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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上海法院说一套做一套,
9/23/2008 点击数:2250

上海法院说一套做一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空话

——评许如辉“败诉”(之六)

(许文霞)

 
(枉法法官:向深受诬陷糟蹋的作曲家许如辉鞠躬请罪!)

   本年八月,偶入上海法院网站,见到旧文一篇(08-04-21),读后令我怒不可遏。当然,题目很凛然正气:《公正高效 创新发展上海法院积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全文附在后面),内容也不同寻常:

   “2008年4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回顾·展望’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后几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思路。上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40余名法官参加会议,14家驻沪领事馆的官员以及11家境外媒体、20余家中央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和本市媒体的记者受邀与会。”。

   该文还配有照片六幅:40余高级法官、14家驻沪领馆、31家中外媒体、挤满一堂,座无虚席,灯火通明。会议的规格和阵势,实不容小觑。换句话说,这[4.17]会,也就是上海高院“展示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伟大成果”的一次难得的[国-际-吹-风-会]:

 

(外国领事馆签到台)

A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 2008-4-17)

 

   上海法院真的如此感觉良好?办案“公正、高效、创新、积极、依法、保护” ?法官个个怀揣司法良心、光明磊落、心思坦诚、恪守法规?“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一片明朗大好?以我四年来与之打交道的体会,适得其反也:上海法院是说一套,做一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空话。

   何以见得?因为就在[4.17]吹风会后的一周,也就是4月24日和4月28日,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晓都、范倩、李澜就报以颜色,残忍地判决我的父亲(许如辉)终审“败诉”,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原判是个什么玩意儿呢?完全是捏造事实,颠倒黑白,伪证当真、不忍卒读的荒唐判决(点击——》一份颠倒黑白的一审判决书--许如辉家人诉扬子江、汝金山侵权 /  点击——》一份不忍卒读的一审判决书—许如辉家人诉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我们为之递交了两起案件各20页的《上诉书》,痛陈问题判决。要写这么长的《上诉书》,在中国,不中三甲,大概也名列前十了,说明判决书有多么的糟糕。没想到我们的终审法官,居然会继续地黑白不分,偷粱换柱,再度造假,绕过我们的《上诉状》,蛮横地否定我们提交的大量新证据,再朝我们套一顶“举证无能”的莫须有帽子,以便枉法判决。什么叫“欲加其罪,何患无词”,这就是。有一则形象化的比喻,已在上海市民中流传着——法官手段实在是高,在高-级-捣-浆-糊~~~。
 
   我现在才方始大悟,[4.17]是为“许如辉案”背书的,是为昏天黑地胡判的法官壮胆的,是让许如辉变成“回顾·展望”反面教员的。我至今还心有余戚,这几位终审法官,[4.17]当日坐在大厅里是何等成竹在胸,处惊不变?一边拥护“保护知识产权”,一边心狠手辣地摧残知识产权人,红脸黑脸,都是他们啊!

   与会“上海知识产权法官40余”,把我父亲著作权挖空、掏空、洗劫一空者,就有六位,占总数15%——前述沪高院三位外,还有沪一中院的刘洪、章立萍和徐燕华,上海负责审判知识产权案的法官素质,怎不令人担忧?若不幸由40余位中的某些法官执掌裁决,那真是知识产权人的不幸了!

   有迹象表明,许如辉终审“败诉”,绝不是六位法官可作主的(当然有违操守的这六位也难辞其咎),想到这里,前述冠冕堂皇的[4.17]吹风会,能遮盖暗中昧良心的枉法判决,但洗刷不掉涂在判决书上“墨写的谎言”,掩饰不了许如辉一生心血被黥吞之冤案真相。

