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威涛趟的是《著作权法》浑水
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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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新报》 2009年3月16 日,以“小百花‘梁祝’趟入了浑水”为题,以“编剧著作权引发官司,折射民间文学法律缺失”为副标题,并以“据新华社电”名义发表了通讯文章。
篇报道观点不实偏颇甚多。本人受南薇后人委托,为了避免误导视听,特发表如下观点:
我们认为,茅威涛趟的不是《梁祝》浑水,她是在趟著作权法浑水!
刘氏兄妹代理律师邬为,明确无误地在法庭上宣称:他们也认为《梁山伯与祝英台》故事流传民间历史久远,他们并没有主张诉求“故事”的著作权,其主张的是剧本的“改编著作权”。而“改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上确认是被认可的!
文章说:《“梁祝”版权保护处于真空带》这纯属别有用心的误导!在审理南薇后人与小百花《梁祝》侵权诉讼案之前,浙江省高、中两级法院已宣判了另三起《“梁祝”侵权案》,而且均是南薇后人胜诉!难道浙江省的执法法官们,敢在“真空地带”为所欲为?置国家法律於不顾而枉判《梁祝》案?作为发稿的新华社,是国家一级传媒机构,你有很大的监督权利和义务!你尽可堂堂正正发表观点,大义凛然站出来主持正义!用不着模棱两可发此类似是而非的报道文章!
至於说《根据多种民间文学版本改编的新版“梁祝”是否涉及侵权?》且看茅威涛主演梁兄的“说明书”上,明明白白写了四个字:【原著 徐进】而且徐进大名,还座落在“监制人”茅威涛正下面。所以说这是茅威涛文过饰非的法庭托词!她从来没有承认过《梁祝》是民间艺术!她认定《梁祝》是有“原作”的,而且原作者有名有姓,姓徐名进,有文字为证,这不是一泓浑水!这是比西湖水还清的清水!
文章中说:《“梁祝”版权保护处于真空带》是不是与茅威涛本意南辕北辙、自相矛盾?
至於说“民间文艺保护呼吁相关法律”“我们愿意通过这件案子,敦促加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这明摆着在趟《著作权法》的浑水了!
1951年人民文学发表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全部完整剧本,署名是《南薇改编》。而“改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上确认是被认可的!是谁想搅动偌大西湖的清水,欲使其变清为浊,来趟法律的浑水?
至於说“小百花”越剧团是按照著作权法与徐进签署协议,直到被刘南薇后人起诉之前,“小百花”越剧团对该剧本过去所发生的事情并不了解。 这是更不可思疑的谎言!
在2007年5月31日的《浙江日报》,登有这样一条【声明】: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特此声明刘南薇是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最初改编者。”
你或许会说,文章字太小,你没有在意。那么,再早些时侯,浙江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吕建华同志在2006年4月号的浙江【大舞台】杂志上发表的《新越剧编导的代表人物——南薇先生》你也没注意到吗?那篇文章对南薇先生因编写《梁祝》而遭受一生劫难记载甚详!即便是一家之言,难以为凭,作为剧协同仁,不见得充耳不闻吧?其它杂志也有转载。据传,为慎重起见,文稿还曾请刘厚生先生(原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席)和傅全香前辈提过意见。
你说“直到被刘南薇后人起诉之前,“小百花”越剧团对该剧本过去所发生的事情并不了解。”茅威涛同志,根据你现在身份,此类谎言你说得过去吗?
再说一句难以求证的话!南薇在上世纪开国之初为《梁祝》所蒙受不白之冤,在整个越剧圈子里谁人不知?哪个不晓?
在那些噤若寒蝉的年代里,谁敢冒大不韪跳出来为南薇说句公道话?
有是有一位,那便是韩义先生!在袁雪芬、伊兵对南薇所开批斗会上,说了句公道话:“你们只改了六个字,《粱祝》剧本就不是南薇的了?”
