲人,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1953年分配在河南省歌剧团工作,1956年河南省豫剧院成立,先后在河南豫剧院三团和二团担任伴奏和音乐设计工作。《朝阳沟》在1958年首演、1963年拍电影时系河南省豫剧院三团乐队队员。文革开始后在河南豫剧团二剧组工作,1977年在河南省豫剧二团工作,1983年去世,鲁本修去世后,王基笑、高洁、黄同甫、王玉筝等人在《戏曲艺术》杂志1983年第三期上发表回忆纪念文章。鲁敬系鲁本修独女,其母于1985年去世。

    王基笑系原河南豫剧院艺术室秘书、音乐创作组负责人,同时也是豫剧三团音乐组负责人。是1958年舞台剧《朝阳沟》唱腔音乐的主要加工、整理者,是电影戏曲艺术片《朝阳沟》的音乐主创者。文革期间,主持了“文革版本”《朝阳沟》的音乐创作工作,文革后又主持了对“文革版本”音乐的修正工作。1980年开始担任中国音乐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音乐家协会河南分会(后改名为河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现为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

    关于涉案六个《朝阳沟》唱段

    《我盼你当一个劳动英雄》1958年初稿共13句,1963年拍电影进行了改动,增加了4句唱词及衬词唱腔;《朝阳沟好地方》1958年初稿、1959年《<朝阳沟>剧本与曲谱》中没有,是1963年电影中心增加的唱段,1964《<朝阳沟>简谱本》、1964年河南豫剧院艺术室编《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收录有该唱段(署名王基笑、姜宏轩);《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1958年初稿、1959年《<朝阳沟>剧本与曲谱》没有,是1963年电影中心增加的唱段,1964年《<朝阳沟>简谱本》中有,《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收录有该唱段,署名姜宏轩、王基笑;《咱们说说心里话》1958年初稿是改为银环娘、拴保娘与二大娘三人对唱,包括衬词共有44句,《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该段唱腔设计署名:本团创腔组;《为改变穷山沟咱各显本领》1958年初稿及1959年《<朝阳沟>剧本与曲谱》中又该段部分内容13句,1963年电影及1964年《<朝阳沟>简谱本》有该段,但内容变化大,减少了4句,增加了8句,共17句,《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该段创腔设计署名:本团创腔组;《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1958年初稿及1959年《<朝阳沟>剧本与曲谱》均为30句,1963年电影进行改动为31句,其中基本保持18句,新增11句,该动两句,1964年《<朝阳沟>简谱本》有该段,《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该段唱腔设计署名:本团创腔组。

    又查明,原告鲁敬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鲁敬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鲁本修于1983年去世,包括被告王基笑在内的多人写有悼念文章,鲁本修生前所在单位河南豫剧二团也即鲁敬的工作单位,已出具证明,鲁本修之妻于1958年去世,鲁敬为鲁本修独女,被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鲁敬系鲁本修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鲁敬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朝阳沟》一剧的署名问题。

    《朝阳沟》自1958年首次演出以来,将近半个世纪,久唱不衰,成为河南豫剧的代表剧目,在河南乃至全国戏曲界都有着重大影响,《朝阳沟》一剧系集体创作的智慧结晶,其著作权由主持该剧创作的河南省豫剧三团享有,在该剧创作完成过程中提供创作性劳动的个人只享有署名权。从1958年至今,该剧历经多次重大修改,特别是在从舞台剧到电影,再由电影到舞台剧的过程中,随着表现形式的变化,其戏曲音乐设计也不断经历着创新、完善,其中许多著名唱段,更是经过众多戏曲音乐工作者乃至编剧、导演及演员等的不断努力,对其唱词及唱腔设计进行修改、加工、润色,才成为广为传唱的优秀唱段。因此对该唱段署名权的确认,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其作为戏曲艺术作品特有的沿革发展的历史事实。《朝阳沟》的音乐设计,从河南省豫剧三团艺术档案中原始说明书及相关出版物上在1962年以前均不显示个人书名。自1962年以后至今,河南省豫剧三团的艺术档案中《朝阳沟》说明书中均记载为音乐设计为“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或“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等。”由河南豫剧院艺术室编辑出版的《<朝阳沟>简谱本》、《电影<朝阳沟>唱腔集》、《朝阳沟五线谱•总谱本》也均记载音乐设计为“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就具体唱段,1964年河南豫剧院艺术室编辑出版的《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为改变穷山沟咱各显本领》(书中名称为《年年都是好收成》,下同)、《咱俩说说知心话》(《亲家母对唱》)、《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梦见媳妇来看我》)唱腔设计署名“本团创腔组”;《朝阳沟好地方》、《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在农村干它一百年》)唱腔设计署名王基笑、姜宏轩。从以上著作权人河南省豫剧三团的原始资料及著作权人原所属单位河南豫剧院编辑出版的相关出版物中,无论是《朝阳沟》全剧,还是本案涉及的相关唱段,其音乐设计署名均未出现过原告鲁敬之父鲁本修个人的名字。与此相对应的,在《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的其他许多唱腔的音乐设计中则明确由鲁本修个人署名的情况。因此从上述原始资料及原始出版物中,不能显示鲁本修享有《朝阳沟》有关唱段的署名权。