   知识产权案全国不少,哪有上海这样判的,梁上君子(汝金山)变作曲,真作曲(许如辉)变“剽窃者”,不识谱(杨飞飞)变写总谱高手?连带我们公证在握的近五十起侵权磁带光盘,也因看不见的手操纵而至搁浅。知情者痛心地说:“这个社会已经疯掉了”。不必忌讳,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借用陈丹青的书名《退步集》,上海在节节退步!不如八十年代,比五,六十年代差远了,更比不上民国!自1912年《大清著作权律》(中国首部著作权法)诞生并带入民国,1922年民国新《著作权法》公布,足以阻退动歪脑筋之辈,也没见法官敢冒犯律制的,“版权所有,不得翻印”更是当年出版界的经典名言,极赢人心。今日上海,究竟是谁家的上海?为什么会变成“疯子的天堂,剽窃者的乐园”?“人故去,就被剽”,那些为上海文化塑身的奉献者、德艺双馨的知识分子,完成了国宝级的智力产品后,就该留下作品任由蹂躏,被喝令从上海地区撤退?从上海史上消失?从上海记忆中抹去?

   主审许如辉案的这些个法官,与主审元朝《窦娥冤》、清季《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昏聩法官,有什么两样?不以史为鉴,不以昏聩为丑,相反却是“忍看朋辈为新鬼”,亵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造新的冤假错案。自以为得意,恕不知是害人不利己,把自己的人格、清誉也陪上了。想让许如辉与你们绑在一起“荣辱与共”?免了吧!举个近代的例子罢,我们的国家主席刘少奇,一夜之间被定姓为“大工贼、大内监、大叛徒、大修正主义主义分子”;然而呢,“坑灰未冷山东乱”,四人帮一倒,刘少奇不就什么“大”也没了,一夕之间就获平反。所以,许如辉彻底翻案,恢复原貌,也是早晚的事,那才是永生永世的“荣(许如辉)辱(枉法法官)与共”呢。再说,相比旧时通讯欠发达,今个不作为法官,早已在舆论上输得精光了!

   许如辉案判得叫人“目瞪口呆”,其他权益人的处境又能好到哪里去呢?我亲闻上海好几位作曲家(暂隐其名),对上海司法维权极度不满和愤愤然,其中一位表示:“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我不再作曲了,你奈何”?越剧作曲家贺孝忠发誓:“我再也不在上海打官司了,要打官司,就到浙江去打,浙江法院比较公正”。精英云集、文化荟萃的上海司法,居然比不上外省市,闻之不感到坍台?一位年近八十高龄的剧作家,用抖颤的声音告诉我:“我每个月只有一、二千元退休工资,打了场维权官司,赢是赢了,赔不到多少,连支出也不够。我还掌握了好多起侵权行为,律师请不起,年纪也大了,打不起官司了,让他们侵权吧,有什么办法……”。这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下的上海实际状况,这些苦涩维权人的真实故事,才是[4.17]会议该通报的呢。

   中国最高院近日发文指出:“各级法院应公信立院,要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各方面因素,反思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反差”。为此结合许如辉案,就[4.17]会议的“自我评价”,提出九点“社会反差”:

   质疑一、“严格执行法律履行中国入世承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环境”?

   上海司法根本没好好保护国人的知识产权,仅举一例:电视台红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杨飞飞,在所有演出场合,从来不列编剧,作曲之名,是谁滋长了她的无法无天,允许她光天化日下侵权的?三分钟就可以判断的许如辉维权案,居然审了四年,还越审越复杂,最后判给插科打浑、什么告也不是的杨飞飞。这样严重的司法弊端,能说上海在“严格执行法律履行中国入世承诺”?

   质疑二、“上海法院强调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许如辉家人中有不少居住在加拿大,加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十分关注许如辉案的判决,曾致函上海高院:“关注加拿大公民追讨其父许如辉先生的遗作著作权,宣判结果将直接影响加拿大公民的利益,恳请相关部门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如今许如辉接连“败诉”,两案四本判决书“谤满天下”,你们回函了吗?你们解释了吗,许如辉败诉的法典在哪里?这就是你们“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质疑三:“努力使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对外国商家20万,50万地赔判,你们又是怎么对待自己的国民,上海作曲家许如辉的?你们保护了上海的传统文化,保护了应该保护的知识产权人了吗?

