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拟设立综合知识产权法庭
(王 婧 柴 黎 法制日报 08-07-13)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脉音愈发强烈。
7月10日至11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中、美、德、日等国的数十位法官齐聚上海,共同探讨全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任务非常繁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量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纠纷涌现出来,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表示。
虽然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但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也经历了变革:最初知识产权案件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后来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2000年后,改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曾表示,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与之相对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理,法官在审理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审判视角不同,形成的司法理念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的矛盾冲突的情况。同样,因知识产权确权和行政执法带来的行政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也常常存在内在的联系。
“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起很大作用。”蒋志培说。
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未来的发展方向,6月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了明确指引———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这意味着,继2000年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将迎来新的变革。
初试“浦东模式”
从建立之初,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直在探索最优的审判模式。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的特殊性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决定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要求很高。同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民事赔偿、刑事犯罪和行政诉讼等相关问题,当然根本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因此要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对知识产权法官水平的要求很高。”蒋志培说。
记者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作为地处中国改革最前沿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就探索出了一套知识产权的“立体”司法保护体制。
“当时,促使我们设立立体审判模式,是因为处理飞鹰商标案。”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说。
1995年,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的“飞鹰”商标屡遭假冒,社会影响很坏。当时浦东新区法院刑庭、行政庭及知识产权庭分别受理了假冒“飞鹰”注册商标的案件。刑庭对假冒该公司商标的犯罪人员依法判处刑罚;行政庭依法维持了工商部门对销售假冒“飞鹰”刀片的个体户的行政处罚决定;知识产权庭判决侵权单位赔偿吉列公司20万元损失。
“在以往知识产权的审理中我们遇到的问题,一是刑庭、行政庭由于业务范围所限,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二是三类案件涉及的基本上是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造成了重复劳动,增加了诉讼成本。”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丁寿兴说。
从1996年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三位一体的“立体”审判方式(同一案件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问题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引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因为创立时间最早,这种模式也被我国已故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称为“浦东模式”。
发展“西安模式”、“武汉模式”相继推出
“浦东模式”一经建立,得到了广泛关注。西安、武汉等地也相继推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介绍说,西安中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审判建设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自2006年开始,西安中院在全国中级法院中率先实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一体化改革措施,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提至中级法院审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审理,再吸收两名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参与,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刑事、行政、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人员取长补短,相互协调,统一认识。
“待时机成熟,我们将逐步过渡为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以期达到整体上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的目的。”西安中院副院长孙海龙表示。
自今年6月开始,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也将过去由14个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一个具备部分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理。并将知识产权二审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实现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个层面的集中管辖和一二审法院业务的对口指导,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武汉模式”。
以前,武汉市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分散在全市的14个基层法院审理,每个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平均在两三件左右,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艺虹介绍。
李艺虹表示,刑事法官主要从侵权的数量上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如果在民事上的权属、侵权的事实得不到确定时,刑事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合逻辑、没有意义的。同时,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需要处理大量案件,繁重的审判任务也决定了他们没有时间、精力去研究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
据了解,自6月中旬以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这种审判方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将有限的审判资源优化,也让基层法院的案源得到了保障。”李艺虹说。
据了解,目前,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地的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改革工作。
方向设立综合知识产权法庭
“每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对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也不一样。”来自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乔丹(Jordan)法官表示。
日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limura法官介绍,日本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是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研讨会形成改革方案。从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共召开17次会议,最后提交国会有关议案,设立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据记者了解,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受理与特许厅相关的行政案件,及对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步图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的上诉案件。美国也有联邦上诉法院专门受理专利案件的二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话题。
我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提出了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此,蒋志培表示,中国要建立的上诉法院,不是照抄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而是要立足中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据悉,最高院将在年内出台对《纲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于设置综合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应当会在具体实施办法中有所涉及。
(http://www.sina.com.cn 法制日报 2008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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