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许如辉,当代杨乃武
——我为父亲讨公道(续)
(许文霞)
(《北美时报》,Canada,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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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作曲家许如辉,1910-1987)
去年5月,承蒙加拿大《北美时报》支持,刊发了我撰写的《我的上海维权经历——记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激起不少读者愤怒:“简直不可思议,上海居然有这样的事,原作曲的著作权得不到保护,法官与剽窃者站到一边去了,把这件事好好揭露出来,让更多人知道。”
上海文化界义愤填膺,直指一审判决荒唐
到了7月,我已飞往上海,是专为上海高院的二审而去的。开庭之前,我抓紧时间拜会了父亲许如辉(水辉)的友人和当地文化界的作曲家、戏曲家,听听他们的反应,没料到这些老先生们获悉一审判决也是怒斥和谴责,纷纷为我父亲抱不平。在他们的建议下,于7月27日上午九时,在上海虹口图书馆会议厅召开了[声援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座谈会]。
(声援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座谈会,上海,2007-7-27)
与会人士与支持者,最后是立足上海,遍及了海内外。会议当日,遇上了上海进入盛夏与高温的第一天,上了年纪的作曲家和专家们,不顾热浪滚滚,不顾38度酷暑,从四面八方赶来。无法出席的,已事先写好书面发言。有的通过电话和传真表达支持。他们中有作曲家陈钢(上海音乐学院)、赵季平(中国音协副主席,电影《红高梁》作曲)、奚耿虎(沪剧作曲)、龚国泰(京剧作曲)、贺孝忠(越剧作曲)、李樑(昆曲作曲)、金羽(沪剧作曲,许如辉学生)、王玉筝(河南艺术研究所,豫剧作曲)、高鸣(越剧作曲)、顾冠仁(上海民乐团团长,作曲)、王绍庭(上海大学,作曲)、金国贤(京剧作曲),以及蒋星煜(上海著名戏曲史家)、顾晓鸣(复旦大学)、毛时安(上海文广局,文艺评论家)、钱乃荣(上海大学)、李惠康(上海艺术研究所)、周良材(沪剧史家)、王玉盟(河南文艺评论家)、唐晓聪(上海文联著作权协会)、李果(上海影视文献图书馆馆长)、陈锦坤(沪剧琴师)、陆才耕(勤艺沪剧团副团长)、忻鼎稼(复旦大学、居美国)、李宗海(《世界日报》专栏作家,加拿大)等。他们均对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许如辉莫名其妙“败诉”,强烈不满,直斥荒唐。
(作曲家陈钢在发言,左为沪剧作曲家奚耿虎)
作曲家陈钢的发言很精辟,也很有代表性,点出了我父亲被错判的实质,“本来的案情很清楚,许如辉家属告汝金山侵权,但法院似乎在打‘太极拳’,避开了原来的主攻对象,通过汝金山推出的杨飞飞的无证的‘口头证词’,反而将目标转向许如辉,实际上是将许如辉变成“被告”了。但是,杨飞飞并没有告许如辉呀!按照法律规定“不诉不理”,她没有起诉,你又为什么要理她呢?而且,杨飞飞你也要拿出证据(包括手稿、出版物与说明书和广告)来证明这唱腔是你写的呀!而事实是, 第一,杨飞飞拿不出证据,第二,你杨飞飞也并没有告呀!但是实际上,从逻辑上讲,就是许如辉变成了“被告”,这是很荒谬的、颠倒是非的做法,而且是毫无法律准则的做法。现在法院为了证明这个他们推论出来的‘合理合法’,就引用了通篇都是和汝金山有关系的,沪剧团的人的‘口头证明’作为‘证言’,以图推翻几十年铁定的历史事实,抹杀戏曲前辈一生心血,这是否太轻率、太残忍了吧!”,他还严肃指出:“我们前两年才开过【许如辉先生诞辰95周年纪念座谈会】,才在肯定他对戏曲改革的成就,他还不光是这方面,还有对中国的流行音乐和音乐剧的贡献,对于这样一位老人,如刚才顾晓鸣先生所说的,是我们应该树碑的人物,现在却把他推到被告席上,这对得起故人和历史吗?假如我们上海出现了最后高院也是这样判,那是上海的耻辱,也是上海司法的无知!”
中国音协副主席赵季平表示:“收到许文霞寄来的材料,我觉得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不妥,判决是错误的。”
与会专家教授的发言,全部整理成文,送到上海高院法官手中。
二审判决离谱,判词疑窦丛生
二审开庭前夕的6月,我们的律师崔月清,已在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资料中心电脑上,亲眼看到涉案戏曲节目播出记录的影印件,亲耳听到许如辉作曲的《为奴隶的母亲》等剧的录音,由于再度取证受阻,8月初,我们提交了《请求法官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申请书》,希望法官依法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以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取证,并进行司法鉴定,一旦查实,侵权者汝金山等必须承担法律责任。8月下旬律师持法官调查令前往,不料被该集团办公室女主任王鲁民粗暴阻拦:“不提供,没有,没有就是没有”。难道律师先前看到是假?还是王主任在说谎?或是法院打过招呼不予配合?否则王主任怎么有如此胆量挡驾,并隐瞒事实?