   我们维权开支如流水,你们何尝支持过一分? 还滥用裁决权。赔偿金额则完全任你们随心所欲,爱怎么给,就怎么给,这个权利是谁给的?“你在做,天在看”。我用一组数据来说话吧:

   (1)、沪剧《少奶奶的扇子》编剧权,许如辉赢了,只获赔1000元,加上其他获赔,还抵不上我们付出的律师费、路费等开支。我们赢了,另外还要支付一半诉讼费。

   (2)、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等作曲权,许如辉“输”了,加上同案中《白鹭》、《两代人》等编剧权,被一审法官七唬八拐的弄出个“放弃”,最后分文不赔;请律师、碟片公证等维权庞大开支,分文不支持;另外还要支付所有诉讼费(对照《少奶奶的扇子》的判法,本两案中的中唱上海公司、扬子江音像、汝金山赢了,倒不必付一半诉讼费)。

   (3)、中唱上海公司和扬子江联合起诉越剧《红楼梦》光盘被侵权,由沪一中院审理许如辉案的同一组法官受理,判他们获赔13万!!!

   综上,同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赔偿竟然有1千与13万之差!“该出手时就出手”,同一组审判官够“憎爱分明”的吧。“上海法院努力使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够讽刺的吧。

   质疑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与保护方法不断取得进步”?

   历史上许如辉的所有戏曲音乐作曲权,一下子就被判没了,形同鼓噪人人可以在他作品上署名而不必负法律责任,请问,这算哪门子司法保护,哪门子司法进步?[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无法到上海电台电视台取到证据,法官应出动取证,为什么不去?又,为什么不启动司法鉴定?说穿了,因为你们很清楚,一启动,就真相大白,你们所写的全部判词就吹枯拉朽似地完蛋,变废纸一堆!

   质疑五:“咨询专家,引入专家证人”?

   颠倒黑白荒谬绝伦一审判决一经传开,即引起戏曲界、音乐界、文化界、科技界强烈反弹和不满,著名作曲家陈钢、赵季平、奚耿虎、贺孝忠,以及蒋星煜、周良材、钱乃荣、忻鼎稼、李惠康等教授连篇撰文,提出质疑:“上海的耻辱,司法的无知”,并上送了上海高院,为什么不重视?

   上海高院李澜法官到沪剧作曲家奚耿虎家咨询,奚先生特意向法官讲解了戏曲作曲的原理,音乐“总谱”的构架,并以许如辉作品《为奴隶的母亲》——“回家路上”为例,逐段分析了主旋律、配音,大量革新的沪剧过门等音乐成份。法官听懂听进了没有?这是极为关键的专家论证,也是判案的基点。听懂了,为何不在判决书上提及?“回家路上”是典型的唱段,是作曲家许如辉极为成功的作品,听一遍是不够的,得好好消化几遍。不消化,相反在判决书上胡写一通,说成唱腔音乐是演员的,拿得出杨飞飞作曲的总谱吗?作曲可瞎作一气的吗?[中国著作权法]规定:(1)保护作品的完整性;(2)使用片段,不能剥夺原作者的名字;(3)作者的署名是终生的;(4)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要署名,要支付报酬” 。但令人惊诧的是,你们居然可撇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造个历史书证从来也没见过的“唱腔设计”,自说自话地把许如辉的著作权给瓜分掉,为侵权成瘾的汝金山开脱,判决书还写出什么“汝金山在涉案VCD上署名‘作曲配器’虽可能引发不同理解……”等极为拙劣、不知所云的判词,视[著作权]为何物啊?民众是阿斗吗?你们在违法,你们在造假,民众会看不明白?整个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牌子,被许如辉案判决给砸了!法官不懂音乐,又不听专家意见,把奚耿虎先生的话当儿边风,有什么资格审判“人命关天”的音乐著作权案?到音乐学院取得作曲学位再说吧,这已不是错判所能解释的,而是故意-枉-法-判-决,民心怎服?

   质疑六:“通过案例提炼审判规则”?

   不要破坏现有审判规则就不错了。严格把好“程序、证据、事实、法律”四关,拥有自己作品第一次公开署名权的许如辉怎么会输掉?

   质疑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官不应捣浆糊,而应依法办案;不指望“加大惩处力度”,不退步就蛮不错了。比如,汝金山代理人已在庭上认输了,你们还要颠倒黑白地判许如辉输,这就是退步,而且是犯法!