结果呢?韩义虽然已被兑挤出上海,远赴西安市越剧团工作。而且工作认真负责,毫无过犯。反右时,上海接连至函西安,要将韩义打成右派份子。西安顶不住上海压力,将韩义定为右派份子。其罪行,是他在写有关李商隐的剧本中,用了一句李商隐的诗作为唱词。那句名诗句是“东风无力百花残”。我们说“东风压倒西风”,你却说“东风无力”;我们说“百花齐放”,你却说“百花残”!好大的胆子!不抢毙你,已是十二万分客气了!这里也顺便回答一下网友们所提出的“为什么南薇在世之时不提维权,死后要他子女来维权”诸如此类疑问。
还有一处必须严肃更正:文章中写道“由于刘南薇当时被划成“右派”受到打压……”,南薇后人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说过此话!新华社从何得知?怪事一桩!理由极为简单:南薇并没有被打成过右派!反右斗争在1958年,而对南薇的迫害,从1952年就开始了!正因为上海文化局,明里暗里早就禁令南薇在上海排戏,他失业在家,有那个单位来打他右派?他为尹桂芳、戚雅仙排《梁祝》还要在夜深人静之时,在她们家里,拉上窗帘偷偷摸摸为其“开小灶”呢!新华社也够悬的!封煞南薇,杀鸡还用牛刀?是不是跟牛年有关?
《民间艺术保护法》和“小百花梁祝侵权案”扯不上关系!转移主题,浑水摸鱼,以为洒下一团雾水,真理就在你一边吗?我看未必!(无名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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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小百花‘梁祝’趟入了浑水”
编剧著作权引发官司,折射民间文学法律缺失
天天新报 2009-03-16 08:28:27
著名越剧作家刘南薇的后人与浙江“小百花”越剧团近日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对簿公堂,其焦点是:作为民间文学整理者的刘南薇,究竟是否为“梁祝”的著作权人?根据多种民间文学版本改编的新版“梁祝”是否涉及侵权?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暴露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的问题。
一纸状告“小百花”
2008年奥运会期间,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应国家大剧院邀请,携新编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进北京演出,获得巨大成功。正当“小百花”越剧团凯旋而归之时,一张状纸却把他们告到法庭。
原告是我国著名越剧作家刘南薇的子女刘耕源、刘朝晖。据刘耕源、刘朝晖称,早在上世纪40年代,刘南薇就根据民间传说整理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后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成为越剧的经典剧本。而“小百花”越剧团进京献演,不仅没在编剧中署其父亲刘南薇的名字,而且也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其父的著作权。为此,原告除要求10万元经济赔偿之外,还要求“小百花”越剧团在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为刘南薇正名,并立即停止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演出。
在日前开庭的3个多小时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目前,此案的原被告双方都在一审后积极整理证据,准备继续诉讼。
“梁祝”均改编自刘版?
据称,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使用的剧本曾经过“小百花”越剧团自己的改编和润色。“小百花”越剧团的代表律师姚燕倩指出,《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剧本最早来自于民间文学作品,后经袁雪芬的演唱和改编形成初期剧本。根据袁雪芬的唱词,刘南薇和徐进两位编剧分别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剧本。由于都是根据袁雪芬的演唱而来,因此两个剧本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而“小百花”越剧团所购买用于改编的正是徐进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
刘南薇后人则认为上述说法不成立。在他们看来,由于刘南薇当时被划成“右派”受到打压,导致其被剥夺了编导权和剧本的署名权。后来,包括徐进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在内的很多其他版本,都是对刘南薇版剧本的进一步改编。他们认为,改编过的“小百花”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和刘南薇版的剧本之间相似率在60%以上,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梁祝”版权保护处于真空带
针对被告方指出的“梁祝是民间艺术作品”一说,刘氏兄妹代理律师说,他们认可《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一故事是民间艺术作品,但是并没有主张故事的著作权,其主张的是剧本的改编著作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李永明表示,单就该案件而言,主要的焦点集中于“60%以上”的相似率。如果是情节和人物方面相似则不构成侵权,而如果是在台词、唱词等方面有着较高相似度,则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据了解,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代表,“梁祝”这一民间故事在民间流传了至少有六七百年。被告方“小百花”越剧团团长茅威涛直言“小百花趟入了浑水”。
为何说是“浑水”?茅威涛表示,第一个原因,“小百花”越剧团是按照著作权法与徐进签署协议,直到被刘南薇后人起诉之前,“小百花”越剧团对该剧本过去所发生的事情并不了解。茅威涛说:“即便存在侵权行为,也不是我们的过错。”而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著作权保护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民间文艺保护呼吁相关法律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茅威涛表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据她了解,在这之前并没有关于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立法提案。
李永明表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不仅存在合法保护问题,甚至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哪怕在称呼上都无法统一。在相关的研究文章中,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的就直接称为民间艺术,有的则称为民间文学。概念不统一的现状凸显了国内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不足。
在李永明看来,尽快提出一项对著作权法的修正案,或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出台相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且紧迫的。茅威涛表示:“我们愿意通过这件案子,敦促加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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