(《家》,水辉(许如辉)作曲,《新民晚报》,1954年4月1日)
8月27日和9月18日,两起案件在上海高院开庭,法官张晓都、范倩和李澜;被上诉人扬子江音响、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上海沪剧院汝金山。上海戏曲作曲家和文艺评论家纷纷到庭旁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呈堂两箱原始证据,而被告一份也没有,单看这个架势,谁该赢谁该输,连旁听者也看出来了,法官更应一目了然。在庭上,我们还对照《著作权法》和《诉讼法》,当众宣读了长达20页的《上诉书》,揭露一审法官枉法判决,有理有据,事实清楚;而被告根本就是理亏,连答辩书也没有,纯在庭上胡编乱造瞎说一通。法官基本没有提问,只是听双方你来我往地辩论。审判长还再三表示,我们的上诉意见他已清楚了。
(《家》,1953年首演 作曲水辉(许如辉), 此为1961年说明书)
今年5月,上海高院二审判决下达:“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闻者无不惊谔万分,沪剧研究专家周良材先生表示:“这个社会已经疯掉了,我为沪剧送终”,沪剧作曲家奚耿虎先生十分气愤:“照这样判法,上海沪剧史该重写了,中国戏曲史该重写了”。上海戏剧评论家李惠康直斥“一场谬误当真理的官司”。
判决离谱,问题成堆,现就法律错误列举如下:(1)、判决不是依据证据和庭审实况,而是故意偷换论题,随心所欲地议论,天马行空地胡写,大段的书抄,把审判主题从许如辉著作权案转移到“沪剧有哪些曲调,什么是杨飞飞的唱工”?很多人已看出法官手法是高明的、在高级捣浆糊。(2)、违反了《民法通则》对诉讼期限的规定,“从侵权行为产生日算起,法院只有二十年保护期”。而这些法官蛮横地改变历史事实,对我父亲5,60年代享有的其作品作曲权,强行分割,说什么许如辉作曲不代表“所有沪剧音乐元素”的创作。几十年后来作这样的无证判决,法律上根本是无效的,法官已违反“诉讼期限”。(3)、超出诉讼请求,大审特审所谓的“杨飞飞唱腔设计”,使司法审理偏离许如辉作品被侵权这个主题。(4)、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所谓“许如辉只写大合唱,气氛音乐”),否定我父亲完整的“作曲”资格,为汝金山剽窃开脱。(5),违反《证据法》,无视我们提供的大量5,60年代原始证据,包括说明书,《解放日报》等权威广告,已公开出版的录音资料。经庭上质证过的证据,也被法官无故否定,如《为奴隶的母亲》总谱。(6)、不采纳作曲家、戏曲家专家证言,相反故意歪曲他们的观点,为判许如辉败诉而刻意编造司法判词文字狱。(7)、亵渎《诉讼法》,法官该去而不去上海电台、电视台、中唱厂调取国家级证据。(8)、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就蛮横无理判许如辉败诉,保护汝金山侵权合法。(9)、颠倒黑白的判决,找不出任何一条对应法律,社会影响极坏。
许如辉案,已成“当代杨乃武”案
不计前期取证时间,从我们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一审诉状开始,到现在二审结束,已四个年头过去了,如今已踏上申诉之路,准备向中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我们的案件走向,已像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了,我们的友人称之为“上海许如辉、当代杨乃武”。确实,我父亲冤案成形与正在暴露出来的利益集团介入情况来看,确实与历史上的杨乃武案很相似。
(《王魁负桂英》说明书,作曲:水辉(许如辉),1960年代)
杨乃武之所以构成冤案,全因“小白菜”在庭上胡言乱语乱说一通,几度招供,几次翻供,最后屈服于黑势力而作了伪证,其不实之词被法官采纳,害惨了杨乃武;我父亲许如辉案,则是他的前剧团团长兼演员杨飞飞利益熏心,按汝金山的口吻,在庭上公然推翻她以团长身份亲手签发的、发布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上海权威报纸上的“水辉(许如辉)作曲、杨飞飞演唱”的演出宣传广告,胡说:“唱腔是我自己设计的”。杨飞飞连谱也不识,既拿不出一张原始书证,也过不了司法鉴定关,两造法官居然采纳无证口言,铸成许如辉今世奇案,作曲权益被大卸八块,片甲不留。
杨乃武案,全靠一班疾恶如仇的书生帮忙,剖析案情,代改状纸,俠义呼吁,广发议论,最后扳倒仗势欺人的众恶魔,洗刷了套在杨乃武头上的七年命案。今日许如辉案,也全靠一帮扶正黜邪的文人助威,替天行道,仗义执言,揭露弊端。
杨乃武案,历尽艰辛,姐姐杨淑英甚至不惜滚钉板为弟伸冤,七年得直;许如辉案,阻力重重,如今也已过了四年……。
杨乃武案,从刘子和,刘锡彤,最后牵出腐败官员几十个。许如辉案,从汝金山、扬子江、中唱上海公司、杨飞飞、王鲁明,……,最后会扯出多少人涉案造假,枉法渎职,中箭落马,大家与我不妨拭目以待。
许如辉冤案不平,誓不罢休。
“不信青史终成灰,不信真理唤不回”! (许如辉声援邮箱: xrhweb@hotmail.com / 许如辉网站: http://www.xuruhui.com )
(2008-8-1,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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