   法官明火执杖地剥夺许如辉的戏曲作曲权益人身份;汝金山剽窃,却允诺可高挂在许如辉的作品上;以往偷偷摸摸变合法,音响公司不署许如辉之名变天经地义,这就是你们乐观其成的上海文化市场?什么世道?还有王法吗?

   质疑八:“推广裁判文书附图、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许如辉终审判决是在[4.17]后下达的,为何不照会议精神办事,在判决书末尾“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法官只写到维持一审判决为止,这一审判决早就被我们20页的《上诉状》批得体无完肤,被作曲家们驳得没有招架之力,所以,许如辉“败诉”,根本找不出法律,所以终审判决附不出相关法律。

   质疑九:“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学历较高”?

   如果许如辉案六位法官自鸣得意,已把许如辉案判成“铁案”,那好, 我等待你们几位“普遍学历较高”的法官写出上等好文, 把陈钢、奚耿虎、周良材、蒋星煜、钱乃荣、忻鼎稼、李惠康等专家,以及我所撰写的所有声讨文章批倒! 不敢在中国政法期刊上发表你们对许如辉案的看法,就说明许如辉案有猫腻,有隐情,“普遍学历再高”也解决不了问题。

   末了,遥望神州,扫视上海,回味[4.17]会上的华丽口号:上海法院积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见鬼,名列全国倒数第一还差不多”——这就是我,历尽艰辛、亲历上海司法维权官司者,从希望到失望的一番真心话。

     ( 2008-09-23 )

 

    [相关阅读]

  一份颠倒黑白的一审判决书--许如辉家人诉扬子江、汝金山侵权

   。一份不忍卒读的一审判决书—许如辉家人诉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权

   ——————————————

   附:上海法院网原贴:(上文中的九点质疑,在本贴中以红色标明)

《公正高效 创新发展上海法院积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2008年4月21日)

    2008年4月17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回顾·展望”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回顾了入世五年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所取得的发展,并明确了今后几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思路。上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40余名法官参加会议,14家驻沪领事馆的官员以及11家境外媒体、20余家中央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和本市媒体的记者受邀与会。

   入世以来,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履行中国入世承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环境,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先进文化的传播交流作出了应有贡献。2002年至200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37件,审结5643件。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38件,审结336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数量年平均增幅均超过10%。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上海法院强调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平等、充分、及时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在审判中,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很早即采用今天被称为“法定赔偿”的法律措施,破解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因缺乏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证据而难以确定损失赔偿额的难题。上海法院严格、谨慎认定驰名商标,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2002年以来,在受理的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20多件案件中,仅在(美国)星源公司等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起案件中,认定(美国)星源公司注册的“星巴克”中文商标和“STARBUCKS”英文商标为驰名商标。上海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达到11.3%。在这些案件中,上海法院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积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与保护方法不断取得进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技术事实难以认定的问题,通过请专业技术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咨询专家,引入专家证人等方法,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士辅助审判。针对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精心研判并注意通过案例提炼审判规则,积累了许多蕴涵着重要审判规则的宝贵案例。同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改革,推广裁判文书附图、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此外,上海法院还运用一系列司法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等临时性司法措施,及时有效保障权利人权益;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均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防止诉讼过程中的二度泄密;依法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案裁决的强制执行等等。

   上海法院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和专业化法官的培养。去年,在杨浦区人民法院新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由此,全市法院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由5个增加到6个。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学历较高、知识结构比较合理,不少法官同时具备法学专业以及物理、机械、通信工程、应用电子技术等多理工科教育背景,不少法官获得境外学位或具有境外学习经历,还有一些法官受聘担任高校、研究机构的教授、研究人员,经常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对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上海法院注重统一执法标准,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如,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假冒的商品往往质量较差而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因此有意见认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在上海高院多次组织研讨后,最终达成共识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客体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销售者往往是公开低价卖假,消费者也是知假买假,因此真正受到侵犯的对象并非消费者,而是商标权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定罪要求。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 还注重财产刑的运用,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高远

   出处(http://www.hshfy.sh.cn/fyitw/gweb/xxnr_view.jsp?pa=aaWQ9Njc5MTkmeGg9MQPdcssPdcs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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