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夜闻柝转贴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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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编剧金人(施正辉)居然又起诉过一起侵权案,时间是2008年3月14日以前。
施正辉老人,好样的!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若本次起诉的,还是象2003年那次一样,是《为奴隶的母亲》,那么,该剧作曲就是水辉(许如辉),这是2003年判决书上“上海一中院查明的”,赖也赖不掉,除非推倒重来,原被告(施正辉和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等)庭上重新“决斗”,改判!即便如此,无论如何,“奴隶亲”作曲也挨不到杨飞飞,或她的伪证同党汝金山头上。水辉是该剧唯一音乐著作权人,这一点,是没有被瓜分的商量余地,也没有讨价还价诸如被荒唐法官挖走一块“唱腔设计”的可能!因为他们(杨飞飞和汝金山)不配!
本次施正辉案戏剧性“调解撤诉”,被告方不会没有表示,赔礼道歉,附上千把元大事化小,是绝对有可能的。获赔60万?那是甭想了,不是电视剧《沙家浜》当然是因素之一,最重要的,谁叫你施正辉不是上海沪剧院呢?上海私底下早就传开了:国家级上海越剧团、上海沪剧院,中唱上海公司……,那是绝对要保保保保保保保……,保到底的,国家单位官司赢了,眉开眼笑获赔至少几万,十几万以上;输了赔多少?笑话,怎么可能输呢?怎-么-可-以-输-呢?谓予不信?去查查历年官司判决书,就一目了然的!能开脱就为它们开脱,连半数诉讼费也不用付的!
(侵权光盘《杨飞飞流派演唱会》,作曲配器汝金山,扬子江出品,而历史上真正作曲许如辉则被上海法官司法除名,著作权益连根拔光)
对编导曲的维权,真不知怎的恨之入骨呢?大概断了某部分人官商勾结发财美梦了吧。比如,就在2008年3月14日施正辉案以“调解撤诉”告终不久,同年4月,上海高院就仓促下达《为奴隶的母亲》等剧的正牌作曲许如辉终审败诉,汝金山在法官挖空心思“法律事实”(见注释)的帮助下,成功上位,从剽窃大王篡变为冒牌“原作曲”,时机上配合得真凑巧啊!
上海高院终审判决是“十二道金牌”?够压死许如辉一辈子?涉案者别高兴得太早了,判得太过蹊跷,蛛丝马脚连成一片,枉法渎职的本质也就暴露无遗。东窗事发,会有那么一天!
前言竟写得比正文还要长,就此带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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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律事实”之说,是许如辉居住在加拿大的后人,与上海高院李澜法官电话商讨二审立案问题时,所闻。李法官连案件还没开审,就电话定调了:“判案有时不一定根据事实,而是根据法律事实。” 听后,许如辉后人文霆呛了一句:“什么叫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也要有事实依据,也要讲证据的吧!” 李澜法官着实被大洋对岸的许氏后人僵了一军,哑然无声,回答不出来……。时至今日,也不见她官式回答:究竟什么叫“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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