    通过《<朝阳沟>简谱本》中“前记”与《电影<朝阳沟>唱腔集》中的“说明”内容及其他人在鲁本修去世后所撰写的回忆纪念性文章,可以显示鲁本修由于对传统、民间音乐有较多的积累,在豫剧戏曲音乐创作及对豫剧演员的培养和造就等方面,特别是在河南省豫剧三团学习豫剧传统、进行现代戏曲创新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河南豫剧界的广泛赞誉。但鲁本修的音乐创作大部分是通过与其他新音乐工作者的相互结合来完成的,通过《河南豫剧院三团现代戏唱腔音乐会节目选辑》中的许多唱段的音乐设计中有鲁本修个人署名的情况可予以证实,其中大部分唱段是与王基笑等人共同署名。对《朝阳沟》一剧,1958年初稿排练时只有7天时间,其唱腔音乐大部分是套用传统豫剧戏曲程式。由于豫剧的音乐唱腔属板腔体组织形式,有自己独特的板式结构,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音乐程式,编剧杨兰春在写出唱词时就根据戏剧的主题思想、人物形象及思想变化确定了板式,然后交由工作者、演员、乐队三者结合进行研究,提出修正意见,确定后用于演出,当时甚至没有完整的曲谱。至1963年拍电影及由电影改编为舞台剧,传统豫剧戏曲音乐已不能满足电影等新的表现形式的要求,因此其唱词和唱腔设计与1958年初稿相比已发生质的变化,部分唱段如《朝阳沟好地方》、《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则完全是新的创作。至此《朝阳沟》一剧的唱词和唱腔设计才基本固定下来,并随着电影这一新的表现形式迅速流传开来。由于戏曲艺术的特殊性,一部优秀剧目的唱腔设计,其创作过程既体现了编剧或导演对剧目主题、情节冲突、人物所处环境等的要求,又包含有演员在表演过程中对所扮演角色的思想背景、感情变化的直接体验,也有乐队成员及相关专家、学者所提出的合理建议等,同时剧目的创作也大多是有组织提出创作意图并主持实施完成,因此豫剧戏曲音乐在创作时采取有组织确定的主创人员牵头完成任务并书名。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作为经组织确定的主创人员在对《朝阳沟》电影及之后的舞台剧进行创作完成后,对初稿创作过程中的参与人员所付出劳动予以明确是符合客观历史情况的。在被告王基笑编著的《朝阳沟好地方---豫剧116首解析》中《高兴得我心里没法说》唱段后的注解里也有对鲁本修加工指导的说明。高洁在《深深地怀念》一文中有“拴保娘的几段广为听众群众喜欢的唱腔《梦见媳妇来看我》等,就是鲁师傅在排练场的一角,边排练边琢磨哼出来的,”但其发表在《河南文史资料》1998年第4期上《求索的路》一文中则有“1958年2月份,杨兰春同志...给我一段唱词...他用武安落子腔的‘豫剧’哼了个大致要求…几天后我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表现手段哼出了个初步轮廓…这就是《看见了新被子实在难过》”这样的记载。因此《<朝阳沟>简谱本》中“前记”与《电影<朝阳沟>唱腔集》中的“说明”内容及其他人在鲁本修去世后所撰写的回忆纪念性文章,并不能证明鲁本修对当时电影及舞台剧的音乐设计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鲁本修与其他音乐设计者即王基笑、姜宏轩、张禹田、梁思晖等就本案涉及的《朝阳沟》六个唱段存在共同的创作合意和创作性劳动,不能证明鲁本修为唱腔设计的合作作者。原告鲁敬据此要求确认其福鲁本修享有署名权的依据不足。

    关于《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豫剧艺术总汇》两书的证明效力。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豫剧艺术总汇》两书系汇编作品,因此对其所收录的曲目的著作权等相关内容的确定,应当以原著作权人的原始资料为准。《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河南卷》在选录《我坚决在农村干它一百年》、《朝阳沟好地方》、《咱俩说说知心话》唱段及《豫剧艺术总汇》一书在有关《朝阳沟》的剧目介绍是在音乐设计人中增加鲁本修署名,与著作权人河南省豫剧三团演出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不符,在上述汇编作品中也无法显示其增加署名的依据。因此对原告鲁敬要求将上述两部出版物作为确认鲁本修享有涉案六个唱段署名权依据,本原不予采信。

    综上,豫剧《朝阳沟》作为豫剧现代戏的代表作,自1958年首演至今,历经多次重大修改,其戏曲音乐也由最初的多是套用传统豫剧戏曲程式,随着表现形式的丰富和时代进步发展而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并逐步完善而得以广为流传。《朝阳沟》1958年初稿系集体创作完成,没有个人署名,之后从1962年开始作为该剧著作权人的河南省豫剧三团的原始说明书及河南豫剧院的相关原始出版物等资料,均不显示鲁本修作为音乐设计参与署名,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鲁本修对《朝阳沟》一剧或相关唱段的音乐设计付出了独创性劳动或与其他署名者存在创作合意。对原告鲁敬要求确认鲁本修享有对涉案《朝阳沟》唱段的署名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基笑在其所编著《朝阳沟好地方——豫剧唱腔116首解析》中收录《朝阳沟》部分唱段时,依照著作权人河南省豫剧三团的演出说明书等相关原始资料对音乐设计确定署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鲁敬要求被告王基笑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十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敬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鲁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试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与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开户行:河南省农行直属支行;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3812801050818),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李小昱
   审判员   王富强
   审判员   邹波
    (公章)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胜利
 
   
转自:《崔月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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